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公積金怎麼取,必須本人辦理嗎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 1、原則上採取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方式。對於轉回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答提取方式,只需提供職工本人在管理中心指定范圍內的儲蓄卡(折)中任一種卡(折)的賬號即可。 2、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手續須由單位辦理,職工只需將相關材料交由單位經辦人即可。 3、一般情況下,管理中心將在提取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職工提取的資金劃入職工銀行結算賬戶。(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須要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第二次及以後提取,只需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及身份證復印件即可)。
Ⅱ 北京住房公積金代繳
只有單位開戶,其員工才可以開戶、繳納.公積金不是必須的,國家不強制繳納.單位沒有開戶即使自己想繳也不能
Ⅲ 北京住房公積金卡怎麼辦理
應該去銀行辦理。
一、2013年3月25日,由首都信息住房信息服務中心承建的北京住房公積金新聯名卡系統上線運行。繳存職工根據自己需求,自由選擇與公積金中心開展合作的發卡銀行,並可在多家合作銀行申請辦聯名卡,但每家銀行只允許辦理一張。
繳存職工可以到交通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的北京區域營業網點辦理,但每家銀行只允許辦理一張。北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將向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發放(不包含國管、中直、鐵路分中心職工)。
二、單位指定專人辦理住房公積業務。
1、單位經辦人注冊登陸「北京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按網頁提示指引進行網上單位登記開戶,注冊成功後,列印《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用戶協議》、《網上申請確認單》、《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法人代表授權書》、《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申請表》、《單位登記表》、《開戶申請表》和《單位經辦人授權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2、持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屬管理部辦理登記開戶手續,辦理時在《北京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預留印鑒卡》上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章。
3、銀行分行具體辦理制卡和發卡手續。
北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是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服務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為目的,與商業銀行合作發放,具有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賬戶查詢和銀行借記卡多種功能的銀行卡,是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2013年3月25日新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上線,當前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共八家銀行合作發行聯名卡。
Ⅳ 北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有變更 中介代提將叫停
公積金提取政策擬變更,中介代辦將被叫停。為了進一步規范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擬定了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小黑中介代辦提取公積金存在很多違規現象,騙提公積金狀況嚴重。因此新規定的提出,以後代公積金繳存人申請提取公積金業務的,將不再被受理。
中介機構代辦原則上不受理
北京的一些「小黑中介」,長期以來都提供「代提公積金」的業務,只要向「小黑中介」繳納一定的費用,它們便能以委託代辦的名義,去申請提取公積金。
「近期,我們發現一些繳存人與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提取和違法騙提他人公積金。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打擊違規提取和騙提的行為。」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
新的《徵求意見稿》提出,原則上不受理中介機構代他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由管理部認定中介機構的資質或資格,若管理部認定正規中介機構,如人才服務機構、信譽一直良好的中介機構等,可以代理住房公積金業務,須將中介機構名單報歸集執法處審核後方能辦理。
同時,繳存人因特殊原因,確需委託他人辦理業務的,受託人須持委託人的授權證明、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公積金銀行合作網點增加一處
今天上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朝陽管理部與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東區支行合作開發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試點網點正式揭牌。
據了解,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東區支行營業室網點是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合作開辦的第56個櫃台延伸服務試點網點,位於朝陽區廣渠路21號,共設立9個櫃台,將為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補繳、支取、轉移、查詢列印等業務,辦理程序與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一致。
以上就是公積金提取政策上的一些改變,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本文來源:北京晚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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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代辦北京住房公積金服務費大概多少
五萬以上十個點 五萬以下 看情況
Ⅵ 北京住房公積金代繳怎麼操作
選擇一個可靠的公司,然後和公司溝通,選擇適合自己的業務,簽署相關文件!
Ⅶ 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委託辦理嗎
我男友婚前買了一套二手房,房子全款是30萬,他先出了15萬給戶主,然後余回款暫欠並寫了答借條給戶主,就辦了過戶手續,房產證寫的他一個人的名字。一個月後,他用自己的名字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並且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錢還了戶主剩下的15萬。
Ⅷ 北京公積金怎麼取,必須本人辦理嗎
1、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職工符合上述相關提取條件,則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針對第九條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2、職工購房後要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購房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購房全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貸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購房合同的復印件各一份;
3、首付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貸款購買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房產證的復印件各一份;
3、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主買房人支取記錄單。
職工提取時,需將以上相關提取材料,交給單位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
3、我租房了,能否提取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職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房屋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房租發票或完稅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承租人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提取時,需將以上相關提取材料,交給單位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
4、我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了,能不能把住房公積金取出來?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中,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符合該提取條件的職工離職後,提供戶口本以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提取儲蓄帳號等到交給原單位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06〕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職工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 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 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 職工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 (不含單位辦理提取) ,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議、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第十七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
第十八條 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 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 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提取的 ,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六條 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 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 單位 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 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結合北京實際,現就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調整通知如下:
一、 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到80萬元
按照管委會批準的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80萬元。
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七、八、九條
(一)第七條修改為:「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二)第八條修改為:「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第九條修改為:「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不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限制
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限限制。借款申請人只需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處於繳存狀態條件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