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失效了嗎
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時向資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在職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時,以其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並由有擔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證而向資金管理中心申請的貸款。該貸款可由資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發放。
(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利率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30年(其中購買二手住房貸款期限為1—10年),並不得長於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臨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在考慮其貸款償還能力的基礎上,可適當放寬貸款年限1—3年。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間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則貸款利率做相應調整。已發放的貸款,當年內不作調整,調整時間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含一年),貸款利率不作調整。
(二)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購買一級市場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15萬元,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購、建住房總價的70%;購買二手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8萬元,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屋評估價值的50%。
1、貸款額度的確定,按照不得高於借款人(含配偶)還款能力的系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夫妻雙方計繳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之和×12個月×35%×貸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其公式中的工資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建房總價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額度,由貸款行及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規定,結合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綜合確定。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的全過程
1、咨詢,領取表格;
2、提出申請;
3、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6、辦理房屋財產保險;
7、貸款轉帳;
8、每月還款;
9、貸款結清注銷。
(四)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首先應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由所在單位蓋章後,連同下列證明材料交貸款銀行: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及婚姻狀況證明(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證明》及《公積金繳交情況證明》;
3、購買住房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及首付款收據;自建住房的應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貸款銀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請個人二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所購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2、所購房屋評估報告書
3、賣房方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薄;
4、購房合同
(五)借款人償還貸款
根據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的次月按月還款,具體方式有兩種,由借款人自行選擇:
1、每月1-20日到貸款銀行用現金償還貸款本息;
2、委託貸款銀行代扣償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代扣還款協議書》,並辦理個人還款儲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預存多個月份的還款金額,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銀行儲蓄所存入足額的還款金額,由銀行直接從借款人儲蓄帳戶中扣劃應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
1、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將按照貸款實際佔用的天數重新核定借款人剩餘部分的貸款本息。
2、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剩餘的貸款本金重新計算借款人的月還款金額或貸款期限。
二、個人購置住房貸款
個人購置住房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住房為抵押物,由銀行發放的貸款,包括期房按揭貸款和現房按揭貸款。其中:期房是指在建住房或已竣工驗收正在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房屋;現房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屋。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金額為購房金額的80%。
(一)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
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最長期限是30年。
(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間如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則貸款利率作相應調整。已發放的貸款,當年內不作調整,調整時間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按照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三)個人住房貸款操作的全過程
個人住房貸款整個過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提出申請,銀行調查、審批;
第二階段,辦妥抵押、保險等手續,銀行放款;
第三階段,按約每月還貸,直到還清貸款本息,撤銷抵押。
(四)個人住房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借款人在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首先應填寫《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借款人資料:(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證件;(2)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或職業證明;(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簽訂的明確共同還款責任的書面承諾;(5)有保證人的,必須提供保證人的有關資料。
2、所購房屋資料:(1)借款人與開發商簽訂的《購買商品房合同意向書》或《商品房銷(預)售合同》;(2)首期付款的銀行存款憑條和開發商開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據復印件;(3)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五)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貸款批准後,購房人應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持下列資料到房屋產權所轄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1)購房人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3)房地產抵押申請審核登記表;(4)全部購房合同;(5)房地產部門所需的其他資料。
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間一般為15個工作日。抵押登記手續完成後,抵押人應將房產管理部門簽發的《期房抵押證明書》或《房屋他項權證》交由貸款銀行保管。
(六)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房屋財產保險手續
房屋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擁有的房屋產權作為貸款償還的保證,只將其權利價值用於貸款償還的保證,當債務人不履行償還義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便可將該房屋拍賣、變賣、折價後優先受償。因此,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不佔有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並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包括為該房屋投保,以防該房屋因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貸款抵押房屋必須辦理房屋財產保險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還規定在抵押期間,凡因借款人過錯而導致的保險責任以外的房屋破壞及毀損所造成的抵押權人的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房屋財產保險手續可由貸款銀行代為辦理,借款人可自行選擇保險公司。目前保險費的計算方式有兩種:
(1) 以貸款金額保險的:保險費=貸款額度×0.5‰×貸款年限;
(2) 以房屋價格保險的:保險費=房屋總價×0.5‰×貸款年限;
上述兩種投保方式的賠償,分別按不同賠償范圍計算賠償金額。以房屋價格保險的,按實際損失金額全額賠償;以貸款金額保險的,按「實際損失金額×(貸款金額÷抵押房產的重置價)」計算賠償金額,其賠償不足的差額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七)借款人不按時償還貸款應承擔的後果
1、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兩種,由貸款人和銀行共同約定。
(1)等額本金還款法。在貸款期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其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金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數(按月計)+(貸款本金—累計已歸還本金額)×月利率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月償還貸款,貸款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對逾期貸款按每日計收萬分之二點一的罰息。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貸款銀行將依法處置抵押房屋。
(1)借款人在貸款期內連續六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到期後三個月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八)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銀行不受理個人住房貸款
1、年齡在18歲(不含)以下,或在65歲(不含)以上的申請人;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收入證明或職業證明、提供虛假證明的申請人;
4、已查知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
二、個人二手住房貸款
個人二手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二手房的貸款。其中二手房是指已取得全部產權、可以進入房地產二級市場流通交易的住房。申請貸款的二手房房齡一般不超過15年;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一般不超過25年。
借款人在申請個人二手住房貸款,除需提供辦理個人住房貸款中的借款人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所購二手房的房產權利證明復印件或原經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復印件;
2、與售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劃款賬號;
3、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4、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三、個人住房裝修貸款
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自有住房裝修的貸款。最高成數不超過五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借款人在申請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時,除需提供辦理個人住房貸款中的借款人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房屋裝修的合同或意向書原件,裝修概算書及相關資料;
2、如有指定劃款商戶,應提供商戶銀行賬號;
3、如借款人房屋已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且未全部清償,必須提供原個人住房貸款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和已設定抵押的《他項權證書》復印件;
4、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四、個人家居消費貸款
個人家居消費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家居支出的貸款。最高成數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值的5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借款人辦理個人家居組合貸款,除需提供辦理個人住房貸款中的借款人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購置大件家居商品的合同或意向書原件;
2、如有指定劃款商戶,應提供商戶銀行賬號;
3、借款人房屋已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且未全部清償,必須提供原個人住房貸款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和已設定抵押的《他項權證書》復印件;
4、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五、個人商用房貸款
個人商用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個人自營商業用房和自用辦公用房的貸款。所購商用房應是現房,最高成數不得超過六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六、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由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擔保貸款組成的貸款,即當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所需時,其不足部分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兩種貸款之稱。兩筆貸款按照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商業貸款利率分別計息,貸款期限一致。借款人可向受理公積金貸款的銀行申請辦理組合貸款。
Ⅱ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風險防範
第三十條 擔保公司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穩健、安全的原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擔保公司只能從事住房置業擔保和房地產經營業務(房地產開發除外),不得經營財政信用業務、金融業務等其他業務,也不得提供其他擔保。
第三十一條 擔保公司應當從其資產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留擔保保證金,並存入借款人的貸款銀行。擔保公司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從保證金賬戶中予以扣收。
保證金的提留比例,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擔保公司應當建立擔保風險基金,用於擔保公司清算時對其所擔保債務的清償。
擔保風險基金由擔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從營業收入中提取,專戶存儲,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余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的三十倍;超過三十倍的,應當追加實有資本。
第三十四條 擔保公司清算時,房屋抵押權可轉移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Ⅲ 北京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
分行關於印發《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98〕京房資中心字第004號1998年3月18日)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為推動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消費,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資金和住房信貸資金的效用,加大北京市個人住房貸款力度,支持住房建設,現將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制定的《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做好組合貸款的發放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
特此通知。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消費,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資金和住房信貸資金效用,保證貸款資金的安全,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和《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含所屬分中心及直屬歸集部)運用政策性住房資金、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運用信貸資金向同一借款申請人同時發放的,用於購買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個人住房貸款,是政策性和商業性貸款組合的總稱。
第三條申請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應同時符合《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及《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辦法》中有關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的規定。
第四條組合貸款的申請。申請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借款人應先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初審,初審通過後,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填制《委託調查通知單》,《委託調查通知單》應明確貸款的數額、期限並註明「組合貸款」字樣。受託銀行接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委託調查通知單》及相關材料後,應要求借款人填寫《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由受託銀行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貸前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委託人。
第五條受託銀行同意貸款的,應通知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簽發《委託貸款通知單》,並與之簽訂《委託貸款委託合同》。受託銀行憑《委託貸款委託合同》及《委託貸款通知單》向借款申請人發放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並同時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如果這個答案能夠幫到你,請及時採納噢,謝謝!。
Ⅳ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什麼規定
申請復住房貸款,需滿制足當地購房政策,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70歲,同時需提供身份證明、用途證明、收入證明等,具體聯系貸款經辦行咨詢。若您是申請一手樓貸款,可先與開發商確認,是否與我行有合作關系,若有,您可直接與樓盤駐點工作人員聯系,將資料交由工作人員。如果沒有,一般需要您聯系當地個貸部門提供個人信息及所購房產情況辦理申請。一手樓貸款申請一般需要提供以下申請資料:1.身份證明資料:身份證、軍官證等;2.婚姻證明資料:結婚證、離婚證、未婚聲明等;3.用途證明資料:所購房產原產權證明資料、購房合同、購房合同、經售房人確認的首付款收據(採取交易資金監管的,提供監管資金入賬證明即可);4.還款能力證明資料。若您的這筆貸款還需要提供其它資料,經辦行也會及時通知您,您在申請貸款的時候也可以通過經辦行詳細確認此信息。
Ⅳ 《二手房商業貸款具體管理辦法》
二手房屋商業貸款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行個人二手房屋貸款管理,根據《中華;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二手房屋貸款是指我行運用信貸;第三條二手房屋貸款種類同《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我行所屬分(支)機構辦理的個人;第二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五條貸款對象和條件同《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三章授信方式、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個人二手房屋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貸款通則》、《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二手房屋貸款是指我行運用信貸資金向在中國大陸境內購買二手房屋的自然人發放的人民幣貸款。二手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可在房屋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各類型房屋,包括二手住房和二手商業用房。
第三條 二手房屋貸款種類同《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行所屬分(支)機構辦理的個人二手房屋貸款。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和條件同《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第三章 授信方式、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
第六條 授信方式同《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七條 貸款額度
二手房屋價格依據借款人所購房屋買賣合同價格或評估價格兩者較低額確定,住房貸款、車庫(位)貸款、商業用房貸款(含押舊購新)額度分別同《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其中住房套數認定標准同《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第八條 貸款期限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二)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抵押房屋所佔土地剩餘使用年限;
(三)抵押房屋的房齡+貸款期限≤45年(特殊情況按照政策例外辦理)。
第九條 貸款利率、還款方式分別同《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條 個人二手房屋貸款實行抵押、抵押+階段性保證、抵押+資金託管或凍結、抵押+過程式控制制和住房臵業擔保公司全程保證擔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擔保方式,指借款人以其所購房產設定抵押且在辦妥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後發放貸款。
(二)抵押+階段性保證擔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購房產作抵押,我行在抵押手續辦妥前先行放款。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購房產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房屋他項權證》原件交我行收妥之日止期間,由我行認可的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其中,我行員工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的,按照《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執行。
(三)抵押+資金託管或凍結擔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購房產作抵押, 我行在抵押手續辦妥前先行放款。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購房產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房屋他項權證》原件交我行收妥之日止期間,由我行對貸款資金託管或貸款資金(100%保證金)全額凍結擔保方式。
貸款資金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託管,須符合建設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地方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二手房交易資金託管相關規定要求;採取借款人或賣方個人賬戶託管的,按照我行個人二手房屋交易資金託管業務相關規定執行。
對於地方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實行二手房交易資金託管且我行未取得託管銀行資格的地區,分行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可辦理「抵押+他行資金託管」擔保方式的二手房屋貸款,貸款發放條件按照當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二手房屋交易資金託管有關規定執行。
(四)抵押+過程式控制制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購房產作抵押,銀行憑抵押收件收據放款。在取得抵押收件收據至我行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並收妥《房屋他項權證》擔保空檔期間的貸款風險由分行盡可能採取措施進行過程式控制制,擔保空檔期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五)住房臵業擔保公司全程保證方式,指由住房臵業擔保公司為借款人的全部債務提供全程全額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人將其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產依法向住房臵業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貸款合同執行完畢後解除擔保。該方式下住房臵業擔保公司須按總行法人客戶授信辦法核定擔保額度。
第十一條 合作方的選擇和管理,按照《《中國XX銀行合作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和我行「授信風險管理操作手冊——對私分冊(第一部分基本制度)」中對合作方的規定執行。其中,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擔保公司或住房臵業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須為人民幣1000萬元(含)以上,且須為實繳資本。
第五章 貸款流程
第十二條 房屋和渠道准入
我行所屬分(支)機構須按照「先准入後放貸」的原則,在辦理個人二手房屋貸款業務前應對所在城市或所轄區域內存量房源進行整體篩選和准入,對業務來源渠道和擔保方進行准入。業務來源渠道、擔保方的准入和額度的核定按《個人房屋按揭類貸款業務項目額度審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一)房屋准入基本標准
1、產權清晰,具有房屋所有權證且能上市流通,無產權和租賃糾紛,不在市政規劃拆遷、司法凍結或封存范圍之內。
2、房屋處於我行有營業網點的城市市區范圍內,且為區位較好、配套齊全、物業管理規范的中高檔社區;商業用房須處於商業氛圍濃厚區域、且為獨立式隔間。
(二)房屋准入程序。分行零售業務部牽頭,會同分行零售風險管理中心依據總行房屋准入標准結合本地城市區域規劃和房地產市場情況合理確定本行二手房屋貸款支持購買房屋的區域或小區,須報經分行零售業務主管行長和分行零售授信業務一級審批人雙人審批。
第十三條 貸款受理
借款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二)賣方應提供如下材料:
1、賣方及配偶(含房屋共有權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婚姻狀況證明;
2、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有共有權人的,應提供《房屋共有權證》;
3、房屋共有權人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文件;
4、如房屋已出租,須提供承租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
5、賣方為企業法人的,須提供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企業最高權利機構同意轉讓房產的決議等有關文件;
6、採用抵押擔保且辦妥抵押登記前須對貸款資金(存入賣方賬戶)凍結的,賣方同意在我行所屬分(支)機構開立賬戶並出具《賣方承諾書》(見附件)。 對以完成產權過戶作為放款條件的貸款申請,賣方可僅提供身份證件(賣方為非自然人的,可僅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
(三)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
(一)客戶經理收集齊全借款人資料後,負責審定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客戶經理須與借款人、賣方及配偶(含房屋共有權人)面談,充分了解借款人基本情況及其交易、貸款用途真實性。
客戶經理應重點調查如下內容:
1、按照《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貸款調查要點」規定執行;
2、抵押品調查,包括:抵押房屋現狀、房屋用途、房屋權屬狀況和交易價格調查;
(二)對於商業用房貸款。客戶經理應根據借款人購買商業用房用途(出租或經營),對商業用房的商業氛圍、經營前景、借款人從業經驗等方面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查並撰寫單獨授信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抵押房屋評估
客戶經理對初步授信審查合格的借款人,應組織我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房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符合免評估要求的除外),抵押物價格以該房產交易價或評估價的較低者為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屋,可不予評估
1、貸款額度在400萬元(含)內且不超過本次交易合同總價40%;
2、房齡在3年(含)以內。
(二)貸款額度在400萬元(含)內且房齡在3-10年(含)內的房屋,可採取預評估。
(三)如貸款審查、審批人員對屬於上述不予評估、預評估范圍的房屋價格有異議,則可要求對房屋進行預評估或正式評估。
第十六條 貸款審查、審批
已實施「電子化預審批」模式的分行,通過個人二手住房貸款電子化預審批模塊,實現信息聯動,在電子化預審批模塊通過後,由我行客戶經理完成貸前調
查程序,並在確認客戶資料與系統信息一致後進入審查審批環節。具體操作規程詳見附件1。
未實施「電子化預審批」的分行,客戶經理經過貸前調查和風險分析,在個貸系統內錄入貸款申請信息,並在《個人貸款業務調查表》上簽署明確意見,交經營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將授信材料進行整理,按零售授信中心對授信審核流程的要求提交貸款,實現貸款審查審批。
審查、審批通過後,我行對合作中介提供《按揭貸款承諾書》(附件2)。 第十七條 簽訂貸款合同、落實放款條件。
(一)審批通過後,根據終審批復意見,通知借款人、賣方、擔保人當面簽訂相關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等法律文本,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應及時辦理交易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取得產權過戶收件收據和房產交易完稅憑證後,須將上述單據送交客戶經理,由客戶經理或分行集中指定產權經辦人員在取證日與買方一同或接受借款人的委託直接從房管部門領取借款人名下《房屋所有權證》。採取憑過戶收件收據放款的,客戶經理或分行集中指定產權經辦人員還須參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直接從房管部門領取產權過戶收件收據和房產交易完稅憑證,保證交易過戶真實。
(三)客戶經理應辦妥抵押財產的保險、公證等手續。相關要求同《個人一手房屋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 放款條件
貸款發放前,客戶經理或抵押登記人員須根據審批意見落實相應放款條件。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收件收據和房產交易完稅憑證(地方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在領取轉移登記到借款人名下房屋所有權證環節履行納稅義務的地區除外);或
(二)取得轉移登記到借款人名下《房屋所有權證》;或
(三)取得抵押登記收件收據;或
(四)取得房屋他項權證;
對於《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獨立存在且房地產權屬登記須分別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的區域,分行在土地使用權證的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風險可控情況下,可採取上述任一種放款條件。
抵押+過程式控制制擔保方式的放款條件為:取得抵押登記收件收據。
Ⅵ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貸款程序
在這個階復段,申請人制應當自行或委託律師向貸款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同時提交:
(1)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2)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3)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5)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以向銀行說明自己想要貸款的意思並證明自己具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銀行放款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的規定按期償還本息,否則銀行會按照雙方在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規定追究借款人的責任。
Ⅶ 住房置業擔保的文件
關於印發《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0〕108號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商業銀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解放軍總後營房部:
現將《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業擔保,是擔保方式的一種補充,擔保公司不得強制要求商業銀行接受住房置業擔保,不得干預銀行的正常信貸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強制要求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
二、各地執行中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建 設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年五月十一日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城鎮個人住房消費,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保障債權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置業擔保,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滿足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
第三條住房置業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貸款人及擔保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條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應當將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第五條貸款人與借款人依法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公司、貸款人依法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其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保證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擔保公司、借款人和貸款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擔保公司
第七條擔保公司是為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提供專業擔保,收取服務費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
第八條設立擔保公司,應當報經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擔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設立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實有資本;
(四)有一定數量的周轉住房;
(五)有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擔保公司的實有資本以政府預算資助、資產劃撥以及房地產骨幹企業認股為主。
貨幣形態的實有資本應當存入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獨資銀行,或發放由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銀行。
第十二條貸款人不得在擔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員也不得在擔保公司中兼職。
第十三條一個城市原則上只設一個擔保公司,以行政區內的城鎮個人為服務對象。
縣(區)一般不設立擔保公司,個人住房貸款量大的縣(區)可以設立擔保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擔保服務收費標准應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准。擔保服務費由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
第十五條擔保公司應當設立內部監督機構,負責對內部擔保經營狀況的監督。
第三章擔保的設立
第十六條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城鎮正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證件;
(三)收入來源穩定,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訂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購銷合同;
(五)已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
(六)符合貸款人和擔保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嚴格評估借款人的資信。對於資信不良的借款人,擔保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住房置業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期間;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住房置業擔保的保證期間,由擔保公司與貸款人約定,但不得短於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且不得超過擔保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條設定住房置業擔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以依保證合同約定要求擔保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第二十二條房屋抵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抵押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債權的種類、數額、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房屋的權屬和其他基本情況;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擔保公司清算時,抵押權的處置;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三條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房屋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房屋抵押權方可終止。
第二十五條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房屋保險的,抵押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訂立前辦理保險手續,並在保證合同訂立後將保險單正本移交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保險。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致使其價值不足作為履行債務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第四章擔保的解除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借款合同終止後,保證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依照保證合同約定,擔保公司按貸款人要求先行代為清償債務後,保證合同自然終止。
保證合同終止後,擔保公司有權就代為清償的債務部分向借款人進行追償,並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權,處置抵押房屋。
第二十九條抵押房屋的處置,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議以該抵押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房屋的方式進行;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置抵押房屋時,抵押人居住確有困難的,擔保公司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風險防範
第三十條擔保公司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穩健、安全的原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擔保公司只能從事住房置業擔保和房地產經營業務(房地產開發除外),不得經營財政信用業務、金融業務等其他業務,也不得提供其他擔保。
第三十一條擔保公司應當從其資產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留擔保保證金,並存入借款人的貸款銀行。擔保公司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從保證金賬戶中予以扣收。
保證金的提留比例,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擔保公司應當建立擔保風險基金,用於擔保公司清算時對其所擔保債務的清償。
擔保風險基金由擔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從營業收入中提取,專戶存儲,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余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的三十倍;超過三十倍的,應當追加實有資本。
第三十四條擔保公司清算時,房屋抵押權可轉移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住房置業擔保可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及有條件的設區城市先行試點。試點期間,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經批准設立後,應當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三章 擔保的設立
第十六條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城鎮正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證件;
(三)收入來源穩定,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訂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購銷合同;
(五)已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
(六)符合貸款人和擔保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嚴格評估借款人的資信。對於資信不良的借款人,擔保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 住房置業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期間;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 住房置業擔保的保證期間,由擔保公司與貸款人約定,但不得短於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且不得超過擔保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條 設定住房置業擔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以依保證合同約定要求擔保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第二十二條 房屋抵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抵押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債權的種類、數額、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房屋的權屬和其他基本情況;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擔保公司清算時,抵押權的處置;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三條 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房屋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房屋抵押權方可終止。
第二十五條 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房屋保險的,抵押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訂立前辦理保險手續,並在保證合同訂立後將保險單正本移交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保險。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致使其價值不足作為履行債務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