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是住房公積金還是租房公積金啊離開了那個城市,公積金沒取出封存在那裡了,隨著貨幣的升值它會有貶值
這個想法是正確的,公積金的5000元又不升值,通貨膨脹使得錢越來越不值錢,加之房價緩慢上漲,就更貶值了。但是5000的公積金可以不取出來 用公積金貸款,5000元的公積金可以貸5萬元,利息還低,多好啊。一般公積金貸款帳戶里要有貸款的10%。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提出來了,只要是走正規渠道離職,公積金是可以提出來的啊。
『貳』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什麼意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主要由使用住房公積金累積余額購買國債收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部分構成。簡單點說,就是利用住房公積金所獲得的衍生收益。
為解決住房公積金貶值問題,提高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是可選擇的方法,但存款利率提高幅度有限,最多提高至一年期存款利率,約3%。適當擴大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增值渠道,增加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解決公積金貶值問題的重要渠道。「增值收益」的真正功能實質上是抵銷住房公積金的貶值,所以,所謂「增值收益」其實是住房公積金的「保值收益」。既然是保值收益,而非額外所得,自然應歸繳存人,否則,則是剝奪繳存人「本金」的行為。
政府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關系是信託關系,政府是住房公積金信託的受託管理人,增值收益是信託收益,應屬繳存人。
雖然條例沒有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但無論從法理角度,還是世界各國類似中國住房公積金的基金或公積金立法經驗,皆以信託關系界定公積金與管理人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增值收益當然歸屬繳存人(受益人),沒有「政府獲取增值收益」的立法例。
政府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和風險兜底擔保人,可適當提高管理費用和風險准備金或其他科目,而非簡單規定增值收益歸政府財政。
『叄』 住房公積金如何保值增值
繳納到一定的月份就提出來進行投資,不然在賬戶里只能愈來愈貶值
『肆』 請問6萬元公積金放在公積金賬戶中5年會貶值多少(算上公積金定期3月存款的利息)
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進行結息。
網上抄來的例題:
一職工自2010年9月開始繳住房交公積金,每月交200元,加上單位的200元,每月進入帳戶內的余額有400元,至2011年6月30日結算時,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有餘額4000元,這4000元將按當時的活期利率0.4%計息:
當年的利息:4000*(0.4/100/12*10個月)=12元
當年的本息:4000+12=4012元
2011年7月——2012年6月,該職工連續交納的12個月,月交額還是200元,交上單位的200元,每月仍為400元,2011年6月30日公積金結息時,帳戶內的余額為:上年4012元,當年4800元,
結算方式:
1、上年的4012元按三個月整存整取的利率(2.85%)計息:
4012*(2.85%/12*3)=28.59元(利息)
4012+28.59=4040.59元(本息和)
2、當年的4800元按活期存款利率(0.5%)計息:
4800*0.5%=24元(利息)
4800+24=4824元(本息和)
至2012年6月30日,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余額為:
4040.59+4824=8864.59元。
這8864.59元在2012年6月30日按三個月的整存整取利率計息;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到2012年6月30日時按當時公布的活期利率結息。
『伍』 住房公積金如何抗通脹
據國家統計局數據,從1978年到2012年的34年時間里,CPI累計是184.3,按照34年平均下來,平均CPI數值達到了5.42。也就是說,老百姓的錢每年收益要達到5.42%才不會貶值。目前,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年利率1.21%計息,遠低於同期存款利率,難以抵抗通脹。
在現行的公積金制度下,沒辦法抵抗通脹。
『陸』 已經住房公積金還款1年半的房子賣多少錢才劃算
你好!謝謝邀請!你說的「按現在人民幣貶值來說,房貸還越久是不是越劃算?」這個理論我認為是正確的。當然,也會很多人反對,說貸款越長,利息越多,但是很多人沒有考慮到時間成本及通脹,如果不是打算提前還款的人,我的意見就是貸款越長越好。下面我一點一點來解析,我這么認為的理由,文章略長,有興趣的可以讀下。
一、通貨膨脹
1、或許有人不了解通貨膨脹,我們先來解析一下什麼是通脹,網路定義為:在信用貨幣制度下,流通中的貨幣數量超過經濟實際需要而引起的貨幣貶值和物價水平全面而持續的上漲。字面或許不好理解,我們以小例子來說:假設目前社會上需要流通的資金為10萬億元,但是中央銀行實際發行的貨幣數量為20萬億元。那麼1個雞蛋,如果在正常的水平下,它原本的價值為1元錢,但是現在由於市場上流通的貨幣數量翻倍,它的價值變為2元。也就是說你原本持有的1元錢購買力,變為了只有50%,這就叫做通脹。
2、同理,假設年初你擁有10000元,存在銀行,利率2%,一年後你收到的錢是10200元。如果當年的通貨膨脹率為6%,那麼你原本10000元的錢,實際購買力就變為9400元。因此你1萬元存了銀行1年,理論上增加了200元,但實際上你相當於虧了400元(10000*(6%-2%)),這也是為什麼每次通貨膨脹率高的時候,大家都不把錢存在銀行,而用於投資。
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通貨膨脹率大部分時間均處於正數,且2000年之前很大一部分高於5%,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手中的錢越來越不值錢。
二、買房 ,先不考慮通貨膨脹率。
依據中研的調研報告:從1981年~1998年17年間,我國房價漲了3倍,1998年~2009年11年之間,房價再次漲了2.5倍多,而從2009年~2013年這4年中,實現了驚人的一躍,再次翻倍。
縱觀改革開放40年以來,我國的房價一直處於一個快速的增長階段,1981-2013,共計32年間房價翻了3*2.5*2=15倍,參照歷史,我們來分析你買房情況:
1、全款買房:
假設你現在有200萬元人民幣,買了一套房子,總價值200萬元,全款支付。30年後房子價格漲到了400萬元(參照歷史,30年翻一倍,並不過分),你賺了2百萬元。
2、貸款買房
假設你使用貸款買房,首付30%即60萬元,貸款140萬元,以目前首套的貸款利率上浮10%即5.39%來算,30年利息143萬元,你為了獲得這套房子於共支付了:60萬元首付+貸款140萬元的本息(283萬元)=343萬元。
你一共200萬元,第一套首付60萬元,還剩下140萬元,此時再購買一套200萬元的房子,二套假設首付50%,貸款100萬元,利率基準上浮30%(6.37%),那麼30年利息為125萬元,你獲得第二套房子共支付了100萬首付+100萬元的貸款本息(225萬元)=325萬元。
此時你手上付款兩套後還剩下40萬元,以銀行目前貨幣基金利率4.3%計算,30年的本息合計:40萬元*(1+4.3%)ⁿ=141.5萬元,其中n=30
3、對比
30年後,一套房子價值400萬元,全款支付,你總共賺了4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貸款支付:你總共賺了800萬元-343萬元-325萬元+141.5萬元=273.5萬元。
那麼貸款比全款凈賺273.5-200萬元=73.5萬元。
當然有人會說房價又不一定會持續上漲,我前文說了參考歷史情況,而且歷史32年間漲了15倍,我僅預測翻了一倍,屬於比較保守估計,而且下跌,你全款買房的房子也貶值了,並非只有貸款的貶值。
三、考慮通貨膨脹:
1、全款支付了,以後不管通脹不通脹對你來說已經,沒有任何影響了,我們不考慮
2、貸款支付:兩套房子每個月需要還款的金額為7853+6235元=14088元。
參照歷史,同時予以下調,假設未來30年,平均通脹率為每年3%,那麼第二年,你每個月還款的資金相當於第一年的14088*(100-3)%=13665元,越往後越低,30年後,你每個月歸還的金額相當於現在的:14088*(100-3)%ⁿ=5648元,n=30。
這就是為什麼30年前你30萬元在上海買一套房,現在可能連首付的尾數都不到,因為通貨膨脹,貨幣的購買力下降,貨幣持續貶值。所以如果考慮通脹因素,你貸款買房實際賺的錢比全款賺的遠遠不止73.5萬元。
四、房價變動因素
這個我之前分析過好多次了,房價未來更可能的是趨於穩步上升至穩定階段,最多小幅下調,具體情況可以去我看以前關於這方面的問答,此處不再詳解。
『柒』 公積金賬戶不用只會越來越縮水貶值,該怎麼辦
很多人都知道,每個月單位交的住房公積金越多越好,將來買房子、裝回修都可以用得到。但是對答於不買房子,或者短期內部准備買房子的人來說,公積金就這么存在賬戶上,並不劃算。因為公積金中,當年繳納的部分,只能獲得活期存款利率,而以往年度繳納的資金,只能獲得三個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在通脹加劇的情況下,還不如自己來投資。不最近打算買房的話,取出來自己投資吧!
『捌』 工作30年了,請問下住房公積金怎麼個演算法!大概有多少以前積累的公積金會不會隨著人民幣貶值社會生活
住房公積金不是你工作多久來算的,而是從國家有公積金並開始交來算的。就是本人每月扣多少單位就每月又跟你交多少。加在一起就是了。
『玖』 我的住房公積金已有幾萬元了,卻取不出來,眼看貶值那麼快,該如何是好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回(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答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