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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1 07:49:32

『壹』 住房公積金新政哈市什麼時候實行

您好,請咨詢哈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出台了《哈爾濱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實施細則》,在提取條件、提取標准、提取手續等多方面進行了優化,降低租房提取公積金門檻,新政將於9月14日正式實施。這是記者近日從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的。

據悉,該《實施細則》放寬了租房提取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由原來的滿6個月縮至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哈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的對象現分為兩類:一是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二是租住商品住房的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本人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共同申請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票據金額,且每年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繳納的租金金額。租住商品住房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提取限額,即:市區(包括呼蘭、阿城、雙城)14400元,縣(市)9600元。
望採納謝謝

『貳』 哈爾濱市公租房有什麼規定

哈爾濱市的公租房是根據《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來執行的。

一、根據《哈爾濱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單身居民,可單獨申請。

二、第八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或者單位公共戶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4、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等優惠政策。

(2)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1、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網上聯機備案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符合條件的可連續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過五年。連續承租年限滿五年的,應當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仍符合條件的可按順序輪候。

2、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當存入指定賬戶,並按照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租賃合同終止時,無違約行為的,返還履約保證金和利息;有違約行為的,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抵扣。

3、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制定和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所依據的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評估。

4、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季度繳納,先繳後住。承租人繳納公積金的,可以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繳納租金票據,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中支取。

『叄』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如何計算

貸款限額

1、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限額一人為萬元,兩人為70萬元;

2、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的20%。

3、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的20%。

4、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的30%;利率為基準利率的1.1倍。

5、二手住房的購房總價款取交易價格與評估價格的最低值。

6、可貸額度超過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限額的,可申請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不含所轄外縣)最高限額一人為85萬元,兩人為105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限額一人為50萬元,兩人為70萬元;商業貸款最高限額為35萬元;

7、貸款年限為1-30年,且貸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建戶且連續繳存公積金5年(含5年)以上、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年齡可推遲至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計算。

(3)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范圍:

1、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自建住房(開發公司須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有關建設項目的公積金個人貸款合作協議);

2、二手自住住房(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建成年份須在20年(含)以內。

註:公建房、商服、車庫及其他非住房屋均不予辦理公積金個人貸款。

『肆』 哈爾濱市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和對象: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金額:

1、非貸款購買具有產權的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還款人)可以提取。

4、租賃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9、離休、退休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11、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直系血親可以提取。

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還款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住房裝修以及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商業用房、車庫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4)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職工提取時,須提供:

1、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式一聯)。

2、配偶或同一戶口直系血親提取時,還須提供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者戶口簿)。

3、他人代為提取的,還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除上述材料之外,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選擇相應的材料:

1、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提取金額超過20萬的,還須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經房產部門聯機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還須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築材料、施工費用發票以及《房屋所有權證》。

(1)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須提供《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和非城鎮戶口或當地村委會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證明材料。

(2)大修自住住房的,還須提供街道(鎮)及其以上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築材料、施工費用發票以及《房屋所有權證》。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還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償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還款憑證。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住房的提供:網上聯機備案的公共住房租賃合同、繳納租金票據。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或《居民戶口簿》、未婚或離異職工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單身證明);指定房產部門出具職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有效期一個月)。

5、調離本市或者戶口遷出本市:須提供商調函或者戶口遷出證明。

6、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須提供《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以及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9、離休、退休:須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還須提供職工死亡證明以及合法繼承證明。

11、出境定居:須提供公安等有關部門簽發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

12、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以及《搬遷驗收單》。

13、單位解體、破產、廢業: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注銷證明或原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文件。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用於支付租金:提供網上聯機備案的公共住房租賃合同和繳納租金票據。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由二級甲等(區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材料(診斷證明書或病例)、醫療專用結算票據。

16、符合注銷個人賬戶提取,因職工所在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原因無法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的,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注銷證明或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的批復文件。

提取流程:

1、職工必須持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中心審核後,對於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立即辦理。

2、棚改拆遷項目提取,實行屬地化受理、審批制度。提取職工到房屋所在區的公積金中心辦事處辦理,各辦事處根據區棚改辦提供的情況對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實地走訪調查。

3、公積金中心對於無法立即確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證明材料,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提取額度:

一、部分提取:

1、非貸款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款。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10萬元;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20萬元。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金額,但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合計額。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本人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共同申請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票據金額,且每年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繳納的租金金額。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提取限額,即:市區(包括呼蘭、阿城、雙城)14400元、縣(市)9600元。

5、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

6、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用於支付租金: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票據金額,且每年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繳納的租金金額。

7、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負擔部分。

二、銷戶提取:(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

1、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滿兩年未再就業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5、離退休、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

提取時間:

1、職工必須持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中心審核後,對於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立即辦理。

2、棚改拆遷項目提取,實行屬地化受理、審批制度。提取職工到房屋所在區的公積金中心辦事處辦理,各辦事處根據區棚改辦提供的情況對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實地走訪調查。

3、公積金中心對於無法立即確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證明材料,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伍』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您好!根據公積金貸款的規定呢貸款期限一般是1-30年,期限+貸款人年齡≤70,也就是說如果您今天56歲,那您的貸款最高年限是14年~
希望我的回答幫到了您。如果您想方便的申請貸款可以考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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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哈爾濱公積金怎麼查詢

可去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記賬核算到職工個人。

管理中心應當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公積金的有效憑證,並為職工提供便利的查詢方式。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6)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單位當月職工和住房公積金匯繳總額有變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手續後,進行住房公積金匯繳。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

第三十六條 每年在結息日(即6月30日)之後兩個月內,由受委託銀行向單位及其職工核發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存儲余額對賬單和單位結息單。

『柒』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住房公積金問題!

回答:根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哈市的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嗎?
答:哈爾濱市行政管轄區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靈活就業人員,主要包括被本市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在本市從業且具有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的,必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公積金中心審核批准後,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時,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交欠繳的公積金。單位緩繳公積金的期限為一年,超過一年仍需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2、是否限制哈爾濱本市戶口?
答:不是。

3、如果公司不辦理住房公積金,會有什麼處罰?
答:按哈爾濱市新出台的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實行同等雙比例繳存,即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不得高於12%。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國務院公積金《條例》和哈爾濱市公積金《辦法》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辦理公積金的話有什麼優惠?
答:目前沒有相關規定優惠。

『捌』 住房公積金提取哈爾濱的如何提取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應憑提取證明和相關材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的提取。

根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憑證;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交離休、退休有效證件和原所在單位的證明;

(8)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調離本市轄區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玖』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方面的法規、規章及政策,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三)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的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會同有關部門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率;
(九)督促各單位按時匯繳住房公積金;
(十)監督受委託銀行按委託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單位貸款和項目貸款的清收工作;
(十二)負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審批、監督、催收等工作;
(十三)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拾』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一、《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於2007年8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修訂並重新出台了公積金《條例》。
二、按照國家要求,哈爾濱市對原《辦法》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於2007年重新出台了該辦法。積極開展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撤並工作,努力夯實管理基礎,積極推進管理創新,哈爾濱市公積金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進入了全面快速發展的新時期。
三、依據《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本市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建議,報管委會審議;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承辦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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