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配偶死亡,丈夫領取其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你好,死者相關證件,如身份,戶口,婚姻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妻子,子女,父母)去公證處辦理死者財產繼承公證。(所以繼承人事前應協商好繼承各個事項。)
死亡提取公積金。
申請范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辦理場所:建設銀行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
辦理要件:
1、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1)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
(2)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2、提取原因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證明。
3、其他證明材料
提取人獲取下列證明材料時,應向相關單位或部門提供上述身份證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證明材料。
(1)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
(2)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專戶」的提供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入管封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單》;
(3)自願繳存者提供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自願繳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單》。
辦理流程:提取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望採納,謝謝。
Ⅱ 丈夫去世妻子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遺產
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屬於遺產。繼承人可以繼承,可以持相關材料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求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Ⅲ 公務員去世配偶住房公積金還款辦法
這個住房公積金在配偶死亡的情況下是可以把貸款轉移到另一個人身上,這樣就不會影響你的還款和過戶的。qui te amo。
Ⅳ 在職工死亡了,配偶可以領取住房公積金嗎
你好,在職工死亡了,
配偶可以領取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
需要各種證明。
Ⅳ 丈夫去世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5)配偶去世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Ⅵ 配偶意外死亡後,死者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撫恤金如何分割
分配順序為:配偶,為第一繼承人。子女,父母為第二繼承人。人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可能和你關系不大。
Ⅶ 夫妻一方死亡,他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怎麼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時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應將其中的一半分出歸其妻子所有,另一半按個人遺產處理,根據《繼承法》的法定繼承的規則進行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在確定遺產時,應當將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開來。 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個特徵:一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二是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有明確的規定: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則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對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規定為: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時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應將其中的一半分出歸其妻子所有,另一半按個人遺產處理,根據《繼承法》的法定繼承的規則進行分配。
(7)配偶去世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Ⅷ 配偶因病去逝了,其繳納的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能退嗎
1、具體什麼時候退還不清楚,每個地方不一樣,但是不會超過一年。
2、死亡提取所內需資料: 申請容人有效身份證件; 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證明; 提取轉賬賬戶; 其他證明材料,例如繼承、遺贈公證書。
3、肯定也只有個人繳納的部分,具體情況可以到當地社保局咨詢,或撥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12333。
4、根據法理,職工死亡時的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不屬於職工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獲得的財產或者應當得到的財產,是由於職工的死亡,根據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應當返還的部分,所以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認定為職工個人財產。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