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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中心預算

發布時間:2021-02-02 00:59:05

A. 深圳住房公積金

地址:福田區僑香路2008號僑香村1棟裙樓
公交路線
1、乘坐25路、路、73路、104路、245路、323路、325路、b611路、b729路、m222路、m312路、高峰12號公交車到 翠海花園 公交車站下步行54米;
2、乘坐地鐵線蛇口線(2號線)到 僑香站 C1出口下步行250米;
郵編:518000[1]
主要職能編輯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是:
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經批准後實施;
編制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准後組織執行;編制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報管委會審批;
編制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預決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提交管委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
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體系;
負責提出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經管委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經管委會批准後,審核、辦理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
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和歸還;
負責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辦理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的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組織執行;
負責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上限,經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調整;
按規定委託商業銀行辦理歸集、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對受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監督本市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繳存情況,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編制本市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承辦市政府及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2]
機構設置編輯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業務發展及工作需要,設立內設部門8個,即:綜合管理部、政策法規部、計劃財務部、信息技術部、歸集管理部、貸款管理部、審計稽核部和事務受理部;按行政區劃設立3個管理部,即:福田、寶安、龍崗管理部。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中心各類工作制度建設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中心的工作計劃、工作規劃和總結;負責中心領導政務活動安排及重要活動的組織工作;綜合協調中心的公文收發、保密、宣傳、會務、調研及文化建設工作;負責中心的機構編制、人事、績效、薪酬、培訓、外事及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中心紀檢監察、黨務、群團、工青婦工作;負責行政、接待、後勤服務、固定資產及車輛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協調、服務於中心各部門。
(二)政策法規部:負責起草、修改、報批本市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提出相應的立法計劃;負責相關專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法規資料的收集、編撰;負責中心系統的普法教育;負責中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查;負責國內住房公積金理論與實踐進展情況的動態分析;負責中心合同文件的法律審查;制定行政執法規則、組織繳存執法,為催建催繳提供法律保障;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規劃;組織聽證、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三)計劃財務部:負責中心財務管理工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經財務制度;負責住房公積金資金計劃管理、調度及保值增值;制定財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業務工作流程;研究分析經濟運行及財稅金融政策發展變化態勢,及時提出改善資金運營的方案;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收支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編制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預決算報告、擬定增值收益的具體分配方案;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辦理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的申請;編制經費預決算、財務報告;編制相關統計報表;負責中心財務管理和銀行帳戶的設立及管理工作;負責會計檔案立卷、整理、歸檔、移交工作。
(四)歸集管理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管理具體政策標准,了解分析國內歸集政策調整情況並適時提出政策修改建議;負責擬訂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辦理指南、操作規程,並適時調整;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擬定歸集擴面的具體方案和工作規則;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催建催繳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區管理部的歸集和提取業務;指導和監管受託銀行的歸集和提取業務。部門負責人肖開滿。
(五)貸款管理部:擬訂住房公積金個貸管理具體政策標准,了解分析國內貸款政策調整情況並適時提出政策修改建議;負責擬訂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指南、操作規程,並適時調整;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負責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審核發放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統計報表、信息處理、動態分析等相關業務;指導和監管受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個貸業務,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體系;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催收;協調、指導各區管理部的貸款業務工作。
(六)審計稽核部:擬定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及規則;參與中心制度和業務規程的設計並對制度的完備性和風控點提出建議;對中心財務預、決算資金計劃、歸集、提取、貸款計劃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等項目進行審計;對各管理部及受託銀行是否按法規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進行全面稽核;負責制定對受託銀行的考核方案和規則;牽頭組織考核受託銀行承辦的公積金業務;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提請法規部門查處。
(七)信息管理部: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的編制、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編制信息化項目預算;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與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擬定、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負責中心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維護、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確保系統正常運行與安全,保證系統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正確性;負責中心計算機及配套設備的選型和招標采購方案的擬定和實施;負責公積金門戶網站和網上業務的技術支持及中心職工計算機技能的培訓工作;組織信息技術調研,及時掌握信息技術發展動態,反映信息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事務受理部:負責擬訂和完善住房公積金信訪、咨詢、服務規范和制度;負責處理單位及職工的來信來訪事項;受理並答復網站和熱線電話咨詢;受理和處理網站、熱線電話接到的投訴舉報;負責咨詢、投訴信息的統計和綜合分析;負責中心各管理部咨詢服務的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各區管理部的信訪和投訴工作;負責專辦員培訓、政策宣講以及其他企業單位的專題講座。
(九)各區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的具體操作和辦理;落實執行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規定負責管理部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需經中心審批後辦理業務的收轉工作;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執行催建催繳和繳存執法工作;負責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資格初審工作;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對轄區內受託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管,配合審計稽核部門考核委託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負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咨詢、查詢,回復信訪投訴;配合中心相關業務部門提出業務操作系統的優化需求並按照中心規章制度做好管理部的行政公文、固定資產管理、宣傳工作

B. 如何編制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預算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專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屬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C.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退款的財務處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防範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運作成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公積金中心的財務主管部門;公積金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應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草案,經住房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資產和負債
第十二條 資產是指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政策規定在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積金委託存、貸款業務,建立健全委託貸款監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賬。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 負債是指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賬戶、委託貸款賬戶,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帳相符。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四章 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包括委託存款利息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託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託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託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經住房委員會批准,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費支出。(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二)手續費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託貸款手續費。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二)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的比例不得低於6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准核銷。具體核銷辦法按財政部規定執行。核銷後又收回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收入,應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
第二十六條 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測定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後,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撥給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於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管理費用支出專戶,專門用於接收本級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反映管理費用的財務收支。
第二十九條 管理費用收入包括本級財政撥款和管理費用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 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是指公積金中心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財務收支,應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當年結余的管理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並按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費用年度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公積金中心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第七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五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公積金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後,於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收益率、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條 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管理費用收支結余及分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分別占管理費用的比率。

第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下列行為屬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集中使用和運作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
(二)在指定委託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並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
(四)直接或委託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
(五)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
(六)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七)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業務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
(九)列支公積金中心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准和范圍;
(十)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
(十一)超越規定標准和范圍支付手續費;
(十二)向他人提供擔保或抵押貸款;
(十三)不按規定與受託銀行簽定委託合同;
(十四)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十五)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
(十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除限期糾正外,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一)有(一)至(六)條行為的,必須限期追回違紀資金;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條行為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對第三十九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公積金中心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本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發生劃轉撤並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做好債權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附:財務分析指標
1.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100%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負債總額)×100%
3.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當年管理費用支出額÷(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100%
4.資產負債比率=(資產÷負債)×100%
5.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人口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6.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當年委託貸款余額÷當年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余額)×100%
7.住房公積金提取率=〔當年住房有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余額〕〕×100%

D. 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需要有資質建造公司的工程預算書 是指有營業執照的建築公司嗎跪求預算書範本

1、目前同一省內的公積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只有四個城市支持,分別版是武漢,南昌權,合肥,長沙。 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4、繳納公積金的員工可以憑借購房合同原件,契稅完稅證明,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身份證等資料去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的。

E. 我離開原單位了,想把住房公積金提出來,如果說是維修房屋,要寫一份預算書,不會寫,可以全部提出來么

到你原單位所屬來的區,去公積金源辦理處櫃台直接辦理,去那要個樣本什麼的就可以,那裡有咨詢台,態度已經算公務員里好的了。我這里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的電話,也順便提供給你吧66411921。你的證件要帶好~身份證神馬的

F. 事業單位支出預算總表住房公積金支出為什麼這么少

你好,
這個是根據你當地的工資基數而定的,基數越高繳納的就越多,一般不超過基數的百分之十五

G. 如何編制好住房公積金管理預算

第一條 為了抄加強住房公襲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H. 住房公積金計入工程預算的依據是什麼。

1.各省的規定不盡相同,可上當地(本省)的工程造價信息網站,查看最近定額站發布的相關專文件屬,
2.文件發布的社保費及住房公積金標准,現在一般都是給投標時確定標底或攔標價使用,正常的施工單位都會有規費計取證,上面有造價管理部門為本企業核定的規費系數,其中就包括上述這些.沒有規費證的一般文件會給出最低標准系數,按其計取.

I.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如何支取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總則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提取和使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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