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男方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適逢年底,不少朋友對於公積金的問題也是格外關注,總結了近期網友們較為關注的幾大問題與諸位分享。
熱心網友張女士咨詢,她與愛人正協議離婚,對方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從性質看,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住房補貼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因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患重大疾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據了解,購買預售商品房、現房或二手住房、經適房、集資合作建房,建房,大修,翻修,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自住住房,出境定居,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能再就業滿3年或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退休,職工死亡,非本市戶籍及本市農村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支付既有住宅安裝電梯費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等17種情形的,職工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申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摺、結婚證(配偶提取時需提供)、戶口本(家庭成員提取時需提供)的原件和復印件,同時根據符合的提取情形,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復印件1份,帶原件備查)。
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能超過實際支出
通常提取公積金的額度是多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職工提取額度需要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審批,並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如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安裝電梯、租賃自住住房和享受低保的,根據證明材料發出的時間,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可在一年內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首次提取時可以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不能超過首期付款。以後每滿一年的總提取額度不能超過當年發生的住房支出。若提前償還貸款的,不得提取超過所償還貸款本息的總額。
此外,職工因重大疾病提取可在一年內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提取的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當期支付醫院相關醫療費用的自費部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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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現實困惑
韓某系某國有建築集團公司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性取得一筆住房公積金。此時,韓某的妻子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將韓某的這筆住房公積金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韓某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律師答疑
韓某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共同繳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趙某可以要求將韓某的住房公積金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理薈萃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其中有一部分是用職工個人工資繳納的,個人繳納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