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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的合法用途包括

發布時間:2021-02-15 01:01:33

住房公積金有何用途呢要怎樣使用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內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容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⑵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什麼意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主要由使用住房公積金累積余額購買國債收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部分構成。簡單點說,就是利用住房公積金所獲得的衍生收益。

為解決住房公積金貶值問題,提高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是可選擇的方法,但存款利率提高幅度有限,最多提高至一年期存款利率,約3%。適當擴大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增值渠道,增加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解決公積金貶值問題的重要渠道。「增值收益」的真正功能實質上是抵銷住房公積金的貶值,所以,所謂「增值收益」其實是住房公積金的「保值收益」。既然是保值收益,而非額外所得,自然應歸繳存人,否則,則是剝奪繳存人「本金」的行為。

(2)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的合法用途包括擴展閱讀

政府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關系是信託關系,政府是住房公積金信託的受託管理人,增值收益是信託收益,應屬繳存人。

雖然條例沒有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但無論從法理角度,還是世界各國類似中國住房公積金的基金或公積金立法經驗,皆以信託關系界定公積金與管理人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增值收益當然歸屬繳存人(受益人),沒有「政府獲取增值收益」的立法例。

政府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和風險兜底擔保人,可適當提高管理費用和風險准備金或其他科目,而非簡單規定增值收益歸政府財政。

⑶ 什麼是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如何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增值收益」來自使用公積金余回額購買國債的收益(目前規定答只能用於購買國債),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獲取大約1.2%的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個部分。

⑷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增值收益」來自使用公積金余版額購買國債的收權益(目前規定只能用於購買國債),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獲取大約1.2%的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個部分。

⑸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增值收益」來自使用公積金余額購買國債回的收益(目前規定只能答用於購買國債),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獲取大約1.2%的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個部分。

原來,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中「抽了水」,將一部分「存貸差」收入囊中,並非由銀行一家獨享。

按照《條例》和財政部《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風險准備金。

提取比例按不低於當年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於年度貸款余額的1%;

2、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

3、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

目前執行這一規定的情況各地都不一樣,增值收益規模大的除去管理費用外,有大量盈餘收益的,則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較少的,則按貸款余額1%執行。同時,對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別,有的理解為貸款總余額,有的理解為當年貸款的余額。同時管理機構性質不同,執行也不一樣,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有選擇性的執行。

⑹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和交納規則是什麼

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特點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四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五、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差異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雖然都是為人們在購房中缺少資金而發放的貸款,但兩者又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於:

一、貸款對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其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持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24個月以上且目前還在繼續繳存。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提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

●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也就是說其對象的范圍大於前者。

二、貸款額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

三、貸款手續不同。公積金貸款必須先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接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初審,初審合格後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貸款的手續較一般住房貸款的手續更為復雜。商業貸款在借款人簽訂購房合同後,直接到相關銀行經辦機構或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開發商處提供有關材料即可辦理。

四、貸款利率不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多了評估費。商業貸款不需要評估,但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目前必須進行評估,繳納評估費。商業貸款比公積金貸款多了律師費。商業貸款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律師收取4‰的律師費,公積金貸款則不需個人繳納律師費。

七、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法規(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號)的規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調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項目 當年繳存 上年結轉
調整前利率 0.72 1.98
調整後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期限檔次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調整前
調整後

委託貸款期限
利率(%)
委託貸款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32
4.77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41
4.86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8]190號)文件有關規定,2007年5月19日(不含)以前發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007年5月19日後仍執行原利率,不分段計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007年5月19日後仍執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開始,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對於不同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分別依據相應的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二)2007年5月19日(含)後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和《關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核算主體及採用自由還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中心個貸字[2004]95號)規定,借款人採用自由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最低還款額不變;對於採用等額均還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三)對於已經簽訂借款合同,且放款日為2007年5月19日(含)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借款人簽訂調整貸款利率的通知單後,才可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各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後,認真做好相關政策的落實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報告市中心。
2007年7月20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77號,就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進行了調整:
一、從2007年7月21日起,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0.72%調整為0.81%,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2.07%調整為2.34%。
二、從2007年7月21日起,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均上調0.09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從4.41%調整為4.50%,五年期以上從4.86%調整為4.95%。

⑺ 住房公積金七大用處你知道多少

買房用公積金是住房公積金廣為人知的一項功能。然而,關於公積金的其他用途恐怕就不是每個人都知道了,比如裝修、租房、交物業費等等,下面我們就為大家盤點一下。

據了解,住房公積金有7種用途。

用途一:購房

1、不貸款購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2、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用於首付;

3、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4、公積金(組合)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用途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修建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修建房費用。

用途三:租房

1、用公積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2、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給兒女購房

1、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2、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3、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用途五:銷戶提取全部余額

1、離、退休的;

2、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

3、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5、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6、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7、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2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的;

8、到所在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

用途六:納入低保或特困范圍的提取使用

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期間以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用途七:治療重大疾病

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日期應在出院之日起1年內,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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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用途有哪些如何進行管理

1、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就是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包括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委託手續費支出。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和支出中,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占絕大部分份額。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存在的問題
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於增值收益的權益歸屬以及分配存在較大爭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剔除風險准備金以及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後的增值收益余額的歸屬與分配問題。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房建設有公權侵犯私權之嫌。究其具體原因如下: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建設部公布的《2009- 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即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余額, 將由財政支配。這些規定都從法律角度限定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部分的主要分配方向,但是,《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屬於職工個人所有。這就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資金, 來源於單位和職工個人, 資金的所有權屬於職工個人, 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另外,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收入主要來源於存款利息及存貸利息差額( 即公積金存款與貸款之間的利息差額) 兩部分構成的。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來源不論是企業自籌, 還是由財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 都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屬於職工個人用於解決住房問題的專項資金。按照我國《物權法》中有關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界定, 即所有人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資金運作的過程中產生的, 應歸住房公積金全體繳存者所有,而動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房建設則違背了繳存職工上述權利的一致性和法定性,有公權侵犯私權之嫌。
3、完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的機制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 結合我國當前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和居民購房的剛性需求情況, 本人認為公積金增值收益是可以在滿足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經費後有條件、有比例的一部分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一種補充資金來源。但必須保障和尊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有效配置存量資金。那麼,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本人認為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配。
建立內部收益分配機制。 建立住房公積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即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內部進行收益分配。首先,要向繳存職工中分紅。根據決策機關的相關決議,按個人住房公積金佔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比例,向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支付相應的其他增值收益(分紅)。其次,要向公積金繳存者支付法定利息。 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存款利率,按個人住房公積金佔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比例,向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全額支付存款利息。
實行貼息貸款政策。 貼息貸款是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政策性貼息業務(以下簡稱貼息),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有關商業銀行合作,對商業銀行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凡符合貼息條件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可以申請的貼息額度,按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差進行貼息。貼息貸款這一互助性政策貸款可以更快、更有效地解決公積金繳存者內部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內部有住房困難的公積金繳存者實行貼息貸款政策,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體現了建立公積金制度的目的。
實施合理的補償方式。 對長期存儲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者給予資金補償,維護只存不貸者的利益。具體來說可採用兩種補償方式:第一種是,依據住房公積金存儲時間的長短,執行不同的利率標准,存儲時間越長,執行的利率標准就越高。隨著儲蓄時間達到一定年限,可將利率追認為定期利率。第二種是,對在退休前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者,給予一定資金補償。
採用借款形式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房建設,發揮了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國家設立專門的機構來管理住房公積金並提供多項優惠政策,這說明公積金與一般公民的私人財產有所不同。因而將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中低收入階層的廉租房建設體現了公積金的社會保障性。但可以不直接使用,可以採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積金貸款利息並適當上浮。借款主體可為當地政府的代理人(住房保障事業法人),當地有信譽有實力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應作為借款的擔保人。這樣就避免了將公積金增值收益直接用於廉租房建設所造成的公權侵犯私權之嫌,同時也發揮了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
4、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的有效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不僅有利於住房公積金事業的健康穩步地發展,而且使得住房公積金這一取之於民, 用之於民, 造福於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繳存職工切身利益的同時兼顧國家經濟持續平穩地增長。

⑼ 住房公積金公積金公積金增值收益可否用於廉租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可以用於廉租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主要用於三個方面:一是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二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三是建立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增值收益」來自使用公積金余額購買國債的收益(目前規定只能用於購買國債),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獲取大約1.2%的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個部分。
原來,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中「抽了水」,將一部分「存貸差」收入囊中,並非由銀行一家獨享。
按照《條例》和財政部《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風險准備金。
提取比例按不低於當年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於年度貸款余額的1%;
2、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
3、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
目前執行這一規定的情況各地都不一樣,增值收益規模大的除去管理費用外,有大量盈餘收益的,則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較少的,則按貸款余額1%執行。同時,對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別,有的理解為貸款總余額,有的理解為當年貸款的余額。同時管理機構性質不同,執行也不一樣,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有選擇性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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