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7年來未給我繳納住房公積金,我可以要求賠償或者補繳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否則,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等手段要求單位為員工補繳。
⑵ 我單位沒有給我繳納公積金,我是否可以起訴他,應該怎麼算賠償金
國家對於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沒有立法,只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約束,目前有些地區的地方法規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知道你所在的城市有無此項規定。建議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咨詢或投訴。
第一,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應當依照這個行政法規繳存住房公積金,否則即屬於違法行為。
第二,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第十七條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三,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你到2008年8月1日才發現原單位只為你繳納了兩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欠繳情況確實如此嚴重,建議你首先和原單位聯系協商補繳問題,應該由你負擔的部分由你負責支付。如果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只能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如果還不能依法合理解決,就應當向你原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2008年8月1日)起開始計算,超過這個法定時效再主張權利,法律就不保護你的勝訴權。
⑶ 北京住房公積金公司不能補繳如何處理
可以主張你的要求,建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請求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介入解決。
⑷ 單位不繳住房公積金我能不能要求補繳或賠償找那個部門
公積金不是國家強制性的,這個你還真是拿單位沒有辦法的!
除非是辭職,找一家有公積金福利的單位上班比較好!
⑸ 單位未及時繳納公積金,中斷後補繳的,導致我無法立即公積金貸款,請問是否可以維權
你好,維權就算了,公積金斷交這種情況在那個單元都是很常見的事情,何況你以後還要在單位工作呢。而且現在正常繳納3-6個月就能貸款了,不差這幾天。你現在應該做的就是督促他接下來的時間不要斷交。
⑹ 來未給我繳納住房公積金,我可以要求賠償或者補繳嗎
個人沒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方面專的涵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屬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⑺ 住房公積金補繳補償
提問者母親上班時,跟第三方勞務公司簽的合同(假設用工合同),一直沒有給上過住房公積金,現在已經退休兩年了,因為已經超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原因,已經是不可以讓提問者母親去跟這個公司申請補償了!另外,住房公積金並非法定用人單位繳納的費用,是依據用工合同簽約條款是否有「用人單位為提問者母親繳納住房公積金」類似條款的,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一年)內,予以申請仲裁、起訴等法律程序。要求用人單位補償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網頁鏈接第二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