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
公積金補繳需要向貸款受理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復議,若復議通過則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繳納時間如下:
本地戶口,需要連續繳納6個月就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了;
外地戶口,則需要連續繳納12個月才能夠申請公積金貸款;
由於特殊情況如工作變動導致賬戶未連續繳納的話,可以在恢復正常匯繳且對漏繳月份進行了補繳以後,向貸款受理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復議,若復議通過則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B. 關於上海住房公積金的
你的公司沒有幫你們繳納公積金是一種違法行為,你可以直接使用法律來解決版的。
因為住房公積權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住房公積金的特點之一:
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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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調整問答
本次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為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嚴格按照國家住建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堅持體現差別化信貸政策;
支持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強化信貸風險管控,以體現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本次調整內容均符合當前總體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和防範控制風險的方向,同時兼顧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連續性和漸進性。
本次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以往主要是審核申請貸款家庭名下住房情況,即使繳存職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在還清後仍可再次申請。本次調整為同時審核家庭在本市名下住房情況和公積金貸款記錄。
對於購買首套住房且從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不作任何調整;
對已使用過1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即使名下無房,也只能按照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政策;
對已經使用過兩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不再向其發放第三次公積金貸款。
這將有利於體現公積金貸款的差別化和公平性,同時也體現公積金重點支持的對象。
調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貸款政策是根據本次房地產調控要求所作的相應調整。2010年,住建部等四部委要求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積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2014年11月,為支持住房消費,本市根據人民銀行、銀監會文件要求,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政策均參照首套住房政策執行。
在目前房地產調控的背景下,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不再參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對其首付款比例,公積金貸款利率和最高貸款限額都進行相應調整,以更好地體現與首套首次購房家庭的差別化管理。
調整借款人計算還款能力的月收入基數比例是根據《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中「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精神進行調整的。
本市目前計算公積金借款人還款能力為月還款本金不超過工資收入的50%,如果加上利息,每月還款額占工資收入的70%左右,超過了50%-60%的上限控制標准。
本次從50%調整為40%後,能夠真實反映借款人的償債能力,月還本付息額控制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以降低公積金貸款違約風險產生。
嚴格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認定是根據《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中「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精神進一步明確認定口徑。
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的繳存余額倍數,通常綜合考慮貸款風險杠桿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互助、公平、共享和可持續原則。全國其他城市都不高於25倍,普遍在10-20倍間,本市兼顧了政策連續性和漸進性等因素,從40倍適當下調至30倍(補充公積金從20倍下調10倍)。
本次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措施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考慮到將政策調整對新申請貸款家庭的影響降到最低,本次政策調整以購房合同網簽時間為界。網簽時間在11月28日之後的,申請公積金貸款執行新政策,網簽時間在11月28日(含)之前的,申請公積金貸款執行原政策不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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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上海公積金貸款2015新政後貸滿50萬的條件
貸款50萬公積金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屬於首套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
2、要有補版充公積金。
3、夫權妻雙方個人信用等級為AAA。
4、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已簽訂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並按規定比例交納首期購房款。
6、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7、申請貸款時前6個月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8、沒有其他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9、償還包括擬申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內的各類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還貸支出後,應不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貸款人沒有過違法違紀前科)。
E. 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 求最新的政策。
你好:
按照上海的政策,你已經又一套房,再買房算第二套。
如果你把你的名字從父母的房產證上去掉,就算一套。
二套房首付60%;公積金或商貸利息上浮到基準利率的110%。
F. 上海補充住房公積金政策
www.shgjj.com
基本公積金抄為你的06-07年月平均工資的7%,上限為1034元.
補充公積金
比例的1%-8%,好象沒規定上限,建議你打電話去問.電話在網站上有的.
G.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有無政策法律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版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權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H. 國家哪年開始對上海住房公積金進行補貼
住房公積金從1991年於上海發軔、1994年全國全面普及至今,已經走過了近16個年頭。當前,居民住房消費已經基本靠市場解決,住房的主要矛盾已變成需求能力的結構不平衡、需求與市場供給嚴重不匹配,特別表現在中低收入者中相當多數無法進入市場自行消費,必須要由政府實施住房保障。這時候,給所有參加人都補、按工資比例補、貼息只有極少數有能力貸款的人才能享受到的住房公積金,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存在,到底能發揮什麼樣的作用?就成為現階段的問題。
早在2005年,人民銀行《2004年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就有提到:「公積金對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購房的效果不明顯。」但當時這個評價沒有引起很大關注,國內業界和輿論界對公積金制度的討論還是從世行《中國2006年第三季度經濟季報》披露後才開始熱烈的。
建設部今年早期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數據。到2006年末,全國實際繳存職工達6916.87萬人,繳存總額為12687.37億元,繳存余額為7870.96億元,當年繳存額2927.9億元。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為72.05%,這包括公積金中心用於投資國債等的使用,不表示參加人的使用率。截至2006年末,累計為695.24萬戶職工發放個人住房貸款6364.33億元。這就意味著,如果即使按照每戶都是雙職工,也最多隻有約20%的人使用過公積金貸款,如果按1.7的系數,就是17%。這樣世行報告里的「公積金低貸款使用率」說法完全站得住腳。當年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71萬筆,貸款金額為1765.24億元,占當年繳存額的60.29%,當年戶均貸款金額10.28萬元;2006年末,個貸余額為3804.71億元,個貸余額占繳存余額的比例(個貸率)為48.34%。這組數字說明,盡管貸款人數占參加人數比不高,但貸存比卻不低,說明使用貸款的人貸款額度不小,得益的人貼息得益很大,確有少數人占走多數人蛋糕之嫌。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存款余額為3520.02億元,扣除備付資金後的沉澱資金為1945.83億元,占繳存余額的24.72%。數千億資金在閑置、不能及時發揮作用,確實可惜。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世行報告對中國公積金制度所提出的幾大問題如「貸款少、貸款人少、貸款人多為中高收入、資金閑置多」的確存在。但問題是,面對這些數據和現象,我們到底該有什麼樣的解讀?
筆者以為,我們迫切需要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職責、應該做到的和可以做到的功能,重新做出界定和廓清。特別有兩大問題在當前亟需要明確說明。
首先,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到底歸誰。賬戶持有人是否該有完全產權?還是因為有國家補貼成分在內,而只有有限產權?但即使是有限產權,賬戶所有人也有一定的對其資金的安全關注權、處置權、使用權。產權歸誰,這直接涉及住房公積金收益歸誰的問題。「24號文」有一個提法: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從建設部提供的數據來看,2006年底,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累計為廉租房建設提供了53.5億元的資金。從表面上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由國家支配用於住房保障,似乎很合情合理。但仔細一推想,可能不是那麼說得過去,畢竟職工存入至少自己那份公積金時沒有被告知增值收益要被捐獻的義務。同樣,這也涉及到公積金中心到底為誰增值保值的問題。也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才能解決公積金風險監管和經營運作的動機機制問題。
第二,住房公積金到底算不算住房保障的一部分。相當多的人認為住房公積金理所當然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建行行長郭樹清提出要通過適當限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比例,來「強化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這些當然都是很好的建議。報載,今年初,南京開始對公積金貸款「限高」,規定從今年起購買高檔房和獨棟、聯排別墅不得用公積金貸款,其中高檔房特指單價1萬元以上的房子。這是全國城市中首次試圖對公積金制度揮動「手術刀」,頗具典型意義。但這個問題同樣還是與前面的產權問題相掛鉤,住房公積金畢竟不是國家財政所有資金,從學理上能不能這么操作還是疑問。此外,筆者認為,公積金從設計目的上來說,受益對象就是要跟住房保障的對象區別開來,應該體現國家對中間收入階層的政策性照顧,理應不和住房保障實施混為一談,宜放在更廣大居民的住房金融體系下進行考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24號文」也沒有把住房公積金列入新住房保障范疇。
I. 2015年上海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是多少1
一、繳存基抄數
(一)各繳存單位2015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年工資總額÷12)。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應按《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執行)。
(二)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按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2015年度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8-12%。
三、繳存額
為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於164元(單位、個人合計,下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於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