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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嗎

發布時間:2021-02-02 10:46:05

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的幾個問題

你好,
住房公積金能否凍結扣劃

司法實踐中,對於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主要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和專用性,不能被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同屬於社會保障資金範疇,不具強制執行性。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住房公積金屬於公民的個人合法收入,可以被強制執行。理由主要包括:
1 . 最高院於2013年7月31日對安徽高院《關於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作出(2013)執他字第14號函批復,觀點是「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從法律效力而言,該批復屬於司法解釋應當優先適用。
2 . 一般而言,金融機構中不得凍結住房公積金,其目的在於保障住房公積金中心所存放在銀行的金額,該金額屬於不特定的社會大眾,因此不得凍結。但是法院目前操作公積金凍結手續均在住房公積金保障中心處辦理,此時,在住房公積金保障中心處的是明確的具體個人名下的財產,因此可以凍結以及扣劃。
3 .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部2001年第12號令)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可見住房公積金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範疇,可以凍結扣劃。
筆者亦認同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除上述所列三點理由之外,補充如下:
1 . 住房公積金屬於公民的個人收入,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物。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公積金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條件,但並不影響住房公積金本質上屬性。
2 . 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執行豁免范疇,根據現有的執行豁免財產的范圍,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而住房公積金並不包含在上述規定的豁免財產范圍之內,此外也無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住房公積金豁免執行。因此,住房公積金理應屬於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
3 . 討論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時的一大前提,在於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生活保障性質。有觀點的核心理由是,住房公積金不能執行是因為其個人生活保障屬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具備上述生活保障屬性的唯一住房、養老退休金等均可執行,遑論是留存於公積金管理機構處「無作為」的住房公積金。
希望可以幫到你。

Ⅱ 住房公積金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能被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本案賴佳自願將住房公積金用於還陳晨債務,符合《民訴法》規定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該處分不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應干預。

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宗旨是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個人的住房條件,但賴佳的住房已達到當地中等以上住房條件,若賴佳用公積金購買、裝修房子等高消費行為或公積金閑置均損害了債權人利益,不但與法律規定保護債權人財產權原則相悖,而且與情理相悖,所以賴佳用公積金償還債務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與《條列》宗旨不矛盾,宜支持。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住房公積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中的「任何人」應理解為除本人以外的人和單位,不應包括本人,本案賴某在法律規定的范圍自己處分自己的收入,與該條規定不矛盾,與利用改變公積金用途去謀取正當或不正當的利益嚴格區分。

《民訴法》規定平等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法院依申請人的申請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符合《民訴法》精神,《民訴法》系全國人大制定是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系國務院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況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職工可提取公積金的情形,未排除依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提取。

Ⅲ 請問住房公積金什麼時間開始強制執行的

單位如果沒有給員工交住 房公積金的, 可以向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讓公 積金管理中心責任限期 繳納,仍不繳納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具體如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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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繳納公積金有困難的,需要先報備,具體如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一、辦理流程

1、新開戶單位應一次性帶齊所需材 料到 當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按「單位繳 存登記

2、委託收款簽約

3、職工賬戶設立」的流程同步辦理手續

二、各類企業辦理繳存登記所需材料:

1、《單位營業執照》 原件、復印件各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 原件、復印件各1份;

3、社保部門蓋章的當月或上月《社會保險費繳款通知單》原件、復印件各1份;(如有需提供)

若單位已有載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新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可不提供。

4、填寫《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3)崑山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嗎擴展閱讀:

1、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繳存登記手續;

2、職工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與單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的比例保持一致;

3、承辦公積金繳存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蘇州銀行。單位開戶時確定繳存銀行。

4、委託收款簽約、職工賬戶設立的具體辦理流程請分別參見相關單位業務指南。

Ⅳ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強制執行的嗎

哪些企復業要為員工繳制納公積金?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5、部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應繳公積金單位就是不給員工辦公積金怎麼辦?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漏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說明公積金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但判例中已經出現強執公積金的情況,所以一般還是認為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能否強制執行,關鍵在於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個人財產。
首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另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於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其次,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此款則將死亡或宣告死亡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遺產。能夠視為遺產的個人所有的儲金,其性質當然是個人財產。試問,假如不是個人財產,如何能成為遺產被繼承?只是國務院在制定該條例時,沒有明確的直接採用「個人財產」而採用「個人所有」和「儲金」等措辭而已。由此可見,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個人財產。
最後,被執行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時根據需要有權進行劃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個人財產,法院能夠強制執行。

Ⅵ 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執行

住房公來積金同樣是被執行人的財源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Ⅶ 住房公積金是一定要強制執行的嗎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沒有的事

Ⅷ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於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而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沒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存款,並且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8)崑山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嗎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作為個人的預期利益,無論是否購房都將最終成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如果用來購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積金將體現為相應的房屋價值,

如果不購房在條件成熟時則轉換為為個人儲蓄返還給個人。既然作為債務人確定的將來肯定能取得的財產,那麼就可以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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