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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6 07:21:18

Ⅰ 濟南公積金交多久買房時才能貸款

連繳來6個月的職工即可申請公積自金貸款

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財政部、央行三部門發文,包括放鬆公積金貸款條件、推進異地貸款、降低中間費用、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其中,連繳6個月的職工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現行為12個月)。

公積金貸款即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

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長沙為12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為購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1)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職工購買自有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和證明材料三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夫妻雙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父母、子女中的一方必須與購房職工夫妻中的一方為同一戶籍。

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購買自有住房的實際支出且每個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均須無本部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Ⅱ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有什麼規定是否可以提前還貸是否可以每年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最好是濟南市戶口的,外地戶口需要找擔保人,可以提前還貸,可以每年提取公積金

Ⅲ 什麼是住房公積金濟南市的規定是怎樣的

住房公積金概述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看你是需要繳存、支取還是貸款方面的規定呢?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多少?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7%,最高不得超過12%,最高繳存基數不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各單位可按照自身經營情況,在依法納稅、正常發放工資的基礎上,申請適當調整比例,報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繳存比例一經確定,一年不變。

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程序
一、審批依據:
1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二、受理范圍及申報材料:
(一)受理范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支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失業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2 年以上,男性滿 50 歲,女性滿 45 歲。
(五) 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 償還個人購房貸款本息;
(七)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八)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房租,或者支付當年的物業服務費。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五)、(八)項支取條件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並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銷戶手續。
符合以上第(一)、(六)、 ( 七 ) 、(九)項支取條件的,可以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支取金額起點為百元。其中:
1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每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且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
2 、職工因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每還款滿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或實際償還完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停止支取住房公積金。
3 、同時符合第(一)、第(六)項支取條件的,按第(六)項支取條件的規定執行。
(二)申報材料
1 、填寫完整並加蓋公章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
2 、申請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 、按照《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規定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詳細內容查閱 「 濟南市政府信息公眾網 」 住房公積金網頁。
4 、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 「 濟南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 」 。

三、辦理程序:
1 、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並填寫支取申請審批表。單位審核同意後在支取申請審批表加蓋行政公章,財務部門出具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由單位指定專人,持支取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文件或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2 、 符合支取條件的,經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後,職工憑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及 「 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 」 去開戶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3 、 單位撤消、解散或者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封存,符合支取條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4 、 市屬五縣(市、區)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憑上述規定的相關材料先到當地受委託銀行進行初步審核,然後通過銀行將相關材料及復印件交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後,方可支取。

四、辦理時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收費標准:不收費

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程序
一、審批依據
1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二、受理范圍

凡濟南行政區域內,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時,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委託銀行申報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均可受理。

三、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
(一)申報條件
1 、至貸款時,借款人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2 、具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3 、已交付所購住房全部價款 20 %以上的首付款;
4 、同意以所購住房或其他房產作抵押。
(二)申報材料
1 、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 1 )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 2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 3 )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 4 )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 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 20% 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 6 )有效的擔保證明;
( 7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2 、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辦理是以所購住房做抵押擔保,在提供上述資料基礎上須補充以下資料:
( 1 )賣方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 2 )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
( 3 )由管理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 4 )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評估價的 80%
( 5 )由管理中心認可的中介機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三方協議;
( 6 )由區級以上房產交易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可到受委託銀行辦理。
3 、單位集資建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單位集資建房由單位集中辦理,集資建房單位在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 1 )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立項批復;
( 2 )國有土地使用證;
( 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4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5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材料審批通過後,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集資建房單位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協議書》或《擔保合同》。

四、貸款辦理程序
1 、借款申請人向受委託銀行領取並如實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附上述規定的全部材料報送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填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內容完整規范、證件齊全有效、材料真實合法。
2 、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的各種證件、資料審查合格後,簽署意見並註明時間報送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按照二級審批制度先由信貸經辦人員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測算、核實,簽署意見後,上報審貸部門負責人審查、審批,然後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出具《委託貸款通知書》,明確貸款的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同時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主辦行賬戶。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五、貸款辦理時限
各經辦銀行自收齊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起,至貸款發放到位的整個過程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二手房除外)。其中:在客戶提交完備材料後,由各經辦銀行初審的時間不超過 2 個工作日,並在初審合格後的當日(市區外次日)將申請材料報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審批並劃撥資金的時間不超過 5 個工作日;各主辦銀行要在 1 個工作日內將委貸資金劃至經辦銀行;各經辦銀行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時間不得超過 5 個工作日;經辦銀行向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劃撥資金的時間不超過 1 個工作日。

五、收費標准:不收費。

Ⅳ 濟南市公積金還款

概述支付
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其服務工作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制度,社會和法律制度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重要的住房和社會保障制度,國家法律,強制性,互助和保護。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實施的特別帳戶,他們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所在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你需要存,取,貸款,法規和規章?
住房公積金存款的比例是多少?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7%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最多12%,最高的存款基礎,不應該是更多比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倍。各單位在按照自己的經營條件,依法納稅,正常繳費工資的基礎上應用適當的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報告。存款比率是由年不變。
住房公積金的提款審批流程
批準的基礎上: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退出措施

2,受理的范圍和申請材料:
(a)接受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存儲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要求退出:
(一)購買,建造,翻新,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住住房的;
(b)已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終止聘用與單位之間的關系; (四)失業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多來,至少有50年的男人和女人的年齡至少45歲。
(e)應收移動濟南市行政區域的,或離開該國定居;
(F)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個人購買
(七)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H)工會受雇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租金,或年度繳納物業服務費。

符合上述第(二),(三),(四),(五),(八)條件,可以提取存儲在工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並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注銷手續。
符合上述第(一),(六),(七),(9),撤回,存儲的工人和他們的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支付,退出金額的起點百元。在哪裡:
1,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產權的城鎮自住住房的,每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金,住房公積金只能得出一次,且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
2,員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足額還款一年的時間和退出的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實際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和的興趣。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或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還款的實際成品,停止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3,同時符合第(一),(f)段撤回,所要求的第(六)制訂條件。
(二)申請材料
完整並加蓋公章「濟南市住房公積金退出應用程序,審批表」;
2,申請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BR /> 3,根據住房公積金退出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細節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濟南市政府信息公眾網的網頁的訪問。
4,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濟南住房公積金支付證書。

三個步驟: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第一,我撤回申請住房公積金,並填寫「退出審批表」。單位審批批准後,在抽簽表格加蓋行政公章,金融部門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的單位出具的證明指定的人,拿著抽獎和經理的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有關文件或證據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2,撤出的條件下,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員工的力量住房公積金支付憑證和住房公積金提款申請表「到開戶銀行退學手續。
3,單位注銷,解散或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以滿足提款條件下,通過直接應用到管理中心。
4,市的5個縣(市,區)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委託本地銀行進行了初步審核,上述規定的材料,然後通過銀行相關材料及復印件Exchange管理中心審批後,才撤出。??

處理時間: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天使授出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5收費標准:不收費
BR />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程序
批準的基礎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 a>
二,受理范圍

濟南市行政區域的,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房改房和第二二手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報告可以受理。

申報條件和申請材料
(一)申報條件
到貸款,借款人有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2,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3,已交付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首付;
4,同意購買房屋或其他不動產作為抵押。材料

(1)(b)申請材料
商業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借款人及參與貸款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和復印件,原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提供的副本結婚證書和其他認證的單位或派出所);
(3)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4)借款人及參數貸款人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20%的申購資金的有效證件;
(6)有效的宣誓書;
(7)住房公積金貸款期房房地產,必須是由開發商和銀行委託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協議的簽署,借款人的抵押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2,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第二二手房的手柄做抵押品,是基於購買的住房提供上述資料的基礎上,添加以下信息:
(1)賣方,復制的卡,戶口簿;
( 2)房地產執照副本原件;
(3)由管理中心的評估報告確認的評估機構頒發的;
(4)授信額度不得超過評估價80%
(5)經批準的中介機構買家和賣家之間簽署的三方協議,由管理中心;
(6)由區級以上房產交易部門的抵押登記。
二手房公積金與銀行委託貸款。
3,單位集資建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提高處理單位集中集資建房單位申請,報基金管理中心的住房的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1)計委批準的項目;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施工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築施工許可證。
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協議」或「保證合同的訂立,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提高住房單位。

貸款管理中心計劃
1,貸款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接受委託銀行,並如實填寫「申請表」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附上述規定。銀行委託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認真調查,核實,以確保內容的完整的規范,該文件是完整的,有效的,真實的合法的材料和材料。
2,各種單據,委託銀行對借款人的資格文件審查,簽署意見,並表示將其提交給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按照與輔助審批系統的信用狀況借款人的第一個信用卡處理的人員進行檢查,測量,驗證,並簽署提交的貸款審批部門的意見頭,以審議批准,然後到的主辦銀行發出通知委託貸款,對象明確的貸款金額,長期,利率和其他內容,而委託貸款資金的賬戶轉移到贊助商線。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委託的銀行貸款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為什麼。

五,貸款處理時間
材料從每個處理銀行從收到的所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到位的貸款由申請人提供,整個過程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內(使用房屋的例外)。:客戶提交完整的材料各銀行經理一審不超過兩天,提交的申請材料到管理中心(城外的第二天);管理中心批准後經過的第一個實例分配資金不超過5個工作日內贊助一個委員會處理銀行的可貸資金的銀行工作日內,每個處理銀行與客戶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時間可能不超過5個工作日內,銀行經理撥款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不超過一個工作日。

5收費標准:不收費。

Ⅳ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濟南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委託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濟南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人。管理中心委託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經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和歸還手續。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合同,並在其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管理中心的職責
管理中心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批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劃撥貸款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算,監督、檢查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貸、結算、回收情況。貸款收益歸管理中心所有,貸款風險亦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貸款的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濟南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至貸款時,已累計繳存12個月以上並且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濟南地區范圍內的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由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行政事業單位,要由該單位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負責代扣代繳借款人每月應還的貸款本息。
第六條 申請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託指定的受委託銀行直接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
(二)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或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其他情況的由所在單位或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單位集資建房者應提供計劃、土地、房改等部門的批准文件,購買房改房者應提供《職工購房申請表》及《住房資金補償額計算審批表》,自建住房的應出具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償債能力證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證明;
(七)單位公積金開戶銀行、單位及個人公積金賬號;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貸款擔保及房屋保險
第七條 貸款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可分為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可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以現房做抵押擔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法定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後,交受委託銀行。
以期房做抵押擔保的,先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後3個月內,再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房產證,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後,交受委託銀行。
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以質押物辦理登記或移交於受委託銀行佔有時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證人作保證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選擇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專業貸款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人承擔公積金貸款的保證期間從借款人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八條 房屋保險
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保險,由借款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辦理。
第四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貸款,按照公積金多繳多貸、少繳少貸的原則,具體貸款數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准計算確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下列限額的,以申請額作為貸款金額;申請額超過限額的,以其中最低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每個購房戶所貸金額不高於所購房屋總價款的70% ;
(二)每個購房戶不高於20萬元的貸款限額;
(三)可貸款額度不高於借款申請人及配偶貸款期內工資基數總額的40%(計算公式為: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配偶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12個月×貸款年限×40%)或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離異或配偶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可將願作為共同還款人的一名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公積金繳存額一並計算。
每個住房公積金繳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請貸款。
借款申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資金時,可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第十條 貸款期限
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一般按家庭每月總收入的40%左右用於歸還借款來計算還款期限;對還款能力較強者,根據本人申請可減少其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齡。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受委託銀行的初審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的申報與審核
借款申請人可向受委託銀行領取並如實填報《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附第六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報送受委託銀行。
受委託銀行要對借款人填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內容完整規范、證件齊全有效、材料真實合法。受委託銀行對客戶材料齊全的初審過程不超過2個工作日,並在初審合格後的當日或次日將全部申請材料由專人報送管理中心審批(銀行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和期限核定
嚴格按管理中心的規定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十四條 購房合法性的審查
審查購房合同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齊全。
在借款人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期房時,對開發商要進行以下審查:
(一)公司資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項目資料:市以上發展計劃委的立項批復、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
(三)項目審查:通過審查項目手續是否合法,批件是否齊全,以確認開發商擔保資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各經辦銀行要將對開發商的審查認定材料及其上級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同意按揭貸款的批復意見報送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五條 抵押物權或質物的審查
審查擬抵押的財產或質押的權利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37條、第75條的規定,確認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證明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抵押物評估證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條 借款人收入情況及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借款人的公積金繳交情況及公積金繳存余額是否屬實。
第十七條 保證人保證證明及保證資格審查
要審查保證人的身份證明、經濟收入證明、書面擔保證明及公積金繳交情況。
第十八條 其他審查
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的各種證件、資料審查合格後,簽署意見並註明受理時間報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中心的審批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實行三級審批制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按照三級審批制度先由信貸經辦人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測算、核實、簽署意見,經信貸業務處室負責人審查後,報管理中心分管負責人批准。然後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出具《委託貸款通知書》,明確貸款的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同時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主辦行賬戶。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七章 合同的簽訂及資金劃撥
第二十條 合同的簽訂
根據管理中心開具的《委託貸款通知書》所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受委託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及委託扣款協議書。在借款合同中要明確一種還款方式,即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採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過1年的,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二十一條 資金劃撥
在與借款人簽訂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合同後2個工作日內,由受委託銀行將管理中心委託貸款資金劃入開發商或單位集資建房專戶。除有特別規定並經管理中心同意授權外,禁止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或提取現金。
第八章 貸款回收
第二十二條 貸款回收
受委託銀行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收回貸款本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託銀行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對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實行按月還款的,要按照《每月還款計劃表》及時收回本息。受委託銀行在收到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當日開據《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單》,將款項劃到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第二十三條 逾期貸款的催收
受委託銀行按月向管理中心報送貸款明細表,定期與管理中心核對賬目。對借款人逾期未還貸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書面通知受委託銀行催繳。逾期1個月以上的,受委託銀行要在1周內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達《逾期貸款通知書》予以催繳;逾期3個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會同受委託銀行聯合催收;逾期6個月以上的,按所簽訂合同的有關規定,由受委託銀行提起訴訟,訴訟費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的變更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各種合同。
第二十六條 借款擔保的變更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時,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人在1個月內變更擔保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同時匯總情況報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的終止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十章 違約的處置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處置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可採用以下違約處置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計收罰息;
(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五)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貸款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的管理
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並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須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報管理中心信貸處一份。所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紙質材料必須由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各保留一套。房屋抵押(質押)登記證書及保險單復印件要報送管理中心存檔。公積金貸款檔案要實行微機管理,要為每一位借款人開設一個賬戶,並將借款人、保證人的基本情況輸入管理中心網路管理系統的資料庫,然後進行鎖定,以防止借款人第二次借款。
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應將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資料、證明文件和保險單據,按照《檔案法》有關規定登記編號,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管理辦法的解釋權
本辦法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Ⅵ 咱濟南市的新政策住房公積金交了不到一年能貸款買房嗎能貸款多少錢

你好,辦理復公積金貸款需要制2個條件
1、首先你工作的單位給你上了公積金,那麼你就有了個公積金帳號;
2、公積金需繳存12個月以上,時間和繳存額必須滿12個月
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1)借款人具有城鎮戶口;
(2)本人及所在單位在本市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從後往前推算);
(3)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購買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協議,並有所需規定比例自籌資金;
(5)有《擔保法》規定的資產為貸款抵押或質押;
(6)同意辦理置業擔保或抵押物財產保險;
(7)同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望採納!

Ⅶ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介紹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是一項地方性管理文件。

Ⅷ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駐濟和市、縣(市)、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簡的原則,在符合規定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城鄉建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統計、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質監、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現代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體系,控制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章繳存管理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未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繳存登記。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單位應當及時為新錄用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入新設立的賬戶。
原工作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職工提交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為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於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12%。每個年度內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繳存比例,並可以逐步提高。個人繳存比例與單位繳存比例應當相同。
第十二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規定的,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全部工資、津貼、補貼、獎金項目)計算。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擬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上、下限,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或者逾期繳納;未按照規定繳存的,應當補繳。補繳數額按照欠繳時的月繳存基數和比例計算。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由公積金中心核查;仍無法確認的,應當依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列明體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款。
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存基數等於或者低於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提出免繳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後,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0日內作出准予免繳或者不予免繳的決定。
第十七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實現再就業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再就業後,由原單位辦理啟封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經營虧損,無能力按照現執行比例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超過年應繳額3倍的;(二)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第十九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繳存比例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或者審計報告;(四)單位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五)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一)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二)工資停發6個月以上的;(三)發生嚴重虧損的;(四)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
第二十一條申請緩繳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緩繳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四)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證明材料。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單位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年。緩繳期滿仍無能力繳存的,應當在期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第二十二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經濟效益好轉的,應當恢復原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改制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改制,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批准部門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報公積金中心備案後,辦理合並、分立、撤銷、解散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破產單位應當自批准進入破產程序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核實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破產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企業在破產清算資金中解決。
第二十四條對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其發出催繳通知書。欠繳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補繳欠繳額。欠繳額較大,不能一次性繳清的,單位應當提出補繳計劃,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後分期補繳。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調離本市並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費的;(九)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十)非本市戶口在本市務工,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
第二十六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核實後出具的提取證明和支款憑證;(二)本人身份證;(三)相關證明材料。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
第二十七條公積金中心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及時審批;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請貸款時已達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期限;(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四)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最長年限和購房首付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初審手續。
公積金中心與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建立風險防範機制,保證資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受委託銀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個人貸款申請表、本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和共同還款承諾書(擔保書);(二)婚姻狀況證明;(三)本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四)有效的擔保證明;(五)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受委託銀行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受委託銀行報送的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准予貸款的,受委託銀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三條職工提前償還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受委託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受委託銀行應當在住房公積金年度結算後30日內向單位提供對賬單,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職工。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余額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受委託銀行、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貸款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企業應當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的前提下,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於發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具體范圍和項目貸款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但不得從事國債回購或者委託理財業務,嚴禁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等擔保業務。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照國家規定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依法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按時、足額繳存。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公積金中心可以記錄、復制相關資料,但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對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並發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第四十四條公積金中心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委託公積金管委會指定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二)違法審批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核變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三)違法發放貸款;(四)違法購買國債或者企業債券、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委託理財。
第四十五條職工有權揭發、檢舉不繳、少繳、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後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企業阻止或者變相阻止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業信用檔案中予以記載。
第四十九條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公積金中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市監察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以及由於學習、病傷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建造是指經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是指經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
大修是指由當地房屋鑒定部門鑒定為嚴重損壞房、危房,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不屬於大修。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Ⅸ 請問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怎麼計算

公積金貸款的利率額度及兩種演算法: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每戶不高50萬元,最內低於1萬元貸款限額,且不高容於所購商品房總價貸或二手房評估價的70%二者取低值。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有以下兩種計算:1.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15倍。
2.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款額之和除於繳存比例×12個月×貸款年限×40%

Ⅹ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問題

如果在你名下,還有公積金貸款沒有還完,是不允許再次貸款的;

除非你把共同還款人給取消掉,這樣你的名下就沒有貸款了,這種情況是可以再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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