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規定,法律依據是必須繳納么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是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依據《回住房公積答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㈡ 住房公積金繳費年限有什麼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沒有繳費年限的規定的,通常在員工退休後就不需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了,員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員工在退休後,可以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全部取出,並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2)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㈢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有哪些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如下: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一、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1.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特別注意並不是每個設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2.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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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勞動法有關於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嗎
1.勞動法沒有任何關於住房公積金的任何規定。
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規定單位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行政法規,勞動法不規范住房公積金。
㈤ 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也有相關規定!
㈥ 企業是否必須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有什麼規定
並不是所有企復業都必制須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家機關;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事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團體;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㈦ 住房公積金繳納有什麼規定
公積金繳來納比例:自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㈧ 有什麼條例說住房公積金強制性繳納的
住房公積金繳納是強制性的。
詳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如下規專定:
第十五條屬「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㈨ 住房公積金是哪部法律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十五版次常務會議通過,於1999年4月3日以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實施,於2002年3月24日由國務院第350號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以下行為發生效力:
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2、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4、住房公積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