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寧波公積金封存了怎麼提取需要什麼資料
根據《住房公積金來管理條自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流程:
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❷ 寧波要是離職了,怎麼提取住房公積金啊
寧波啊,如果想要取,應該是可以的。
❸ 要是離職了,寧波是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啊
是的,如果你離職了,住房公積金是可以取出來的,拿著你的身份證和一些證明去取就可以了。
❹ 我辭工,離開寧波市,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資料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一份(此表需加蓋單位公版章,提取金權額暫不填寫)
2.申請人身份證(身份證過期由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附照片並加蓋騎縫章)或臨時身份證,二代證正反面均復印)
3.原籍戶口簿(復印戶口簿首頁、戶主頁、本人頁)
4.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由繳存單位出具或提供失業、下崗證)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辦理流程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到住房公積金中心營業大廳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一式一份)和相關提取指南或登錄下載《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務指南下公積金提取相關政策;
持由單位核實填寫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需蓋單位公章)和相關提取材料至我中心營業大廳審核;
符合提取條件的,在公積金中心一樓營業大廳審核後轉入本人公積金卡內,如轉入單位結算戶次日由公積金承辦銀行開出轉帳支票。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注意事項
委託他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須出具經辦人身份證原件;配偶代辦的需提取夫妻雙方身份證;用A4紙復印一份。
在符合提取條件的情況下,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應辦理銷戶提取,需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❺ 寧波住房公積金離職多久可以提取
需要非寧波戶籍的職工,離職半年後可以提取,具體如下:
非寧波市戶籍職工(或戶口遷出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離開寧波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需封存滿半年,方可提取)
辦理地點:
1、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分中心辦事大廳(寧波市海曙區解放南路166號)3樓
辦理時間: 工作日:8:30-16:45
(5)寧波離職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擴展閱讀:
辦理提取需要的材料:
1、身份證明原件;
2、借記卡原件(提供提取人大市內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郵儲、浦發、寧波銀行、鄞州銀行的借記卡)。
辦結時限
承諾期限:
即辦
法定期限:
2工作日(如時間單位為「天」,則指自然日)
結果送達
送達時限: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送達。
送達方式: 當場送達
❻ 寧波地區,我巳在原單位離職如何領取公積金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辦理流程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到住房公積金中心營業大廳領取版《住房公積權金提取審批表》(一式一份)和相關提取指南或登錄下載《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務指南下公積金提取相關政策;
持由單位核實填寫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需蓋單位公章)和相關提取材料至我中心營業大廳審核;
符合提取條件的,在公積金中心一樓營業大廳審核後轉入本人公積金卡內,如轉入單位結算戶次日由公積金承辦銀行開出轉帳支票。
辭職後公積金提取注意事項
委託他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須出具經辦人身份證原件;配偶代辦的需提取夫妻雙方身份證;用A4紙復印一份。
在符合提取條件的情況下,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應辦理銷戶提取,需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❼ 寧波離職後公積金怎麼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
提供提取要件,經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持提版取要件和提取證明權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賬戶或符合規定的他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當日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准予提取的,職工應持管理中心的批准憑證、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卡於審批當日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❽ 寧波公積金是不是辭職之後不管什麼時候都可以取
寧波的住房公積金在辭職後是不可以立即領取的,只有符合提取條件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五)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中的儲存余額。
(8)寧波離職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擴展閱讀: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 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發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向管理中心繳存。管理中心應當於收到住房公積金當日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也可以採取同城特約委託收款結算方式歸集。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帳,及時登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