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積金貸款還清後還能提取公積金嗎
您好!不能了 ,從2004年10月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方式發生很大變化 ,現將回主要事項予以說答明。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次數、時間限制 (一)購房未貸款 1.2004 年7月1日之前購房未貸款者(以購房合同的簽訂日期為准),可分兩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第一次為購房後一年內(含),第二次為購房滿5年以後10年以內辦理。 2.2004年7月1日之後購房未貸款者,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3.貸款購房者,還款期間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期滿後本人及配偶不得再提取。 二、夫妻二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的限制 1.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總價款(購房合同載明金額,下同); 2.繳存人有配偶且無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本人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總價款的50%。 3.無配偶需提供所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暫定為由財務處開具證明。
Ⅱ 還清房貸後是否還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其實你可以這么想,如果你的房貸是正常還清的,那公積金管理中心還會按月劃專扣你的公積金么?
答案是屬否定的。你的貸款都還清了,憑什麼還要按月劃轉走你的公積金呢?
那麼,你提前還清貸款,也就不會再劃扣了。不管你是提前還貸還清了貸款本金,還是正常還貸還清的,只要你的貸款本息都已還完,那你的還貸就結束了。銀行會通知公積金管理中心,停止劃扣公積金賬戶余額。這個工作銀行和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做好的,你不用擔心。
Ⅲ 已還完貸款 還可以提取公積金嗎
房子貸款還清了還能取公積金。
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情況:回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答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支付房租的;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Ⅳ 房子貸款還清了還能取公積金嗎
房子貸款還清了,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公積金賬戶有餘額的話,可以提取公積金。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4)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可否提取公積金擴展閱讀: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積金提取
Ⅳ 住房貸款已還完還能否提取公積金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八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只能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九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在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三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並應根據不同的提取情況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職工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相關的購房付款證明原件或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1)購買商品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商品房銷售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2)購買二手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原件或《青島市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過戶後的房屋產權證原件。
(3)根據房改政策有關規定購買已租住公有住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原件和全額繳款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原件和補繳差價發票原件。
2.職工建造、翻建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和付款發票原件(翻建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件);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戶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3.職工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付款發票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
4.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時,除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關證明外,還應提供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文件。屬於夫妻關系或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戶口簿原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提取人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二)職工離、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原件。未取得離、退休證的,應提供區(市)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手續原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
(四)職工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
(五)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或組合貸款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原件。
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購房貸款的,應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同住戶口簿原件。
(六)職工租住公房交納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應提供戶口簿原件、房管部門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計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親屬單位出具的年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失業人員應提供失業證原件。
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文件。屬於夫妻關系或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戶口簿原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提取人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提供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公證的公積金繼承書或遺贈書原件及復印件。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復印件。對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九)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應提供失業證原件。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提取最後一次付款發票所載明日期或房產證發證日期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但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償還購房貸款期間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若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還款期間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則在本年提取時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購房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還款憑證所載明日期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但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前還款金額。
職工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十三條 職工租住公房交納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交納的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條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每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最多允許提取兩次住房公積金。提取兩次後符合銷戶支取的,可以辦理銷戶支取。
第十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向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由單位經辦人代職工統一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七條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應由單位經辦人持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提取證明材料、填寫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經辦人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八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單位經辦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上加蓋業務章,單位經辦人到受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存取專櫃辦理提取手續,領取銀行存摺。
第十九條 單位經辦人將銀行存摺交給職工,職工憑存摺和身份證原件到受託銀行提取住房公積金。
Ⅵ 購房貸款還完了,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嗎
可以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提取條件:
1、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2、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國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且家庭生活困難的;
(6)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籍遷出本市的;
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Ⅶ 住房公積金貸款並已經還款6個月,還可以提取公積金么
符合條件可以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內列條件:
(一容)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