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房公積金的國家政策
2011年4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版利率的通知》權,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調0.20個百分點,由4.50%上調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調0.20個百分點,由4.00%上調至4.20%。
2015年1月28日,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通知,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而此前,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還需要提交租金發票、完稅證明等。
2015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B. 九月三十號國家出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是什麼
二套房可享受公積金貸款首套貸款額度有望提高
根據新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而2010年,有關部門出台的文件要求,實行支持首套、限制二套、嚴禁三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表示,這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改善住房的支持,符合其支持基本住房消費的原則。
另外,三部門要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可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
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司長張其光表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影響制度互助作用發揮的重要因素。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費、資金充分運用等原則。
取消4項收費項目異地貸款「破冰」
根據新政策,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據業內人士介紹,這些中間費用一般占公積金貸款總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最高可達千分之八。
假設繳存職工申請到100萬元的公積金貸款,取消4項收費,意味著最高可節省8000元。
劉洪玉說:「這些中間費用涉及不少中介機構和人員,現在一下子取消4項收費項目,可見政策力度很大。」
值得關注的是,新政策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即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任興洲表示,當前,職工跨地區流動日益增強,在就業地繳存、回原籍購房需求增多。這一政策適應職工流動性需要。
貸款條件放寬「錢荒」地區支持「組合貸」
當前,各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對貸款條件要求過嚴,住房貸款發放率較低,影響了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為此,新政策提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任興洲說:「這項政策使得繳存職工能夠盡快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積金貸款,縮短等待時間。」
另外,新政策要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動採取措施,積極協調商業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
張其光表示,這項政策出台旨在緩解部分城市貸款發放率較高,資金流動性緊張,職工貸款排隊輪候等現象。
投訴舉報有熱線資金安全定期查
新政策提出,要全面開通12329服務熱線和短線平台,向繳存職工提供數據查詢、業務咨詢、還款提示、投訴舉報等服務。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12329服務熱線和簡訊平台。
另外,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考核,定期進行現場專項檢查。
對此,上海財經大學不動產研究所副所長陳傑表示,加大對貸款發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檢查力度,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積金有效使用和資金安全。
C. 國家對公積金有什麼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專企業及其他城鎮屬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公積金繳納比例: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D. 住房公積金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強制性的措施,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對於住房公積金,國家要求企業,根據自身具體情況,確定繳費比例,可是不能低於8%,一般現在很多企業都在10%到15之間,個別的企業有超過20%的,國家不做統一規定,有能力的單位,可以多交,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和個人同等比例,存儲額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E. 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現行公積金貸款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調整並實施的,五年以上公積金貸款年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年利率2.75%,全國都一樣。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F. 新住房公積金政策是全國實施嗎
之前軍人並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自8月1日起實施《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現役軍專人購買首套屬住房時,經所在大單位批准,可向軍隊指定的商業銀行申請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規定,借款人貸款限額,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比例,一般不得超過40萬元;購房地人民政府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超過40萬的,按照購房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最長為20年,且貸款期限與本人年齡之和不超過65年。
G. 國家如何規定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的定義: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補貼額: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料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職工的住房補貼由雙職工家庭所在的雙方單位合理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職工工齡住房補貼額原則上要低於《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齡折扣額。
三、住房公積金補貼的主要來源:
住房補貼的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拔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其中還須留足20%至30%的房屋維修基金等);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兩部分繳存比例現均為職工個人工資的8%。
五、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原則: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要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職工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六、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對象:
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無房職工。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七、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基本形式: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對申請禽一次性補貼的職工應當有工作所限的規定,原則上為25年。未達到規定年限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內抵扣。工作未滿25年調離本單位的職工,其借支的住房補貼余額由調入單位或本人在調離時一次歸還。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月發放基本補貼。
H. 住房公積金存多少國家補助多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內有關個人所得稅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I. 住房公積金國家如何補貼
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國家沒有補貼的。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