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公平
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過少,加強監管工作,因而這些年已在我國取得了持續而廣泛的發展,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10831億元,「同補」到平均工資為止,繼續下大力氣健全法律和規章制度,1998年頒布的改革住房制度的「23條」;第三。在這些年的實踐中,力求在這一時期里也能較好地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因而必須在這個長期的,如果國家經濟實力強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絕對數也會相當低,也以「同補」最高不超過平均工資為限。由於現在還不急於立即改行一個新辦法,相對而言「同補」較易操作,好幾年前我就與幾位專家一起研討過,「同補」越多,當年那個 「合理化建議」也只能作為一個參考意見。但因日本東京中等收入者戶均(按每戶有1,每項都只能發揮其「份內的」重要作用。遺憾的是。但因當時住房公積金還處於起步階段。實際的結果是,並把它理入職工的工資,累計提供廉租房制度建設補充資金36億元,有人說公積金增加了社會不公平,以體現對收入低者多補的政策,繳存余額6864億元,還存在著巨大的發展空間,防止因通貨膨脹而使住房公積金貶值,人民收入多了;第四,他所提出的當年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原因是站不住腳的,應持歡迎和支持態度,並集思廣益地提出了一個合理化建議,居民的住房消費能力每年都能提高一小步,1994年7月頒布的「國發43號文」中。只有公務員和少數事業單位人員由政府撥付,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要求,所在單位為每個職工每月存入等量的住房公積金、住,住房公積金存在著「兩個提高」潛力,第一個原因是住房嚴重短缺;第六。一方面,才有條件去討論是否改行新辦法的問題,是保證住房公積金持續健康發展的重中之重。這種說法的問題在於。我們又不能等若干年後我國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才「房改」,有些問題來自我們工作沒有做好,把只佔5%或稍高一些的住房公積金理入工資,還有以下幾條不能取消住房公積金的理由,在「同補」的基礎上,也是一條用之於民的重要措施,推行住房公積金有以下重大作用,理入工資不是好辦法。經過一段時間,說明這項制度的作用不突出。工資低於平均工資的,並以45~55平方米為主。取消不可取 問題要改進有人認為,既要採取多種措施、四環路地段)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價高達7000多萬日元,不能出了問題就取消它,必須積極認真地去解決問題,用以上「兩手抓」的辦法每年只能增加居民住房消費能力幾個百分點,提高收入又不能過急。只有經過反復研討和論證:第一,大家從前面的分析就知道這不是原因。工資高於平均工資的。解決的辦法之一是,要一分為二地看,又要經過長時期的努力,約合人民幣150萬元,住房消費能力就能提高一大步,而對於住房。所以、不準確,東京中低收入者買得起房的「秘訣」是,住房問題就比較好解決了,但居民的收入也高、詐騙等案件的問題,這樣的高價位,就採用了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的多種措施,個人貸款總額5194億元,人們早已棄而不用,遠遠高於我國北京居民的收入,1980年至1998年,還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主要建議是住房公積金的「同補」以中低收入者的平均工資為界,2005年東京郊區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價2200多萬日元,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並未明顯緩解。堅持這樣或者與之相近的比例,購房居民每月只用戶均收入的25%~30%就能歸還在郊區購房的貸款?對於這個問題。但解決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問題是解決整個住房問題的核心,我國房價的絕對數並不高,有人提出取消公積金,要達到比較理想的解決住房問題的程度,我國的房價高是與中低收入者收入過低相對而言的。最好的辦法是,因而當年的建議也暫時作罷,按30年還清貸款計算每月還本付息14萬多日元,這個優點正好與理入工資的缺點相對應、適度的住房社會保障和必要的調控管理相結合的「房改」。住房公積金就是其中之一,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比如,惠及的戶數估計要佔城市住戶的15%~20%)通過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的各項重大舉措,國家對人民的衣,也屬於住房社會保障性質。現在舊事重提。其三,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原因是當年住房嚴重短缺和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過少,從而廣泛地推行了個人住房儲蓄,居民年收入增長與房價上漲基本持平。雖然東京房價高,住房公積金還處於初級發展階段,主要表現有三個,而不能要求一項舉措就可包打天下。其房價和歸還貸款都遠遠高於北京郊區。對這種政府支出不多又有利於民的舉措,住房公積金的一項突出優點,又表現在繳存率也呈逐步提高趨勢。其一,就要講講其來龍去脈,特別是有利於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補充資金.3萬元。改革開放20多年來,提取總額3967億元,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個人貸款余額3967億元,真正的原因是經濟實力不足,大家認為重點在致力於推動起步。目前廣大中低收入者還處於收入相對過低的境地。其三,住房公積金應該做到保值增值。今年「國十五條」提出大比重地建設中小套型,住房社會保障的原則是「高收入者不補貼,這些錢就會被物價上漲所抵消,這種說法曾經有人用過,只能逐步推進。既表現為參加人數呈逐步增長趨勢,並加以認真分析、腐敗。還有人提問,解決好我國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問題,正是一個正確決策,勢必把大多數中低收入者都擠到郊區去住,近些年東京市區內這些地段新建的中等收入者住宅的套型為45~70平方米,約合人民幣3,堵塞產生腐敗和其他弊端的漏洞。日本實行按工齡遞增工資的辦法。房價的高低是與居民收入高低相比較而言的、一手抓提高居民收入。而前面說過,為此。另一方面,職工每月都要繳存住房公積金、中低價位住宅的要求、食,但廣大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者)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不足的問題還沒有很好解決。也有人提出。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因此、食,重要作用已開始顯現,對於住房公積金發生了一些挪用,拿出一個可行的好辦法。通過多年的實踐使我們認識到,人民的收入逐步有了較大提高,改善了居住條件、行的補貼,這「兩個提高」的優點使它能產生更多積極作用。因為過去實行的低工資是一個各種消費含量都過少的工資。只講房價高不講收入低是不全面的,目前的增值部分主要用於廉租屋,並採用多種有效的措施。提高居民收入,但因其不全面,現在這兩個問題已經基本解決,推行住房商品化,東京多數中等收入者買不起,就是它存在著「兩個提高」潛力,因而研討時間可以稍長一些、漸進的過程,住房問題歸根結底是個經濟問題,那麼如果我們討論這些問題。截至2006年5月,以避免出現工資越高「同補」越多的問題。總體而言。我國採取的各項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一手抓穩定房價(含調控住房套型),而有些問題,推行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日本東京市區內一些地段(約等於北京的三,都要進行補貼,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每年居民收入平均增長6%~8%。以上分析說明,全國約有3000萬職工(按人數算占城市人口的8%。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其二,以上兩項既提高了職工的購房能力。其一,並堅持居民收入增長高於房價增長。至今已有1億人次參加繳存住房公積金、又沒經過實踐考驗的「合理化建議」,也就不能依此做出取消住房公積金的結論。為此,收入相對高和住房套型小,而且公積金又老出問題。應該看到;第二。不能否認住房公積金的重大作用由於我國居民原來的收入相對過低,其利息低於商業銀行,解決中低收入者「購房難」的問題,是一筆可觀的住房社會保障資金,雖然國家採取了許多社會保障措施,又增加了住房資金的積累,我國中低收入者這些年的「買房難」,國家就逐步取消了對衣.6人有收入計算)月收入50萬日元,只是希望有更多的同仁來研究這個問題,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10多年,都有一定的提高居民住房消費能力的作用,二是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的提高而提高,特別是有些深層次問題,當年我們沒有認識到這個問題,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一是隨著職工工資的提高而提高,而不宜提出一個較難操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則來自經濟實力不足,做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的決定,呈現出持續發展的趨勢,住房公積金還處於「初級」階段,也有一定的縮短漸進過程的作用,有些城巿房價上漲還稍高於居民收入增長。與之相比。同時。其二,而且前些年確實擠走了許多人,相當於我國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在我國這些年推行住房新制度的各項重大舉措中。例如,主要來自個人儲蓄和單位撥付,房價平均上漲2%~3%或更低,住房公積金的成績相當突出,政府撥付的住房公積金還能產生鞏固公務員(含少數事業單位人員)隊伍的作用。由於住房公積金具有以上重大作用,經過調控使廣大居民年收入增長高於房價上漲。經濟承受能力不足是「房改」最大困難大家知道。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對住房公積金的議論甚多。與發達國家相比,有級差的增補一定的百分比。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是在「房改」進程中推行的、漸進的過程中,則是收入相對過低和住房套型過大造成的。除此之外,而最近幾年,發展比較快。日本居民買這樣的住房不要首付,這些年也沒有著力去調控房價,約合人民幣470萬~500萬元。有人對公積金的作用產生質疑,這是否妥當呢,而住房公積金卻是工資越高。前面已經講明。最理想的比例是,因而應該取消住房公積金,也有利於梯度消費,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
② 2018年公積金最新變化有哪些
2018年,全國樓市調控進入密集期,有關房貸、住房公積金等政策的變化總能牽動購房者、租房者的神經。2018年公積金最新變化!1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三部門下發通知,降低企業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此外,繳納單位可在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5%到上限12%之間,自主確定比例。
為了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住建部擬採取的主要措施有四項:一是將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長兩年,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二是切實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限。三是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浮動區間。四是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的審批效率。通過以上這些措施,預計2018年可以減輕企業負擔約300億元。
③ 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方向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這次《住房公積金條例》修訂,主要有以下一些變化:
1、提取條件再放寬 可提公積金支付物業費:
送審稿對提取條件進行了放寬:一是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二是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個人繳存公積金:
目前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只有正式單位的職工,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單位同時繳存。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則無法繳存公積金,也享受不了公積金貸款等政策。
而在新公布的修訂送審稿中擬規定,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這對於一些靈活就業人員無疑是一大福利。
3、限高保低 加強法制監管 更顯公平原則:
修訂稿明確,公積金繳存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以職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為參照,不得低於60%,也不得高於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只有5%的下限,沒有設上限。因此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設定上限,為的是防止一些單位繳納不正常的高額公積金,這也是公積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種體現。
另外,送審稿還加大對騙提騙貸公積金的處罰力度,而在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則沒有相關的罰則。而對於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送審稿也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④ 住房公積金三中全會後如何改革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具體改革措施會後應該會很快出台。
⑤ 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一種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內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容利於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逐步轉變為貨幣資金分配;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可以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城市可以籌集一批穩定的住房資金,加快城市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有利於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貸款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通過向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可以降低職工貸款購房的還款負擔;有利於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通過住房公積金長期的積累,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從而增強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
⑥ 住房公積金為何要改革 封壽炎
住房公積金為何要改革
2014年02月24日 來源:解放日報 封壽炎
本報記者:封壽炎
訪談嘉賓:尹伯成(復旦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解放評論:最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再次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列為今年工作任務重點,此前,該項工作已連續兩年無法按計劃完成。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否有必要進行改革?
尹伯成: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買房難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面臨著如何改進,以使這種作用發揮得更好的問題。最需要改進之處,在於更好地處理好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首先在繳存方面,住房公積金沒有實現全覆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覆蓋率高,民營企業覆蓋率低,很多進城農民工更是沒有覆蓋到,甚至同一個單位里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參加。福利保障的程度也不同,效益好的單位往往多繳存,效益差的單位少繳存,甚至乾脆不繳存。還有一些單位把住房公積金當成附加的福利,偏離了解決住房困難這個宗旨。
其次在提取方面,按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是幫助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問題。當然對於自住住房有很多解讀,我認為應該重點幫助職工解決首套住房的購買。但現在的情況是,不管是不是購買首套住房,只要你繳存公積金在裡面,並且符合政策規定,你就可以提取資金或者申請貸款。而且住房公積金沒有找到很好的機制,去解決保值增值問題。如果你一直沒有買房,退休之後才提取公積金,這個錢就貶值了,可能遠遠比不上繳存的多。
住房公積金還面臨一種兩難。如果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要求,應該是有繳存才可提取和貸款,多繳存就可以多提取和貸款。但如此一來,就容易造成「濟富不濟貧」,甚至可能造成「劫貧濟富」。因為低收入群體一方面繳存得少,可用貸款額度很小,另一方面由於他們收入低,可能一輩子都買不起房,從而被排斥在公積金制度之外,結果變成收入低的群體幫助收入高的群體享受住房公積金福利。但如果反過來,讓貧困群體比富裕群體更多更好地享受公積金福利的話,又可能違背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這個兩難如何解決,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難題。
解放評論:對於這些不足之處,如何通過改革加以改進?
尹伯成:《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工作連續兩年無法按計劃完成,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改革的復雜性和難度。但有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東風,改革前景應該比以前更樂觀。
我認為,改革的總體思路,還是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由易到難、由簡單到復雜逐步解決問題,推進改革。第一就是要擴大覆蓋面,讓更多人能夠參與進來,享受這項福利。有些用人單位
由著性子,高興繳就繳,不高興繳就不繳;
高興繳多少就繳多少,法律拿它們沒辦法。
這個問題要解決好。作為一項重要的福利
制度,公積金繳存要有一定的強制性。與此
同時,也要防止某些單位把公積金變成變相小金庫,通過公積金制度為自己謀利。第二,要下工夫解決好有錢人享受福利、窮人無法享受福利的問題。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間進行權衡取捨?關鍵在於,要更加強調住房公積金惠及中低收入家庭買房、租房這個宗旨,更加突出其福利性,而不能變成商品等價交換的關系。對於已經申請過公積金貸款的,如果再次申請,就不能隨便批准,否則恐怕不合理。另一方面,對於一輩子都買不起房的人,也應該保障他們的權利。比如說,公積金不僅能用於買房,也能用於解決其他一些與居住有關的困難,使買不起房的困難群眾也能享受福利。
實事求是地講,制度不可能十全十美,但要盡可能完善。住房公積金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但千頭萬緒之中,有一個重點,那就是要解決好公平和效率之間的矛盾,解決好窮人和富人之間的矛盾,不能讓這項惠民政策變成只會錦上添花,卻不能雪中送炭。
⑦ 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需要從哪些方面進行改進,如何改進
這個是國家層面的政策,不是隨便說說就可以。
可以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寫建議。
⑧ 為什麼要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1、為什麼要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有效途徑。國家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了職工解決自身住房問題、提高居住水平的 能力,在市場房價較高和職工住房支付能力相對不足的階段,通過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提升職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住房困難,同時能調整職工消費結 構,確保職工住房消費支出。從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來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於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適合我市市情的 城市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凈福利指標的提升;有利於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條件。
2、繳納住房公積金有什麼好處?
(1)繳納住房公積金對企業有何益處?
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助於解決職工自住住房問題,也可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對企業來講,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於增強對人才的吸引力,有利於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能樹立企業守法經營的良好形象,有利於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緩解職工對住房需求的後顧之憂。
(2)繳納住房公積金對職工個人有何益處?
對職工個人而言,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以下幾項好處:
①增加職工個人收入。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其在職職工共同繳存,所繳住房公積金全歸職工個人所有,且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
②低息貸款。職工購房時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享受較商業貸款低的利率。
③稅收優惠。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稅務部門規定限額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④住房消費提取。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建房、購房、租房、還貸等住房消費支出;
⑤非住房消費提取。職工符合退休、戶籍遷出本市、重大疾病等八項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⑨ 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是否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應該怎樣改進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內,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容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