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公積金每年調整一次,那麼員工漲工資想給他按新工資標准繳納怎麼辦
可以的。當單位發生集體繳存以前年度緩繳公積金及應繳未繳的公積金、職工個人漏繳公積金等情況時,需通過補繳方式完成。
補繳手續
1、單位填寫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公積金補繳書》。
2、單位填寫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公積金補繳清冊》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印章。
3、補繳原因需另附說明的,報補繳說明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補繳辦理
1、單位填制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公積金補繳書》、《公積金補繳清冊》及與《公積金補繳書》金額一致的轉賬支票,到管理部辦理補繳手續。對於未在《公積金補繳清冊》中列明補繳原因的,還應報補繳說明一份。
2、管理部接櫃人員對《公積金補繳書》、《公積金補繳清冊》及轉賬支票進行審核,補繳確認後,接櫃人員列印《公積金補繳書》一式兩份,蓋章後一份退單位經辦人,一份留存。
(1)住房公積金漲擴展閱讀
公積金繳存是由職工個人公積金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公積金繳存的公積金兩部分構成,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公積金繳存,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2. 公積金每年漲多少
一、職工個人月繳存額的漲幅主要是根據其每月工資基數決定的。即月繳存額回是職工本人上答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例如員工A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該地區繳存比例是5%,那麼A員工的月繳存額應該是(3000*5%)*2=300元。(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150元)
員工B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是7000元,該地區繳存比例是5%,那麼B員工月繳存額是:
(7000*5%)*2=700元。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350元
三、由此可見,工資基數、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三者關系是在繳存比例不變的前提下(同一個地區),工資基數越高,月繳存額就越高,反之則越低。
3. 基本工資漲了,住房公積金為什麼沒有變
因為住房公積金繳復存基數沒有制變化,繳存基數是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所以要等到次年6月30號基數才會發生變化,公積金才有變化。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應實行集中封存管理。職工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參考來源:公積金繳存-網路
4. 個人住房公積金每年根據什麼上漲
公積金調整,是每年7月或8月,根據你上一年收入總額。來上浮或是下調。
如果上一年工資收入總額上漲,那麼你的公積金住在7,8月會調整上浮。
5. 住房公積金每年都漲嗎
住房公積金不是每年都漲,因此住房公積金以個人應發工資總額為基數,繳存比例為百分之十二,你每個月繳存多少,單位會等額繳存,連同個人繳存的部分存入你的個人賬戶。
如果你每年工資都漲,住房公積金也隨之上漲。
6. 為什麼住房公積金老不漲幅
住房公積金老不漲幅,可能是單位沒有為員工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回匯繳年度所屬期間為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各單位應在規定期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申報工作,自本單位繳交當年7月份住房公積金時開始啟用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各繳存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繳存額後,應將核定情況以一定方式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7. 住房公積金的利息會漲嗎
公積金的利率隨來著國家自政策時刻變化,有漲有跌。
公積金利率每年都會有變化,以下是2015年的利率變化表:
調整日期 5年以下(含) 5年以上
2015年3月1日 3.50 4.00
2015年5月11日 3.25 3.75
2015年6月28日 3.00 3.50
2015年8月26日 2.75 3.25
8. 公積金基數上調什麼意思是不是意味著公積金上漲了
員工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一定繳費基數乘以一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的。在基數不變的情況下提高繳費比例,那麼也就是提高了住房公積金繳費的金額。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8)住房公積金漲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