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常州市的住房公積金基數是多少啊
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內平均工容資計算。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准。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1)常州武進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申請條件
1、城鎮職工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2、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作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雙方都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只允許一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5、一個家庭同一時間只能申請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一處住房。
6、貸款人須有本省(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購住房做抵押。
B. 武進區個人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
您好!
1.什麼是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住房公積金屬於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回配貨幣化的一種形答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單位有義務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合法權利。
住房公積金貸款又被叫做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自住住房消費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望採納
C. 常州公積金怎麼提取
滿足條件帶上材料就可以去辦理提取。
提取條件:
1、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且戶籍不在本市或戶籍遷出本市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註:武進、金壇、溧陽屬本市范圍。)
2、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金額時,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人在辦理銷戶提取前應注意與原單位結清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3、職工公積金賬戶需為「封存」狀態,且封存滿半年方可辦理提取業務;若職工在異地開立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也可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4、職工如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公轉商」補息貸款記錄的,主借款人不得辦理銷戶提取,其他共同借款人可以辦理銷戶提取。
5、職工儲存卡密碼仍為初始密碼的,如由配偶代辦提取的可不更改初始密碼,但需提供能證明其夫妻關系的材料(結婚證或戶口簿等)原件;如委託他人代辦的,需先由職工本人更改密碼後方可委託他人代辦提取。
申請材料:
1、職工身份證原件;
2、住房公積金儲存卡;
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原件或《人事調令》原件或能證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離職證明、賬戶所在單位已被工商部門注銷或已宣告破產、清算等證明材料)原件。
4、非本市戶籍的戶口簿原件或戶口遷移證明原件(身份證上地址為本市的提供);
5、若由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6、本人名下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一類借記卡原件(以申請時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銀行為准)。
辦理流程:
職工攜帶申請材料至公積金中心任一業務受理點辦理申請手續,審核通過後,提取資金劃入職工指定的銀行賬戶內。
設立依據:
1、《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常政發〔2008〕196號)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籍不在本市或戶籍遷出本市的。
2、《常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常公積金委〔2009〕1號)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籍不在本市或戶籍遷出本市的。
是否收費:否。
友情提醒:
職工通過中心網上服務廳或服務窗口等渠道核實身份證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與中心業務系統登記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證代替公積金儲存卡辦理提取(他人代辦的除外)。
D. 常州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如何才能提取啊
常州的住房公積金要是想取,當然可以。
E. 常州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比例是多少,最高和最低能繳多少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復積金的繳制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超12%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F. 常州武進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如果還在單位上班,就到單位開住房公積金提取單,帶上相關資料去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網點辦理提取。
G. 常州住房公積金提取地點
根據《住房公積金抄管理條例》第襲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