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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中心沂南縣

發布時間:2021-02-19 14:25:22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個單位待遇如何

行政事業單位,福利好。前台大廳的主要業務是辦理公積金貸款申請,主要是一些表格,讓客戶填寫的,你只要審核下。

不錯的工作,建議去做。

㈡ 本人在青島工作,有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了,老家是臨沂市沂南縣的,我想用公積金在沂南買個二手房可以嗎

可以,但是住房公積金現在還沒有全國聯網,你只能申請在所在地公積金貸款,然後回沂南買房,現在沂南房價也不便宜了,特別是好的位置,請考慮

㈢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個單位怎麼樣,是什麼編制

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目前自收自支和參公管理的中心都有。
單位如果是自收自支的很好,工資高福利高。如果說參公的就不怎麼樣了,單位邊緣化,福利待遇差,社會地位低,還不如普通國企

㈣ 我是臨沂市沂南縣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交了3年多了,想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用公積金貸款需要什麼條件嗎

公積金貸款買房的話,需要先交齊購房首付款,然後拿到備案過的購房預售合同,到住房公積金中心填寫資料就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了。大約1-2周批下來。 唯一要求是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就可以貸款的。

㈤ 臨沂住房公積金在臨沂通用嗎還是有區縣限制例如在沂南工作的公積金可以用於三區買房中嗎

通有的呀我就是沂南的

㈥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綜合科:
負責市中心各種規章、制度、通知、請示、報告、工作總結、領導講話等公文的起草擬定工作;負責上級機關或其他部門來文、來函的辦理、整理、擬辦、答復、歸檔等工作;負責市中心印章管理工作;負責報刊、雜志、信函等的訂閱、分發工作;負責市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固定資產及日常辦公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負責會議、接待及車輛管理工作;按照車輛管理規定對市中心的車輛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做好黨務、紀檢、工青婦、計劃生育、老乾及保密、安全、衛生工作;負責市中心全體人員的人事、勞動工資、技術職務的報批、調動、晉級、聘任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年度預、決算編報及市中心經費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崗位責任制考核及考勤工作。
計會科:
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年度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報告;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銀行存款賬戶的設立、使用、撤銷等工作;負責做好全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統籌調撥及核算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及核算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報表的編制、匯總、報送與業務數據的綜合分析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核算業務的會計培訓工作;負責計算機設備、中心網站、內部區域網絡的日常維護工作;負責計算機操作人員的技術指導、技能培訓工作。
貸款管理科:
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年度貸款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和完善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及業務操作流程,負責擬訂委託貸款協議、借款合同文本及有關業務表冊;負責提出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和期限的建議;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核,提出擬批意見,按程序報市中心領導審批;對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及逾期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管理及對各承辦銀行的委託貸款業務的考核,並對違規貸款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業務的宣傳、及培訓、咨詢工作。
征管科:
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方面的宣傳及政策咨詢;負責制定和完善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的具體管理辦法及業務操作流程;提出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的建議,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的調查、核實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相關業務部門的銜接協調工作;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各縣區的住房公積金征管及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督查科:
負責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單位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序和規范化要求進行行政執法;負責受理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為的投訴、舉報,並進行調查落實;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各類行政案件的起訴、應訴及行政復議等工作;負責做好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相關業務部門的銜接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檔案的保管、整理、歸檔及移交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區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監督執行及信訪工作。
市直管理科:
負責辦理市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繳存、計息、提取、封存、轉移等手續及住房公積金查詢折的發放工作;負責受理市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緩繳與降低繳存比例的申請;負責市直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初審工作,並委託承辦銀行具體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手續;負責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後續管理工作,積極組織逾期貸款的催收,嚴格控制貸款逾期率;負責市直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做好各類檔案的保管、分類、整理、歸檔及移交工作。 沂水縣分中心、蘭山區管理部、羅庄區管理部、河東區管理部、郯城縣管理部、蒼山縣管理部、莒南縣管理部、蒙陰縣管理部、平邑縣管理部、費縣管理部、沂南縣管理部、臨沭縣管理部
負責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落實住房公積金各項政策,結合當地實際,提出具體管理辦法、措施和建議,報當地政府同意和市中心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編制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及貸款預、決算;負責審核、辦理本轄區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繳存、計息、提取、封存、轉移等手續;住房公積金查詢折的發放工作;審核、辦理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變更手續,受理住房公積金緩繳與繳存比例降低的申請;負責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貸前考察,報市中心批准後,具體辦理公積金貸款有關手續;積極組織逾期貸款的催收與訴訟工作;負責按市中心統一制定的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辦理本轄區內會計核算業務。建立本轄區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負責有關數據的傳輸和查詢;負責受理住房公積金投訴事宜,受市中心委託對管理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執法;嚴格按財務規定管理、使用下撥經費,負責做好車輛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密、衛生、計劃生育等工作。

㈦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事業單位還是行政單位,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回事業單位。

根據《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7)住房公積金中心沂南縣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㈧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上班怎麼樣 縣城裡面的管理處! 這個是屬於公務員類別的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㈨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性質是怎麼樣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性質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屬於公務員單位范疇,應屆畢業生去那工作好不好需要根據自身條件、個人能力、興趣愛好和發展規劃等確定。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如下規定:

1、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2、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9)住房公積金中心沂南縣擴展閱讀: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中國管理機構

(一)我國人事管理機構的歷史沿革

我國的人事制度經歷了一個比較漫長的發展和改革過程,其機構設置的變化主要有以下的歷史進程:

(1)1949年11月,成立了政務院人事局,作為政務院的直屬管理機構,負責政務院直屬機構的人事管理工作。除了政務院人事局外,還有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內務部人事處,分管各系統的人事管理。

(2)1950年11月,政務院人事局又與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內務部人事機構合並,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作為人事管理機構。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幹部隊伍不斷擴大,由組織部一個部門擔負統一管理幹部的任務,顯得力量不足,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

為此,黨中央從1953年開始,著手對幹部管理的范圍、職務、人數進行調整,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管理幹部的制度。

(3)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規定撤銷中央政府人事部,成立國務院人事局,負責全國的人事管理。

(4)1959年,在進行國家機構精簡的過程中,撤銷了國務院人事局,在內務部設政府機關人事局,負責原國務院人事局的全部業務工作。

(5)在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各級人事機構相繼被撤銷,人事幹部隊伍被打散,在「左傾」路線的干擾下,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壞和否定,人事工作被嚴重破壞。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以後,黨中央、國務院採取撥亂反正的一系列重要措施,果斷恢復了人事管理機構和一些行之有效的法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人事制度改革也進入了一個改革、開放、深入發展的新階段。

(6)1980年,成立了國家人事局,直屬國務院領導。1982年的機構改革,根據全國人大決定,把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編委、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並成立了勞動人事部,綜合管理勞動、工資、人事工作。

1988年,根據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勞動人事部被分為勞動部和人事部。人事部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中央政府管理國家人事和機構編制的職能部門,也是國家管理公務員的綜合職能機構。

(二)公務員管理機構的設置原則

一般來說,公務員管理機構的設置必須貫徹精幹、整體效能、協調一致和適度的原則。

精幹,是指在保證管理功能完備的前提下,內設機構不宜過多,關系要順暢,職責要明確:人事機構的管理人員要精幹;人事管理的辦事程序要簡化、便捷。

整體效能,是指政府綜合人事管理機構的設置要便於開展工作,便於人事管理過程的實施,其內設機構要繁簡適當,職能分工要合理,職責要明確。政府各部門的內設人事管理機構也要便於操作。

總之,政府人事管理的機構設置,要通過科學的部門職能分解和層級分工,不僅實現人事管理的高效運作,而且要為政府整個行政系統的高效運行提供組織與制度保證。

㈩ 縣里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個職能部門嗎

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單位登記後,應在20日內持《單位登記表》、版員工身份證復印件為本權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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