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公積金可以扣劃嗎
住房公積金不可以扣劃
㈡ 法院有權扣劃個人住房公積金嗎,扣劃依據是什麼
可以。合法
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財產性質
強制執行可以以扣劃
㈢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劃住房公積金
抄住房公積金能否被法院襲強制執行,一直是司法界爭論的熱點問題。有人認為,公積金屬公民個人財產,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可以被強制執行。有人認為,公積金作為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專項基金,應該專款專用,不應被強制執行。公積金屬公民個人財產,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可以被強制執行。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沒有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得執行,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限制,只是為了保證其用於居住條件改善目的的實現。
㈣ 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法院可否扣劃
雖然國務復院《住房公積制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但是,上述規定並沒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
㈤ 法院施行中可否扣劃被施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某法院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版求其扣劃省直住房公積金中心權繳存的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至法院賬戶,省直住房公積金中心協助凍結了被執行人的公積金,但同時提出該中心無權扣劃繳存職工的公積金。
㈥ 住房公積金法院可以扣劃嗎
住房公積抄金屬於個人所有的專款專用資金,屬於個人財產的范疇,法院是可以扣劃的。
2017年2月12日鳳凰網就以《安徽馬鞍山:老賴一直不還錢 法院扣劃公積金》為題,報道了這樣的案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㈦ 法院有權扣劃住房公積金嗎
一般來說是可以復的,住制房公積金的最高法規為國務院頒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而法院強制執行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高於法規,因此出現了法院要求強制劃扣債務人(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一般無法拒絕。 不過這個問題也是公積金部門所質疑的,因為條例規定公積金應用於住房支出,被劃扣出去似乎不符合要求,所以有的地方公積金中心有一些自創的額外的規定,比如通過當地政府發文來限製法院隨意劃扣,又或者要求被劃扣的公積金不能直接提取,而是轉入債權人的公積金賬戶(如債權人不是公積金繳存人則為其在公積金中心開戶),等債權人符合公積金提取政策時再提取等等,但這些都是個別地方的做法,大部分地方公積金中心還是配合法院強制執行的。
㈧ 失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法院能扣劃嗎
失信被執行人的復住房制公積金法院能扣劃。
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網」,通過統一的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廣州等20多個城市已經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取消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