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後我想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嗎
退休後我想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嗎?答,不可以,你以退休了,沒有單位了,你向那繳納住房公積金,你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需要給你補繳另一半,沒有單位了,誰給你補繳?
Ⅱ 退休了可以再交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對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職工和家庭來說是一種資金機制上的保障內容,而對於一部分暫時不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職工和有住房公積金積累的離、退休職工來說,住房公積金是養老金的補充。這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兩種機能。因此,職工離、退休不實行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為了保障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養老的權益。如果職工離、退休後繼續繳存公積金的話,將享受不到這筆資金養老保障的優越性,甚至會降低他們的生活水平,等職工去世拿這筆資金是沒有意義的。從另一個角度看,職工運用公積金購建房,也就達到了解決住房的目的,並從住房資產角度間接地保障了其養老的權益。因此,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當職工離、退休時,其積累的公積金可以全額提取供養老之用。
Ⅲ 退休人員返聘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版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權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已經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具備職工身份,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屬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不能繼續繳納公積金。
Ⅳ 退休人員單位還給上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人員不在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退休提取出賬戶余額。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1、由單位財務或勞資開出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積金需同時提供結婚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貸款銀行的貸款部門列印上一年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對賬單(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月)並請銀行蓋章
4、若用存摺還貸款,須提供還款存摺及存摺復印件一份;若用銀行卡還貸款,須提供由銀行櫃台出的最近一年的銀行卡明細一份
5、到貸款銀行的貸款部門簽《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書》
6、若夫妻雙方都提取,夫妻雙方簽字摁手印,並在開戶銀行賬戶上填寫完整,直接打到個人賬戶里
註:職工本人需到場在提取申請表上簽字按手印(公積金匯入個人還款帳戶)
(4)退休人員可么交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申辦注銷公積金賬戶條件和材料
一、離退休
1、區(市)縣級及以上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職工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2、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蹤
1、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合法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經公證的繼承或受遺贈權公證文書及復印件
三、出境定居
1、公安部門出具的原因為出境定居的戶籍注銷證明
2、單位出具的關於職工出境定居的提取申請
3、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1、區(市)縣級及以上勞動或醫療部門出具的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書
2、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單位出具的關於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並解除勞動關系的提取申請
4、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納入享受城鎮最低收入保障金範圍
1、職工從民政局領取的低保證
2、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4、單位出具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後納入低保的提取申請
5、提取人身份證原件
Ⅳ 退休職工能再交住房公積金嗎 個體戶可繳存住
公積金可以自己覺。退休後可以提取公積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內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容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再行購買房屋時,是可以將公積金提取的。
Ⅵ 退休後還能繼續交住房公積金嗎
是不能在繳納的。抄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Ⅶ 退休人員是否可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
不可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7)退休人員可么交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