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積金的最終提取的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可以按月提取,也可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額在賬戶額度之內,根據《住房公積專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屬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離休、退休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境定居的;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因此,您再行購買房屋時,是可以將公積金提取的。
⑵ 現在公積金一次性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公積金一次性提取:沒有提取比例這個說法,也就沒有了2011年7月份公積金提取比例要下調的問題了。
給你一份《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文件,你看一下就清楚了。
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處室、鐵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現將《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
1 總 則
1.0.1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1.0.2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1.0.3 管理中心負責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和監督,管理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應在授權范圍內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2 提取條件
2.0.1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並銷戶:
1 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4 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5 非本市戶籍繳存人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 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2.0.2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存儲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3 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4 無房戶租賃住房用於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5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 遇到下列突發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 遇重大車禍、火災、水災等不可抗拒事件的。
7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以上的;
2.0.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1 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的;
2 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產權建築面積超過140平方米(含)的,已注銷的產權面積(限一套)可不計;
3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住兩用房及償還商住兩用房貸款本息的;
4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獨棟別墅、聯體別墅及償還購買獨棟別墅、聯體別墅貸款本息的;
5 以贈與、繼承、分割、合並、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6 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期間有逾期貸款未歸還或已被擔保公司代償未還清的。
3 提取情形
3.1 退休提取
3.0.0.1 需提供的資料:《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還需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本人退休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0.0.2 提取額度: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並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3.0.0.3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 :《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退休證明復印件。
3.2 出境定居提取
3.2.0.1 需提供的資料: 《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或出境定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2.0.2 提取額度: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並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3.2.0.3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 :《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或出境定居證明復印件。
3.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提取
3.3.0.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3.0.2 提取額度: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並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3.3.0.3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復印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
3.4 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提取
3.4.0.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或戶口准許遷出本市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4.0.2 提取額度: 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並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3.4.0.3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或戶口准許遷出本市證明復印件。
3.5 非本市戶籍繳存人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
3.5.0.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5.0.2 提取額度: 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並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3.5.0.3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
3.6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提取
3.6.0.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宣告死亡證明或被宣告失蹤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屬證明應由公證部門或法院判決證明。
3.6.0.2 提取額度: 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並利隨本清,作銷戶提取。
3.6.0.3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復印件、被宣告死亡證明或被宣告失蹤證明復印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復印件,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復印件。
3.7 購房提取
3.7.1 購買期房提取
3.7.1.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已付 30% 以上購房款(首次購房可20%)的購房發票(或稅務部門的統一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3.7.1.2 提取期限及次數: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限提取一次。
3.7.1.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總購房款(不含住房補貼金額)。
3.7.1.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已付 30% 以上購房款的購房發票(或稅務部門的統一收據)復印件。
3.7.2 購買現房(含二手房)提取
3.7.2.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3.7.2.2 提取期限及次數:自《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限提取一次。
3.7.2.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的計稅總額(不含住房補貼金額)。
3.7.2.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復印件,《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復印件。
3.7.3 購買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提取
3.7.3.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計劃批文復印件,購房職工認購單(或購房清冊)復印件,已付 20% 以上購房款的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7.3.2 提取期限及次數:自支付20% 以上購房款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限提取一次。
3.7.3.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總購房款。
3.7.3.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計劃批文復印件,購房職工認購單(或購房清冊)復印件,已付 20% 以上購房款的支付憑證復印件。
3.7.4 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
3.7.4.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有效的購房款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7.4.2 提取期限及次數:自拆遷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限提取一次。
3.7.4.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的計稅總額,並以實際購房資金與拆遷補償資金的差額為限。(不含住房補貼金額)
3.7.4.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復印件,有效的購房款支付憑證復印件。
3.7.5在長沙市以外地區購房提取
繳存人在長沙市行政區域以外購房,除提供符合以上規定的相關資料外,還需提供繳存人或配偶在該地工作(由單位提供)或系該地居民的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8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8.1 城鎮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3.8.1.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8.1.2 提取期限及次數: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過程中或自竣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限提取一次。
3.8.1.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1.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復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3.8.2 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3.8.2.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並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鄉鎮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8.2.2 提取期限及次數: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過程中或自竣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限提取一次。
3.8.2.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2.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近一個月的未婚證明復印件,無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復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3.8.3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8.3.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建部門出具的C或D級《危險房屋維修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8.3.2 提取期限及次數:在大修自住住房過程中或自竣工起十二個月內未使用過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限提取一次。
3.8.3.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3.8.3.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住建部門出具的C或D級《危險房屋維修鑒定書》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支付憑證復印件。
3.9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
3.9.1 償還商業貸款本息提取
3.9.1.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房產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銀行出具的最近六個月的還款明細(或還款存摺)原件及復印件。
3.9.1.2 提取期限及次數:
1 自正常還貸起十二個月後可申請提取;
2 貸款期間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間隔時間應在十二個月以上;
3 結清貸款的,可自結清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申請提取;
3.9.1.3 提取額度:
1 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產權建築面積未超過140平方米(含)再商業貸款購房的,首次提取,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首付款。以後每年可以還貸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本次提取時間與上次提取時間段內償還貸款本息總金額;
2 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產權建築面積超過140平方米(含)再商業貸款購房的,首次提取,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但必須自正常還貸起十二個月後,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本次提取時間與上次提取時間段內償還貸款本息總金額。以後每年可以還貸提取;
3 貸款三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額不得超過最近三十六個月的還款額;
4 結清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還款額。
3.9.1.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經房產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借款合同》復印件,銀行出具的最近六個月的還款明細(或還款存摺)復印件。
3.9.2 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
3.9.2.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9.2.2 提取期限及次數:
1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同時申請提取;
2 貸款期間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間隔時間應在十二個月以上;
3 結清貸款的,可自結清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申請提取;
4 既辦理了公積金貸款又辦理提取手續的,只能自正常還貸十二個月後辦理按年或按月劃撥手續;只辦理了公積金貸款未辦理提取手續的,可自正常還貸一個月後辦理按年或按月劃撥手續。
3.9.2.3 提取額度:
1 辦理了公積金貸款同時又申請提取的,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首付款,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內余額合計應保留不低於貸款額度的10%。以後每年可以還貸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本次提取與上次提取時間段內償還貸款本息總金額;
2 貸款三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額不得超過最近三十六個月的還款額;
3 結清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還款額。
3.9.2.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借款合同》復印件。
3.10 租住本市廉租房提取
3.10.0.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10.0.2 提取期限及次數:租房滿十二個月後可申請提取,每年度可對應提取一次。最後一次提取不得超過自停止租房起六個月。不滿十二個月的不得提取,不滿二十四個月的按十二個月時間提取,以此類推。
3.10.0.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且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
3.10.0.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
3.11 無房戶租賃住房用於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提取
3.11.0.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部門登記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或社區出具家庭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11.0.2 提取期限及次數:自租房起十二個月後可申請提取,每年度可對應提取一次。最後一次提取不得超過自停止租房起六個月。不滿十二個月的不得提取,不滿二十四個月的按十二個月時間提取,以此類推。
3.11.0.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其計算公式為:月房租—實際家庭月收入×15%。
3.11.0.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房產部門登記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復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
3.12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3.12.0.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12.0.2 提取期限及次數:自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可申請提取, 每年一次,每次間隔為十二個月以上。
3.12.0.3 提取額度: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
3.12.0.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復印件。
3.13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提取
3.13.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提取
3.13.1.1 提取條件: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不低於一萬元,且醫療費用必須是患病住院期間發生的費用。
3.13.1.2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憑二級以上醫療部門出具的重大疾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住院憑證原件及復印件,醫療費用支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與繳存人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13.1.3 提取期限及次數:自住院起十二個月內可申請提取,可多次提取,每次間隔為十二個月以上。
3.13.1.4 提取額度: 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請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合計在扣除各項保險賠付後,不得超過個人負擔部分。
3.13.1.5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二級以上醫療部門出具的重大疾病證明復印件,住院憑證復印件,醫療費用支付證明復印件,與繳存人關系的證明復印件。
3.13.2 遇重大車禍、火災、水災等不可抗拒事件提取
3.13.2.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及社區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別困難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事件發生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13.2.2 提取期限及次數:自事件發生起十二個月內可申請提取,限提取一次。
3.13.2.3 提取額度: 可以提取賬戶內百元以上的部分,申請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合計在扣除各項保險賠付後,不得超過個人負擔部分。
3.13.2.4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單位及社區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別困難證明復印件,事件發生的證明復印件。
3.14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以上提取
3.14.0.1 需提供的資料:《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離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14.0.2 提取額度:可提取其賬戶內余額,並保留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1元以下。
3.14.0.3 管理中心辦結業務時留存的資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離職證明復印件。
4 提取審批
4.0.0.1 繳存人憑證明資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單位出具已填好繳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公積金賬號、個人公積金賬號的《申請書》,並由單位專管員核實簽名後,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4.0.0.2 繳存人持證明資料和《申請書》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0.0.3 審批人對《申請書》中名稱、賬號及其他信息填寫的完整性、准確性,個人身份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同時,根據繳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按本操作規程進行審核,經確認與原件無誤後,復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還繳存人。
4.0.0.4 符合提取規定的,審批人在《申請書》填寫提取金額、簽名並蓋提取審批章。對於還貸多年一次性提取的,應在《申請書》上註明提取金額的起止年限
4.0.0.5 審批人將符合提取規定的繳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資料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上進行資料錄入,列印一式四聯的《提取憑證》,加蓋業務公章、法人代表章後,一聯作為提取憑證交繳存人,一聯作為業務檔案存查,一聯移交提取承辦銀行,一聯移交匯繳承辦銀行。
4.0.0.6 不符合提取規定的,審批人將提取資料返還繳存人,告知退件原因。
4.0.0.7 繳存人憑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到提取承辦銀行辦理提款手續。
4.0.0.8 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應由本人辦理,委託直系親屬辦理的,必須是同一戶口內親屬,並應出具委託人和受託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委託專管員辦理的,應出具委託人和受託人居民身份證、專管員證原件及復印件。提取金額必須進本人龍卡或儲蓄帳戶。
4.0.0.9 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繳存協議中約定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提取存儲余額。
5 監 督
5.0.0.1 繳存人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凡在審核審批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過程中,擅自擴大或更改提取對象、范圍和條件的,徇私舞弊和違規操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法給予處理。
5.0.0.2 對弄虛作假採用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提取的部分應予以追回,同時記入社會信用體系信息資料庫。騙取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5.0.0.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
6 附 則
6.0.0.1 本操作規程鐵路分中心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執行,《鐵路分中心提取操作規程》另行制定。
6.0.0.2 本操作規程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6.0.0.3 本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公積金貸款提取比例夫妻雙方提取怎麼查詢
償還購抄房貸款本息提取,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其以上住房的,任何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且不超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住房不予以提取。
⑷ 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多少有規定嗎
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50%,不同情況的提取比例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一、租房提取:
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餘額度,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二、購房提取:
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4)國管公積金住房提取比例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提取分為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
1、其中住房消費情形包括5種:購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租房、還貸款本息和其他住房消費提取(包括物業服務費、裝修費等其他類型的住房消費);
2、其他情形包括8種:退休、戶籍遷出本市、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提取。
⑸ 請問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中華。會計網校縱情跳躍回復: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既涉及企業所得稅也關繫到個人所得稅。超標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作者:浙江省衢州市國稅局 鄭鬆土)
⑹ 什麼是公積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⑺ 國企住房公積金比例是多少
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於此比例。
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10%,但不高於15%。
(7)國管公積金住房提取比例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廣州等20多個城市已經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取消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
繳存比例:
1、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2、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繳存比例,一般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就是你應繳公積金的系數,例如本人月平均工資是100元,應繳公積金的系數是3%,那麼你的應繳公積金的數額就是3元。它和本人月平均基數和應繳系數都有關系,平均工資額和系數的增加或減少,應繳公積金的數額都會相應變化。
⑻ 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及其相關規定
公司為我們繳納公積金,到我們要用到公積金時,我們賬戶里的公積金能用多少,我們提取公積金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現就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二、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程序,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採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註明。未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予以糾正。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四、各地要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健全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批制度,明確具體條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辦理程序。未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五、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並、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新設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六、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七、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核實後,應出具提取證明。單位不為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原則上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購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內,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九、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或者在戶口所在地購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憑購房合同、用地證明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十、職工享受城鎮生活保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十一、職工調動工作,原工作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或者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十二、職工調動工作到另一設區城市的,調入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後,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應當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賬戶證明及個人要求轉賬的申請。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調出單位核實後,辦理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原賬戶已經封存的,可直接辦理轉移手續。賬戶轉移原則上採取轉賬方式,不能轉賬的,也可以電匯或者信匯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將職工賬戶暫時封存。
十三、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受委託銀行應當首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要一次性告知職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職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完貸款手續。15日內未辦完手續的,經管理中心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四、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按照委託貸款協議的規定,嚴格審核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以及購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加強對抵押物和保證人擔保能力審查。要逐筆審批貸款,逐筆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託他人或者中介機構代辦手續的,應當簽訂書面委託書。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談制度,核實有關情況,指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有關文件上當面簽字。
十八、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擬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職工個人貸款具體額度的確定,要綜合考慮購建住房價格、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等因素。
十九、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貸款(包括商業性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提前還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二十、職工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的設區城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積極協助提供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協助調查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等情況。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訂具體辦法。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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