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哪些財產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來、扣押、凍結被申請自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申請人 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
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 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
產屬於被申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⑵ 財產保全凍結部分與分配問題
這種案件我辦理過,與你的情況一模一樣。應該說,這類案件各地的法院處理的方式不回完全一樣,我辦答的昆明的這案子的情況是,雖然有其他當事人申請了財產保全,但因為財產保全是不同於抵押權等優先受償權的,所以申請人沒有理由先受償。
建議你和法官溝通,他沒有理由不聽你的解釋。
歡迎追問
⑶ 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個人沒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3)財產保全可以凍結住房公積金嗎擴展閱讀: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⑷ 住房公積金可以進行財產保全嗎
個人沒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內方面的容涵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⑸ 財產保全可以凍結職工社保賬戶嗎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財產保全不得凍結職工社保賬戶。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管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
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勞社廳函[2000]44號
二000年四月四日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轉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現轉發給你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處理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要依照該通知規定,配合法院做好審理、執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法[2000]19號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脫鉤)與其他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帳戶,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特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管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⑹ 財產保全凍結的工資是否可以解凍
被法院採取來財產保全措施,自凍結的工資一般不可以解凍。但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才會予以解凍。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⑺ 申請強制執行 財產保全上凍結的資金怎麼處理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當時財產保全的賬戶金額不足的,可以由法院繼續凍結被執行人的其它賬戶,或執行歸被執行人所有的其它財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⑻ 住房公積金能否成為財產保全及執行的對象
住房公積金一旦存入了銀行,銀行為其建立了個人戶頭,就作為了一種個人存款版,由銀權行支付存款利息,其性質屬於個人存款。既然是存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因此,法院可以執行,但若被執行人沒有住房,必須以此購買房屋,一般法院不會執行.
⑼ 公積金被凍結,怎樣申請解凍
已辦理公積金來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重源新就業的,新單位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重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辦理原封存賬戶的啟封和轉移手續。
二年內未重新就業或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職工,可以憑公積金封存憑證,失業證、身份證等到經辦銀行申請啟封提取並銷戶。
⑽ 公積金帳戶怎麼審請凍結和解凍
解凍:主貸人持身份證及回執單到公積金中心辦事大廳解凍賬戶。
公積金賬戶被凍結一般有兩種情況:失信凍結和協助法院凍結。
1、公積金賬戶失信凍結:是指職工因騙提、騙貸等失信行為致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凍結。視情節輕重,賬戶凍結2--5年。
在凍結期限內,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得辦理提取以及個人信息變更。職工及其配偶也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提取還貸簽約業務。但在失信凍結前,如失信人已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仍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還貸業務,包括直接提取還貸業務、簽約提取還貸業務。
2、協助法院凍結: 協助法院凍結住房公積金,是指人民法院因財產保全和執行案件需要,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助法院凍結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此類情形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進展,決定凍結的期限。同樣無法申請貸款和提取還貸簽約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