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公積金繳存個人月平均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計算住房公積金工資的基數應以國家統計局統計為口徑,工資總額口徑版如下:行政機關人權員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崗位津貼。事業單位人員包括職務(級別)工資、津貼工資、職務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加班工資、特殊崗位津貼(護、教齡津貼)等。上述各類人員在計算一年度月工資收入時還應包括綜合補貼、其他補貼和目標管理獎。企業職工工資按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的六個部分綜合計算。
Ⅱ 住房公積金繳納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交,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非得夠一年的月平均工資嗎
算上是合理的,但要看演算法。
比方說月底入職,只上了半個月的班,收了2000元工資,但在版算工資時不能把這權個月的工資當成2000元,要換算成4000才能平均,如果只是計2000元,那麼平均時的月數也要保留小數(這個月按0.5月計算)。
這個規定說的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工資水平,而不是指具體收入,即使你某個月請了幾天事假,扣了錢了,但這個平均值也應該按全勤時的水平值來計算的。(否則加班補貼、高溫補貼這些收入豈不也要計算了?)
Ⅲ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多少怎麼計算
一、2015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請國版務院審議。《條例權》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二、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Ⅳ 用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平均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市、區(縣、市)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按照下列規定計算回:
(一)規范答津補貼後的行政單位(含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工改後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以及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合並計算;
(二)實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工改後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合並計算;
(三)未實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工改後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以及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合並計算;
(四)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效益工資、計時工資、津貼和補貼、各種獎金和加班工資。
市公積金中心每年應當根據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確定本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外地駐本市的單位,可按其上級主管單位的同一標准執行。
Ⅳ 月平均收入包括那些收入包括住房公積金的收入嗎
"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版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權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不能進行分攤。
因此,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沒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Ⅵ 深圳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定要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嗎
按照《暫行辦法》,「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內均工資,並且不得容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對於工資的界定,公積金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在特殊情況下發放的工資。
對於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暫行辦法》規定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Ⅶ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那請問獎金算不算在工資裡面呢
不包括。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7)住房公積金繳存月平均工資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於工資總額屬性,屬於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