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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負擔的住房公積金屬於什麼

發布時間:2021-02-26 19:09:10

⑴ 請教一下各位老師 企業負擔的公積金部分為什麼不通過「應付工資」核算,它不也算是企業付給職工的工資嗎

你好。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應付工資」科目核算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

因此,題中企業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是否應當由「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取決於住房公積金是否構成工資總額。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1、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2、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3、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4、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可見,住房公積金雖然屬於「勞動報酬」,但並非企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因此,不屬於工資總額構成范圍。

由此,企業按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

⑵ 企業代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如何做會計處理

  1. 這是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來核算的。

  2. 扣的時候

    借: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專

    貸:其他應付款-屬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的部分) 支付的時候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的部分)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3.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3000
    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2000
    生產成本--- 住房公積金 1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⑶ 會計分錄中提取應由企業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⑷ 住房公積金是什麼個人承擔多少單位承擔多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目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是5%-12%。

拓展資料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企業非稅負擔,現就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各地區2016年出台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區要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可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切實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凡超過3倍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

三、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由各地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在5%至當地規定的上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的審批效率

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授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按照職責分工,周密組織實施,加強政策解讀,切實抓好落實。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於2018年6月底前,將本通知落實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8年4月28日

⑸ 企業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在什麼中列支

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⑹ 住房公積金在會計分錄中屬於什麼賬戶

屬於「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科目。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都計入此科目。

會計分錄如下: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

3、如果當期未繳納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6)企業因負擔的住房公積金屬於什麼擴展閱讀:

應付職工薪酬的賬務處理

(一)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二)計提比例:

醫療保險費:10%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12%)

養老保險費:1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2%)

失業費: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

工傷保險:1%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0.5%)

生育保險:見工傷保險即可。

住房公積金:10.5%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7%)

工會經費:2%

職工教育經費:2.5%

(三)企業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對發生的職工薪酬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非貨幣性福利按產品或商品的市場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⑺ 單位負擔的公積金應該在職工薪酬核算嗎

不正確。依據財政部《關於事業行政單位住房資金會計核算問題具體規定的通知》([1992]財預字第100號)規定:「自1991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的事業行政單位陸續參加了住房制度的改革,並相應建立了住房基金。為了加強事業行政單位的住房資金的核算與管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設部(92)財綜字第31號印發的「關於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和財政部(92)財綜字第114號印發的「關於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會計科目
(一)在資金來源類增設「住房基金收入」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1(2151、31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的各項住房基金收入。總帳科目下設「上級單位(財政)撥款」、「租金收入」、「轉入維修、管理費」、「轉入房租補貼」、「住房折舊費」、「住房修理費」、「售房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九個二級科目。
(二)在資金運用類增設「住房基金支出」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251(2251、32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的各項住房基金支出。總帳科目下設置「購房支出」、「建房支出」、「公積金支出」、「維修管理支出」、「補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二級科目。
(三)在資金來源類增設「住房基金結余」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2(2152、3152)。本科目用於反映單位住房基金的收支結果。年終,單位當年「住房基金收入」與「住房基金支出」的收、付方余額全部轉入「住房基金結余」科目。本科目年終為收方余額時,歸入資金來源類;出現付方余額時,歸入資金運用類。
(四)在資金來源類增設「個人住房資金」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3(2153、3153)」。下設「租賃保證金」和「住房公積金」兩個二級科目。「租賃保證金」用於核算事業行政單位職工個人租用單位公房預付保證金的繳退情況。「住房公積金」用於核算單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使用、餘存情況。
本科目應按人設明細戶。並定期與開戶銀行對帳。
(五)在資金結存類增設「繳存公積金」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353(2353、3353)。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二、會計帳務處理
(一)住房基金收入的會計核算
1.收到上級單位(財政機關)撥補的提租補貼及其他住房資金,或收到城市住房基金中撥入的資金時,收記:住房基金收入--上級單位(財政)撥款;收記:銀行存款(全額單位通過其他存款核算,下同)。
2.單位原來用於自管住房維修管理的資金轉入住房基金時,收記:住房基金收入--轉入維修、管理費;付記:預算外支出(業務支出、事業支出)。
3.單位收到出售住房收入時,收記: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記:銀行存款。
按標准價、成本價及各種優惠價格出售住房的,單位固定資產帳暫不作調整。待國家正式規定下發後,另行處理。
4.單位收到其他各項住房資金收入時,收記: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的具體項目填列二級明細科目,下同);收記:銀行存款(或付:預算外支出、結余、收益等)。
5.收到由城市住房資金中借入或其他渠道借入的住房資金時,收記:借入款;收記:銀行存款。還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住房基金支出的會計核算
1.單位用住房基金購入職工住房時,付記:住房基金支出--購房支出;付記:銀行存款。
同時收記:固定資產基金;收記:固定資產。
2.單位用住房基金自建住房:
(1)預付工程款時,付記:暫付款--預付基建工程款;付記:銀行存款。
(2)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時,收記:暫付款--預付基建工程款;付記:住房基金支出--建房支出。
同時收記:固定資產基金;收記:固定資產。
(3)單位用借入資金購建職工住房,其支出資金通過住房基金支出核算。發生支出時,付記:住房基金支出--鬃支出;付記:銀行存款。
增加單位固定資產的,還應登記固定資產帳。
4.辦理公積金支出。
(1)按規定標准計算單位應繳住房公積金時,收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付記:住房基金支出--公積金支出。
(2)交納公積金時:收記:繳存公積金;付記:銀行存款。
5.發放提租補貼、支出自管住房維修、管理費及辦理其他各項支出時,付記:住房基金支出--(按支出具體內容列明細科目);付記:銀行存款(或庫存材料)。
(三)年終結轉當年住房基金收支的核算
結轉住房基金收入時,收記:住房基金結余;付記:住房基金收入。
結轉住房基金支出時,收記:住房基金支出;付記:住房基金結余。
(四)職工個人繳納住房資金的核算
1.單位在工資中代扣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
全額預算單位:付記:經費支出--工資;付記:經費存款(或經費限額);收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收記:其他存款。
差額預算單位和自收自支單位:收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付記:業務支出(事業支出)--工資。
2.收到職工交來的保證金時,收記:個人住房資金--租賃保證金;收記:庫存現金。
3.單位繳存個人公積金時:收記:繳存公積金;付記:銀行存款。返還繳存資金時,付記:繳存公積金;收記:銀行存款。
4.結算公積金利息時,收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收記:繳存公積金。
5.職工使用住房資金或返還個人住房資金時,付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租賃保證金);付記:庫存現金。
根據財政部財會(1993)47號;(1995)14號;(2000)093號文件整理,企業原住房周轉金的會計處理如下:
企業按規定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分別在「住房周轉金」、「盈餘公積——公益金」、「長期借款」科目中核算。
企業所有的住房基金的來源以及運用均在「企業住房基金」備查簿中登記。(登記內容附後。)
企業取得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入的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的利息收入等。
借:銀行存款
現金
貸:住房周轉金
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住房公積金
借:住房周轉金(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
應付工資(個人負擔住房公積金部分)
貸:銀行存款
住房周轉金不足以交納應由企業負擔的住房公積金的企業按有關部門核定批准,可以在管理費中列支的住房公積金部分
借: 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住房周轉金
企業給予職工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
借:住房周轉金
貸:應付工資 (企業給予職工的住房補貼部分)
現金
企業用住房周轉金支付職工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以及按國家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費用性支出
借:住房周轉金
貸:銀行存款
企業購買職工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按實際支出的價款
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住房周轉金(屬於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的部分)
貸:資本公積金
借:盈餘公積——公益金(屬於應由公益金負擔的部分)
貸: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企業出售職工住房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的按固定資產出售進行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按固定資產帳面凈值)
累計折舊 (按已提折舊)
貸: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原值)
發生的職工住房的固定資產出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出售的國有住房上繳的住房出售收入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出售的國有住房發生的凈收益(如發生的凈損失,做相反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住房周轉金
上述出售的職工住房,如果原屬於用公益金購買的還應同時
借: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按已出售資產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價值部分)
貸:盈餘公積——公益金
出售職工住房使用權的,企業收到的出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住房周轉金
已出售使用權的住房在提取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企業應將已出售使用權的住房單獨作為一類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企業分得的企業職工出售或出租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住房周轉金
企業應將已出售部分產權的職工住房的原值、累計折舊、以及企業職工出售、出租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企業住房基金具體包括:
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
借入的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
企業住房周轉金的來源:
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出售凈收入;
企業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
企業住房周轉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資金。
住房周轉金作為負債進行管理。企業安排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過住房基金總額。
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後,賬務處理
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後,企業現有的住房周轉金余額,做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經過清理後的企業「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如為借方余額,應做如下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住房周轉金

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應做分錄
借:盈餘公積——公益金
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資本公積金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經過清理後的企業「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如為貸方余額,應做如下分錄:
借:住房周轉金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⑻ 企業負擔的公積金計入哪個科目,那職工負擔的呢,如題。企業收到委託收款付款通知,支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

放入其他應付款~~~然後看負擔的是誰放入相應成本費用~~~比你的這題~內~~
計提:
(容1)企業部分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 90,000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 90,000
(2)個人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 90,000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 90,000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 180,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0

不明白追問吧~~~~~~~~~~~

⑼ 計算並結轉應由企業負擔的職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相應憑證

單位為職工支付社保費並從職工工資中代扣社保,用應付職工薪酬-社保歸集核算。專

一、社屬保即社會保險費,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現行社保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保費分為個人繳納和企業統籌兩部分
二、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社保賬務處理會計分錄:
1、計提單位負擔部分
借:成本費用相關科目(按受益人員所在部門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從工資中代扣個人負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繳納社保(含單位負擔的及個人負擔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貸:銀行存款

⑽ 企業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往哪記

1、企業按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貸記的是銀行存款科目;
2、具體分內錄是:
借:管理容費用-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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