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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單位住房公積金減少人員

發布時間:2021-02-18 04:27:00

㈠ 廈門公積金轉到漳州 繳納標准會降低嗎

員工的住房公積金是按照員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進行繳存的,單位不一樣繳存的金額也是不一樣的,和公積金轉移是沒有直接關系的。主要看員工的平均工資和單位為員工繳納的比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㈡ 廈門的住房公積金要是離職了,如何提取

廈門市的住復房公積金提取出制來的方法:

1、到當地市房管局開個「無房產證明」,拿身份證原件給工作人員,告訴他提取公積金,工作人員會開證明;

2、帶上身份證原件,去公積金繳費銀行,讓銀行工作人員幫忙列印公積金流水單;

3、接著去當地的公積金管理局填夠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填寫你的銀行卡賬號等相關信息;

4、最後將房產證明、公積金流水單、公積金申請表,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並交給公積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審理,審核通過,大概半個月就能領取到公積金。

㈢ 單位減少公積金人員要什麼手續

公積金,一般指公司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根據公積金提留是否為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可以將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此外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因工作變動調出單位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需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出或者封存手續。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是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僅適用於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期間,凡符合提取規定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支取手續。
職工因為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具體步驟如下:
(1)職工在新調入單位的歸集部門開立公積金賬戶,並提供開戶證明;
(2)由調出單位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分戶賬的賬面余額,填制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送交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填制「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應注意填寫完整以下內容:轉入、轉出單位的全稱,單位編號及所屬的歸集部門;調出職工的姓名、編號應與單位匯繳清冊填寫的一致;轉移金額為該職工賬戶賬面余額;簽章(在歸集部門留的印鑒)。

㈣ 廈門市公積金

福建_廈門市公積金查詢
來源:12333社保查詢網 作者:夕陽紅 日期:2019年05月27日
福州市南平市莆田市三明市泉州市廈門市漳州市龍岩市寧德市
個人公積金帳戶查詢:點擊進入>>>

方式一、具體使用方法:
1、登錄支付寶手機APP,選擇「城市服務」(廈門)「政務」「公積查詢」,隨後閱讀《用戶授權協議》後,點擊「確定」按鈕同意授權,進入「芝麻認證」。
2、進入「芝麻認證」後確認身份信息,閱讀《芝麻服務協議》後,點擊「同意」按鈕,進入人臉識別認證。
3、完成人臉識別認證後,校驗成功後自動跳轉到個人公積金賬戶界面。
完成以上操作後,就可以查詢公積金基本賬戶信息。
方式二、對賬單查詢: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8月份將個人住房公積金對賬單郵寄至職工所在單位,由單位轉交個人。

方式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查詢
1、職工本人撥打12329服務熱線,按「1」進入自助語音查詢,根據提示輸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查詢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2、職工本人撥打12329服務熱線,按「0」進入人工語音服務,向坐席工作人員提供姓名、個人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信息,個人公積金賬號,經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後進行查詢。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編制、執行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2、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3、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4、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5、受託承辦全市其他房改資金業務;

㈤ 廈門住房公積金離職後,如何提取啊

廈門市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的方法:

1、到當地市房管局開個「無房產證回明」,拿身份證原件給工作答人員,告訴他提取公積金,工作人員會開證明;

2、帶上身份證原件,去公積金繳費銀行,讓銀行工作人員幫忙列印公積金流水單;

3、接著去當地的公積金管理局填夠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在申請表上填寫你的銀行卡賬號等相關信息;

4、最後將房產證明、公積金流水單、公積金申請表,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並交給公積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審理,審核通過,大概半個月就能領取到公積金。

㈥ 福建廈門的的住房公積金現在是個人交多少公司交多少

一、繳存基數計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上年工資總額÷12

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職工當年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首月工資總額

二、繳存計算

1、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資助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單位資助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6)廈門市單位住房公積金減少人員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2、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3、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4、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5、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5 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㈦ 您好,我單位7月份辦理住房公積金調整,同時也要減少一名員,要去那裡辦理帶什麼東西

辦理流程圖

一、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范圍
1. 單位:本市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
2. 個人: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建立勞動或工作關系需要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包括本市或非本市城鎮戶口的職工。(目前農業戶口、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暫不屬於繳存對象。)

二、 繳存登記及開戶

1. 單位

流程圖

第一步:准備申請登記所需要的材料

材料包括:
(1) 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注冊證、登記證等開業許可證明復印件;
(2)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 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
(4) 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一聯《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樣表如下,登記表後附)

第二步:赴公積金中心業務受理網點辦理開戶手續

(1) 單位經辦人員攜帶備齊的1-4項材料,赴注冊地址或經營地址所在的區縣公積金中心業務受理網點辦理開戶手續。(單位開戶根據《上海市實行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所填地址選擇所在的區縣,以便公積金業務的日常辦理。)

(2) 公積金中心業務受理網點工作人員對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表單的填寫是否正確、完整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系統並列印《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確認表》,單位經辦人員對《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確認表》上信息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公積金中心業務受理網點工作人員完成審核後列印《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審核表》(一式二聯)加蓋業務章並由單位經辦人簽字,其中一聯交單位經辦人員。

(樣表如下,登記表後附)

第三步:領取常用表格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另附)
《上海市公積金匯繳書》(需到建行住房公積金業務櫃面購買)
《上海市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另附)
《上海市公積金補繳清冊》(另附)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需到建行住房公積金業務櫃面購買)
《未與單位脫離勞動關系職工公積金封存申請表》(另附)
《職工住房公積金錯繳更正申請表》(另附)
《2005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匯總表》(另附,該表格每年都有變化)
《上海市公積金匯繳書附表》(另附)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戶銷戶登記表》(另附)

2、個人

流程圖

第一步:單位個人開戶和首次匯繳所需材料

(1)《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三聯。(見下圖)
註:在首次匯繳業務中,《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用於確定單位職工個人開戶、首次匯繳人數和總金額。若今後單位在繳存公積金時發生人員或金額變動,還需使用該清冊。

(2)《上海市公積金匯繳書》一式三聯。(見下圖)

(3) 轉賬支票。(見下圖)

(4)《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兩聯。(見下圖)
註: 首次匯繳業務中,若有職工賬號需從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戶管理辦公室轉入本單位的情況,需要使用該通知書。若沒有該情況,則不需要。
在今後的住房公積金其他業務中,若有人員變動還需使用《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第二步:赴匯繳銀行審核匯繳
(1) 單位經辦人員攜帶1-4材料在指定的首次匯繳日期前赴匯繳銀行審核匯繳。
註:去銀行前請再次確認開戶人員信息、匯繳人數和金額,特別是支票的填寫是否完整正確。表格所需加蓋單位公章地方是否蓋好。
(2) 銀行操作人員當場審核,通過後,收取支票,列印《職工公積金開戶清單》。
註: 《職工公積金開戶清單》中包括開戶職工的公積金賬號,身份證號(即員工標准代碼)、姓名等信息。請單位認真審核,如發現信息有誤應及時向銀行提出更正。
如因單位一次性開設賬戶職工人數過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當場辦結審核手續的,銀行會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包括受理日),並及時告知單位。
(3) 銀行操作人員在《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上海市公積金匯繳書》上加蓋業務章。
(4) 若有從封管辦轉入新單位的業務,銀行操作人員當場辦理職工賬戶轉移手續,列印一式三聯的《職工公積金轉入通知書》並在《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第二聯上蓋銀行業務章。

第三步:個人開戶和首次匯繳成功
經審核,個人開戶和單位首次匯繳成功後,銀行當場返還單位經辦人員的材料如下:
(1)《職工公積金開戶清單》
(2)一聯《上海市公積金匯繳書》(蓋有銀行業務章)
(3)一聯《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蓋有銀行業務章)
(4)一聯《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蓋有銀行業務章)
(5)兩聯《職工公積金轉入通知書》
註:《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和《職工公積金轉入通知書》只有在發生轉移業務時才有。

三、 轉移
1. 職工賬戶在單位之間轉移的。
第一步:轉出單位準備賬戶轉移所需材料
(1) 個別轉移需提供:
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兩聯,如下圖)。

(2) 部分轉移需提供:
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兩聯)、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上海市公積金部分轉移清單》。
(3) 整體轉移需提供:
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兩聯)。

部分及整體轉移關於填寫《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樣表

註:部分和整體轉移,姓名欄和員工賬號欄不需要填寫任何內容

部分轉移關於填寫《上海市公積金部分轉移清單》樣表

第二步:赴受託建行轉移
(1) 轉出單位公積金經辦人員持下述材料到其住房公積金開戶建行轉移職工公積金賬戶。
(2) 建行公積金業務櫃面工作人員在受理後,對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表格的填寫是否正確、完整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列印轉移憑證。
個別轉移的,列印一式兩聯的《職工公積金轉出通知書》和一式三聯的《職工公積金轉入通知書》。
部分轉移或整體轉移的,一式三聯的《公積金部分轉移或單位合並轉出通知書》、一式三聯的《公積金部分轉移或單位合並轉入通知書》、一式四聯的《公積金員工轉移清單》。
(3) 建行工作人員在《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第二聯上加蓋業務章。
(4) 單位經辦人員帶回的材料:
個別轉移:
一聯《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蓋有銀行業務章)、一聯《職工公積金轉出通知書》。
部分轉移及整體轉移:
一聯《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蓋有銀行業務章)、一聯《公積金部分轉移或單位合並轉出通知書》、一聯《公積金員工轉移清單》。
(5) 建行工作人員在憑證列印完成的3個工作日內將轉入憑證寄轉入單位。
個別轉移的:兩聯《職工公積金轉入通知書》。
部分轉移或整體轉移的:一聯《公積金部分轉移或單位合並轉入通知書》、一聯《公積金員工轉移清單》。

2. 職工賬戶從單位轉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戶管理辦公室」賬戶的。

第一步:轉出單位準備職工賬戶入管封存審核所需材料:
(1) 填妥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充公積金)封存戶集中管理入管清冊》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充公積金)封存戶集中管理入管清冊匯總表》。

(2) 封存原因證明材料:
a. 單位變更或終止的,應提供上級有關部門的批文的復印件,或工商、稅務注銷證明的復印件。
b. 職工合同期滿不再延期,或者合同期內被解聘,或者職工辭職、被單位辭退、除名,未在其他單位就業的,應提供《上海市職工退工通知單》復印件,或者《上海市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解除工作關系審批表》或《上海市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解除工作關系證明》復印件。
c. 職工被判刑、勞教的,應提供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如法院判決書)的復印件。
d. 其他情況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材料。

第二步:赴公積金業務網點審核
(1) 單位經辦人員攜帶備齊的1-2項材料,赴建設銀行開戶行所在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審核。
(2) 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對單位申請是否符合封存條件,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表格的填寫是否正確、完整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列印《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封存戶集中管理入管審核表》(一式三聯)交單位。

(3) 單位持下述材料到建設銀行開戶行辦理職工賬戶封存和轉移手續。
a. 一式三聯《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封存戶集中管理入管審核表》
b. 一式兩聯《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第三步:赴受託建行轉移
(1) 轉出單位公積金經辦人員持審核表和通知書到其開戶建行轉移職工公積金賬戶。
(2) 建行公積金業務櫃面工作人員在受理後,對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表格的填寫是否正確、完整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列印一式兩聯的《職工公積金轉出通知書》和一式三聯的《職工公積金轉入通知書》。
(3) 建行工作人員在《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第二聯上加蓋業務章,在一式三聯《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封存戶集中管理入管審核表》上加蓋業務章。
(4) 單位經辦人員帶回的材料:
a. 一聯《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蓋有銀行業務章)。
b. 一聯《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封存戶集中管理入管審核表》(蓋有銀行業務章)。
c. 一聯《職工公積金轉出通知書》。

需要前往建行住房公積金業務櫃面購買的表格清單:
《上海市公積金匯繳書》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㈧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城鎮在職職工,均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本市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管委會授權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具體負責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工作。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與管委會指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稱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轉移、封存、託管、歸還等手續。
第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託管手續。
單位名稱或者地址等信息變更,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六條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姓名或者身份證號碼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託管手續。
職工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託管條件且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自停止繳存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恢復繳存後,由原單位自恢復繳存之日起30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解封手續。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的月平均工資。單位新錄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隨職工工資變化調整,每年調整一次。單位應當於每年7月1日前到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手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在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不予變更。
第十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具體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同一單位內所有職工均應當執行相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設定上、下限,具體由管委會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上一年度經營虧損,或者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緩繳養老或失業保險金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降低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補繳,補繳有困難的,可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補繳時間。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勞動、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者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離休、退休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七)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內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且按年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以轉賬方式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借款人貸款賬戶,且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且委託逐月自動歸還住房貸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支付的房租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金額。具體比例由管委會根據我市具體情況擬訂。
第十五條 職工滿足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如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一) 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連續滿二年未重新就業的;
(三) 職工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 職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規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經所在單位核實蓋章後,向管理中心申請。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 自有資金付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 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 無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和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擬訂,經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受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有關規定,按照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託合同約定辦理業務,並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業務資料。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受託銀行與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對賬。
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當向職工、單位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應當對本單位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向社會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果由市審計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第二十四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或者託管;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職工與單位發生住房公積金爭議,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處理,或者由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職工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或者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託管手續,或者拒絕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進行核實蓋章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或者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託管及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8日頒布的《廈門市公積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㈨ 如何辦理公積金人員減少

以長春市為例,辦理公積金人員減少所需材料和流程如下。

一、減員辦理所需材料

1、制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退休證明、死亡證明、調轉證明等其中之一的原件和復印;

2、加蓋單位公章的《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或《個人賬戶變更批量》文檔(及電子版);

3、經辦人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

單位經辦人持上述要件到建戶機構歸集專管員窗口辦理,歸集專管員進行審核並為新錄用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建戶手續,為解除聘用關系的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列印業務受理回單。

(9)廈門市單位住房公積金減少人員擴展閱讀:

以長春市為例,公積金減員辦理主要是准備好材料,然後交由建戶機構窗口辦理,然後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列印業務受理回單即可。

需要准備的材料有:加蓋單位公章的《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或《個人賬戶變更批量》文檔(及電子版)。還有就是解除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證明,需要准備原件和復印件。

參考資料來源: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公積金經辦人如何辦理人員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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