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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

發布時間:2020-11-25 21:38:08

A. 汕頭提取住房公積金有哪些流程

職工有下列12種情況之一,即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
4、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5、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後未再就業;
7、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
8、離休、退休;
9、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1、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12、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支取死亡職工的公積金。
符合不同的條件,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當日即可辦好。

B.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可以在揭陽市惠來縣提取嗎

您好,不可以的。需要在汕頭當地的公積金中心或者您繳納公積金開戶所在行。

C. 住房公積金在汕頭市哪個建設銀行取提取

地址在中山路130號協華大廈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樓下那間建設銀行提取。
樓上就是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站式可以辦理。

D. 汕頭住房公積金怎麼退

一、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二、到公積金開戶銀行審批時請個人根據情況帶好下列材料: 1、購房改房:需帶房改專用發票原件、復印件; 2、購統建解困房:需帶統建解困房專用發票原件、復印件,或職工個人產權登記收件收據或產權證書復印件; 3、購商品房:應提供商品房發票原件、復印件、商品房預售合同復印件; 4、購買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統一發票或收據及安置購買合同書復印件; 5、集資建房:單位集資收款票據及集資合同書復印件; 6、職工自建房: A、鄉村建房應提供土地使用證書原件、復印件並提供區土地房產部門出具的住房已建好的證明; B、城市建房應提供原產權證原件、復印件、建設許可證。 7、職工維修住房:應提供產權證書原件、復印件、維修承辦單位出具的維修預算書; 8、直系親屬購房:不同戶成員要支取公積金的,支取公積金職工應提供直系親屬關系材料及上述支取材料。 以上支取公積金名字與購房發票名字不同的,還應提供戶口本上全戶戶口頁復印件。 三、上述材料齊全,自申請之日三天內辦理。

E. 汕頭提取住房公積金農業銀行地址

客戶可以登錄農行官網,點擊頁面頂部「網點查詢」查詢網點的營業信息。

具體步驟如下圖所示:

F. 汕頭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會不會影響公積金貸款

辦理公積金貸款時建議不要提取公積金,以免影響貸款額度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G. 汕頭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

現在不能提取了。從去年18年7月6號公積金新政取消職工家庭物業管理費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次性2400的規定

H. 汕頭市提取住房公積金要准備哪些材料請朋友們告訴我下,謝謝!

關於印發《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07]6號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批。管理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根據管理中心的授權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
第四條管理中心委託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個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5%的;
(七)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失業職工的;
(八)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職工除依照本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外,依照其他項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沒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歸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後的賬戶余額最少保留10元,但實際發生額少於賬戶內余額的,按實際發生額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項及第六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八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其個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實際發生額少於賬戶內余額的,按實際發生額提取。
第九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的,自購房合同辦理交易鑒證後一年內,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請提取。
購房提取額為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但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
第十條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設管理部門批准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請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請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額為職工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但不能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發生額。
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為,不包含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
第十一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向商業銀行貸款當期還款後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本息,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已還款額;提前還款的,一年內可一次或分次申請提取,提取額不得超過提前還款額;已還清貸款,但未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或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還貸額仍不足其已還貸款本息的,允許其在還清貸款一年內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但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已還貸額。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職工,可每年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職工租房提取額為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15%部分。房租以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確認的租賃合同為依據,家庭工資收入以職工及配偶雙方工資收入總額之和為計算依據。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的職工,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不超過我市勞動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
第十四條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首先用於付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提取程序及應提供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向受託銀行領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一式三份,由受託銀行核實存儲余額,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在審批表單位意見欄內提出核實和證明意見。職工持經單位核實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以及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證明材料和經受託銀行核實余額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職工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情形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管理中心較核後退還職工,復印件管理中心存檔: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1.房地產權證或土地房產交易所登記確認的房屋買賣合同書;
2.申請人身份證;
3.房地產權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請的,須提交夫妻關系證明材料。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建設管理部門批准建造、翻建的證明材料;
2.工程預結算依據及付款憑證;
3.申請人身份證。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產權證;
2.屬事前申請的,提交市房屋鑒定所出具的房屋質量鑒定證明書及工程預算依據;
屬事後申請的,提交工程結算依據及付款憑證;
3.申請人身份證;
4.房地產權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請的,須提交夫妻關系證明材料。
(四)離休、退休的
1.離、退休證;
2.申請人身份證。
(五)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1.已注銷戶口的戶口簿,如果未辦理戶口注銷的,須提交死亡證明書或者火化證明書;
2.申請人身份證;
3.繼承公證書。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終止勞動關系有效證明材料;
2.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材料或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材料;
3.申請人身份證。
(七)出境定居的
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勞動管理部門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材料;
2.戶籍注銷證明。
(八)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及本息還款存摺;
2.申請人身份證。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5%的
1.夫婦雙方失業證或夫婦雙方收入證明材料;
2.租賃合同;
3.夫妻關系證明材料;
4.申請人身份證。
(十) 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件;
2.申請人身份證。
第十七條經審批准予提取的,職工或其委託代理人憑居民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摺和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後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等有關文件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章附 則

第十八條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的,依法追回違法所提款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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