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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體制改革

發布時間:2021-02-24 00:32:33

1. 住房公積金制度什麼時候建立的

1994年7月抄18日,國務院頒發《關襲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內容主要包括: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首次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首次提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首次提出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首次提出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並對經濟困難戶實行減、免、補政策;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從1995年開始實施安居工程,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提出加快住房建設和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2. 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方向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這次《住房公積金條例》修訂,主要有以下一些變化:
1、提取條件再放寬 可提公積金支付物業費:
送審稿對提取條件進行了放寬:一是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二是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個人繳存公積金:
目前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只有正式單位的職工,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單位同時繳存。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則無法繳存公積金,也享受不了公積金貸款等政策。
而在新公布的修訂送審稿中擬規定,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這對於一些靈活就業人員無疑是一大福利。
3、限高保低 加強法制監管 更顯公平原則:
修訂稿明確,公積金繳存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以職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為參照,不得低於60%,也不得高於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只有5%的下限,沒有設上限。因此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設定上限,為的是防止一些單位繳納不正常的高額公積金,這也是公積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種體現。
另外,送審稿還加大對騙提騙貸公積金的處罰力度,而在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則沒有相關的罰則。而對於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送審稿也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3. 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難點是什麼如何解決

目前中國住房公積金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公積金資金籌集困難較多
1、住房公積金相對開戶率低。公積金制度在許多中小城市尚未全面推廣,有些地方受部門利益或者地區局部利益的驅動,不願失去現有的住房福利,不能正確地把握形勢,仍然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除了主觀因素外,還有企業虧損的原因,也有預算經費困難不能到位所形成的遺留問題。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對那些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政府對它們沒有強有力的懲罰措施。
2.住房公積金未能及時繳足。我國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如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其繳交比率遠未達到新加坡25%的水平,其他城市的情況就更不容樂觀了。即使這樣,不少部門和單位在較低的規定比例內也難以足額繳存,或繳存拖延時間較長,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許多企業由於效益不好欠繳、緩交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比較嚴重,已經陷入惡性循環。
3.住房公積金被擠占和挪用。國務院在有關決定中,將住房公積金的屬性定為「個人繳交,單位資助,所有權歸個人。」但由於認識上的偏差,導致有些單位對公積金重視不夠,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時有發生,還有一些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只扣除但並不歸集,這些行為挫傷了職工參加房改的積極性,影響了國家對整個房改工作的總體安排。

4. 住房公積金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住房公積金1991 年5 月開始實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歷程:

1、1991 年5 月,上海市作為我國第一個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經驗的城市。

2、1994 年7 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肯定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改革確定期(1999-2002 年)。

4、完善發展期(2002 年至今)。

在90年代早中期,我國城鎮住房體制仍然以單位福利分配體制為主,住房公積金歸集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單位建房貸款,配合國家安居工程建設發放安居工程貸款,從建設源頭加大對住房投入,擴大職工住房建設規模,有效地緩和了職工住房嚴重短缺的矛盾。

在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融資功能在於支持住房建設。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頒布,要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1999年國務院頒布條例後,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4)住房公積金體制改革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優勢: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5. 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如何與時俱進

進一步抄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繳額差距過大、覆蓋面不廣、比重過高、管理不善等問題,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點。

6. 為什麼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實行住房公積專金制度啊有利於屬轉變住房分配體制的,有利於住房的資金的積累啊、周轉和政策性的住房貸款制度的建立啊,有利於提高職工的購建住房的支付的能力,促進住房建設。住房的公積金作為一種強制的實行、定向的使用的個人的住房儲金了,建立了職工的自我的保障機制了,可以增強職工適應住房商品化進程,解決自身住房問題、提高居住水平的能力,同時社會消費結構也得到合理調整,職工退休後的社會福利事業得到改善和加強,有利於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和社會的安定團結。

7. 住房公積金改革最新消息:住房公積金制度究竟如何改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徵求意內見,這是時容隔13年首次對該條例進行修改。近年來,住房公積金繳存懸殊、資金沉澱、使用不便等問題持續引發關注,從修訂送審稿的改動能夠看出

8.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從那一年開始實行的

1991年,上抄海市借鑒新加襲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進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而推行的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金制度。根據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9. 住房公積金哪一年開始提出的

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版制度,並很權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進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而推行的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金制度。根據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
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
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10. 住房公積金是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1994年。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經驗,率先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制度。

1994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在全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此後,中國的房地產業蓬勃發展。鑒於此,1999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停止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力度,住房公積金的功能發生重大轉型。

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的建立,推動了住房從福利分配轉為貨幣分配的體制轉軌,亦推動房改完成市場化住房體制轉軌。

(10)住房公積金體制改革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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