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宜春市住房公積金全款購房提取問題
不是!公積金中心給你它項權證,結清證明。等等資料。去房管局解除質押。質押解除之後,拿發票契稅等解除質押的證明才能在房管局申請房產證。記住一天條,房產證什麼時候都是房管局裡面放著。無論貸款不貸款
❷ 住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嗎怎麼取在哪裡取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公積金後,符合相關條件的是可以將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的。一般情況下,住房公積金是不允許全部提出來的,只有在離職、調任、退休等特殊情況才可以全額提取出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第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第三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離休、退休的;第五齣境定居的;第六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一個公積金年度內只能支取一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購房合同、協議簽訂後1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離休、退休的;(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❸ 江西省公積金怎麼提取
江西省公積金提取根據分類不同,需要的證件不同,一般提取流程都是攜帶相應的證件到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業務,只要手續齊全,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了。
1、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需要身份證;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 購房總金額的付款發票或稅務專用收據。自合同備案之日起2年內辦理1次提取。
2、購買二手房。需要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 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 身份證;契稅完稅憑證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產權證登記之日起2年內辦理1次提取。購房發票開具之日起1年內辦理1次提取。
3、購買房改房。需要身份證;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房改審批表;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契稅完稅憑證、增值稅普通發票。購房發票開具之日起1年內辦理1次提取。
4、購買拆遷安置房。需要身份證;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付款收據或安置房憑證。付款憑證開具之日起1年內辦理1次提取。
5、大修(非裝修)自住住房。需要身份證;本人一類賬戶銀行卡; 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鑒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證明; 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工程預(決)算書。鑒定證明出具之日起1年內辦理1次提取。
(3)宜春住房公積金到哪裡提取擴展閱讀: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農業戶口繳存職工在原籍購買或自建農房;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4、職工本人及其配偶雙方在本市均無自住住房的,合法租賃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於本人居住。
5、離休、退休;
6、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
7、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賬戶封存滿六個月;
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9、出國、出境定居;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1、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以下九種重大疾病可以提出申請: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12、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❹ 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
宜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定向使用、安全運作、嚴格時限、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因被所在單位開除、辭退或自動辭職或因單位改制、機構改革、破產而下崗、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出國或出境定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六)償還購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條件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該職工應未申請公積金貸款或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六)項規定條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應最低保留200元余額。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應當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七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六)項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時,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起訖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貸金額。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應提交的資料
第九條 職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時,應由本人前來辦理並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共同資料
1、《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一式四份,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
2、支取人身份證。
(二)不同資料
1、購買住房時:
①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交購房正式合同和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商品房預收款發票。
②購買非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屋產權證。
③購買房改房的,應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產權買賣審批表》及財政收款憑證。
2、建造住房時:
自建私房的,應提交房屋產權證。
大修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及其他主管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和正式的質監報告等修房證明。
4、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
①退休的,應提供退休的批文或證書。
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③出國或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證明和戶口遷出證明,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應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調動證明。
5、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還貸證明。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診斷證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和有處分權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證明。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所指資料,均須出示合法的原件,並提供復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審查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的,職工首先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 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提取資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後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根據職工所在單位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提取資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四條 經審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委託承辦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五章 監 督
第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對提取人員初審不嚴或弄虛作假,造成住房公積金流失和冒領的,由單位協助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並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及《貸款通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為本市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住房抵押或經認可的有價證券質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發放的政策性專項貸款,其資金來源於職工個人及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本市商業銀行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辦理公積金貸款時,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關各方是:
委託人是指宜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縣市辦事處;
受委託人是指受託銀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託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有房產為貸款提供抵押的個人;
抵押權人是指委託人;
出質人是指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個人;
質權人是指委託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是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資金不足並已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
第七條 借款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1、按照住房公積金制度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含壹年);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原則上月還款額占家庭收入比不得超過45%;
4、持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證明文件;
5、有相當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費用的30%以上自籌資金或首付款;
6、有委託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
7、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欠繳、封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能申請貸款。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按規定一次性補繳所欠全部住房公積金並按期繳存一年以上的,可視同連續繳存;封存住房公積金帳戶,啟封後補繳所欠全部住房公積金並按期繳存一年以上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提供以下相應的證件和資料。
1、借款人身份證;已婚的還須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及婚姻關系證明;未婚的應提供未婚證明;
2、購買商品住房的,應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購房合同、開發單位的資質證書、《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商品房預收款發票以及其他委託人要求的相關手續,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已辦結產權過戶手續的房屋權屬證;
3、自建住房者,應提供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門發放的土地使用證;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5、委託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規模按年初審定的計劃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編制市級和各縣市辦事處的年度貸款規模計劃。
第十條 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從還清貸款之日起,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後,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如在一年之內確實有新的購房需求,委託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再次貸款。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按當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標准執行。每筆貸款額度根據房屋評估價格、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交余額等因素具體確定。
(一)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資之和×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借款期限。還貸能力系數為35%。月工資以借款人及其配偶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額的工資基數為准。
(二)不得高於按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房屋總價款×70%。
(三)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10倍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不得高於最高貸款限額。
上述還貸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住房公積金余額的倍數、貸款最高限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予以公布。還貸能力系數、住房公積金余額的倍數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最長貸款期限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當年公布的最長期限執行,但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貸款最長期限。
對於將到退休年齡的貸款人,其貸款期限只能計算到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人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縣市辦事處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每筆貸款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7日內委託人應當做出是否准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當申請借款的金額已超出當年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時,市公積金中心或辦事處應當允許申請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開始發放時,由市公積金中心或辦事處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經委託人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委託人委派信貸員對申請人貸款進行調查,並如實提出調查意見,調查內容包括: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及擔保情況是否真實;
2、借款人信譽情況;
3、抵押物價值情況。
第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縣市辦事處審核同意後,通知借款人到委託人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委託人與借款人辦結借款手續後,委託人向受託人發出貸款憑證,委託人將款項劃入指定的帳號。
第十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期對各縣市辦事處貸款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歸還貸款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2×貸款年限]
每月等額還貸本息=
[(1+月利率)12×貸款年限-1]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按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部分存儲余額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受遺贈人或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委託人,經委託人同意,可按下面三種方式之一提前還款;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餘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餘本金實際佔用天數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歸還上期應還貸款本息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提前歸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在還款時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佔用天數計算並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後的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餘本金、剩餘期限重新計算。
(三)提前預還幾個月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預還幾個月貸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預還。歸還後,借款人仍按原月還款額歸還剩餘貸款。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委託人認可的房產進行抵押或以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進行質押時,借款人所在單位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以所購的還未取得房屋權屬證的商品房進行抵押的,該商品房開發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合作協議,為購買其房屋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階段性保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從向貸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起至貸款人辦妥房產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房屋他項權證》交與委託人執管之日止。
在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期限內,未經委託人同意,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借款人不得隨意退還或置換借款人所購房屋。
委託人在業務銀行開設保證金專戶,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按貸款金額的10%向委託人交納階段性保證金。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借款人辦妥房產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房屋他項權證》交與委託人執管後,向委託人提出解付保證金申請,經委託人審核確認後,解付相應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的,其抵押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現值的70%。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的,應當經過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估價,並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不得出租、轉讓、變賣、饋贈或再抵押,並負責維修、保養。如遇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借款人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並變更抵押物,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質押為權利質押。採取質押擔保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三十條 權利出質後,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受託人應以逾期還款額為基數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或放棄繼承遺贈的,委託人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押物。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1、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2、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委託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3、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4、未經委託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建、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5、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委託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6、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委託人利益的;
7、委託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委託人未按照規定時間、金額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委託人對借款人所提供的資料有明顯遺漏或易查出的錯誤沒有補充、核實、糾正,造成放貸失誤的,負責追回貸款,並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違反《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委託貸款合同》的約定,委託方將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宜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的合同,仍按照原合同規定內容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關於明確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收費標準的函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房地產管理局:
根據宜春市人民政府宜府發(2003)30號《關於加強全市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文件,規定「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統一實行按宗收費,綜合收費(含評估、抵押、凳記費,其分配比例由各縣市房管局確定)標准為120元/宗。」因此,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收費標准執行綜合收費120元/宗(含評估、抵押、凳記費)。
❺ 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提取條件和手續流程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
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向職工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等待通知: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本人住房公積金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辦理提取手續:
審核通過,攜相關材料到對應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1、一手房提取: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住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主買房人的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3、職工因購買公有住宅樓房首次公積金提取:
(1)單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收據的原件及復印件;
(5)宜春住房公積金到哪裡提取擴展閱讀:
2015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費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通知明確了租房提取條件: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同時通知還就提取額度,租房提取的條件,提取審核效率等問題作出了更多規范與說明。
網路-公積金提取
❻ 公積金如何提取去哪裡提取
1.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a購買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購房合同及發票(看原件留復印件);
b離、退休:個人申請,單位證明,離、退休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c在職死亡:委託提取人身份證明,提取人單位證明,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d自建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建房審批手續(准建證原件及復印件);
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有關審批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f出境定居: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出境定居證明;
g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個人申請,單位證明。
2.公積金的使用方法。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變業滿五年的;出國、出境定居的;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請,去管理核心辦理。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❼ 住房公積金可以直接到銀行取嗎
住房公積金不像個人存款,不能直接到銀行領取,職工提取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提取相應的證明材料,到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審批通過後,才可以到託管銀行領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1、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由職工或單位經辦人攜帶身份證、銀行卡以及對應提取情形應提供的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提取人數較多時,應由單位統一辦理
2、公積金中心審批,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辦結
3、公積金中心撥款,公積金中心將所提公積金直接劃入職工綁定的銀行賬戶內
(7)宜春住房公積金到哪裡提取擴展閱讀:
公積金提取材料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