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南省的公積金應該如何才能提取,有哪些方法啊
住房公積金抄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⑵ 海南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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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海南市民如何提取公積金
隨著住房公積金政策惠及面的不斷提高,很多職工對如何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問題仍有很多疑問。小編整理市民們比較關心的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一些問題,希望能有所用。
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 但不能隨意提取使用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同時《條例》也規定,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是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具體而言,住房公積金在未被提取前,職工並不能實際佔有,而是由所在單位繳存到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在受委託銀行設立的專戶內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專款專用。
當職工符合使用條件時,可以遞交提取申請並附相關材料,經審批後方可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負有確保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符合相關規定的職責。
住房公積金還有哪些用途
職工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部分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簽訂購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內的;
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3.裝修自住住房的;
4.租住自住住房的;
5.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的;
6.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另外,職工離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等情形的,還可以銷戶提取全部本息余額。
租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1.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實際工作地無自有住房、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2.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租房提取額度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房租,且原則上不得超過30000元/年。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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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陵水公積金提取條件需要哪些
2015年1月28日,住建部、財政部、央行發布通知:①職工連續足額繳存滿三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專存城市無自有屬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②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③租住商品房
⑸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取海南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領取需要以下條件: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內自住住房時;
在離休容、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夫妻提取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由於哪種類型提取公積金按照相應的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⑹ 住房公積金全部提取需要什麼條件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要求
(一)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二)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