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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發布時間:2021-03-01 15:21:43

『壹』 內蒙古公積金提取必須買房才能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抄領取需要以下條件襲: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夫妻提取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由於哪種類型提取公積金按照相應的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貳』 呼和浩特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提取的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大致手續如下: (一)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二)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為開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完成審批和錄入業務後,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三)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叄』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提取程序
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書》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審核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到職工提取申請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提取條件及所附材料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准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規定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職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兩年內未再就業和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市級勞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6、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學、火災盜搶等)證明;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費用實際支出證明。

『肆』 呼和浩特市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根據呼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流程如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後,出具《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其他提取申請資料,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書》,由職工簽字確認提取金額。
3.職工當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書》一式三份,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支款手續。
4.職工將建設銀行付款確認後的《提取通知書》一份退給單位,作為單位記賬憑證。
提取條件:
住房消費提取包括住房消費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費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現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非住房消費提取包括銷戶提取和按月提取。
綜上,呼和浩特市通過以上方法即可提取,詳情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伍』 內蒙古個人公積金怎麼取出

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特定條件方可辦理提取,以下為不同條件的提取方式,供參考。
1、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所已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權證》(含《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交易登記證明書》)和購房(銷售)發票。購買房改房的,應提交需經房屋所在地房改辦出具的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文件(或《房地產權證》)及付款收據。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國土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5、離休、退休的需提交離休、退休證。
6、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外,還應提交市級醫院證明、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殘疾人證明》其中一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只能辦理封存手續。
7、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領取《失業證》的。提交《失業證》及身份證等。
8、外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身份證等。
9、工作調離、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市公安局戶口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出境定居證明等(出境進修、學習或短期出境的,不屬提取范疇,只能辦理封存)。
10、償還因購買自住住房銀行貸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證明(購買外市住房無抵押登記證明的,可提供購房發票)及還款存摺(或最新還款清單)。
11、償還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銀行貸款本息的。應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證明(建造、翻建、大修外市住房無此證明的,可提供相關發票)、報建證明及還款存摺(或最新還款清單)。
12、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戶口)工資收入5%以上(含5%)的。提交工資收入證明(由職工單位出具)、戶口簿及租賃合同、繳交房租發票等,憑當月繳交房租發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外市戶口職工提交租賃合同、繳交房租發票、收據或單位證明。
1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交相關證明(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繼承人、受遺贈人公證書等),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14、職工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戶口簿、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東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保障金證》或《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保障證》。可每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資格。
15、職工家庭因突發事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困難的。提交消防部門火災認定書或保險公司賠償證明等。
16、職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門診卡(市社保局核發)、醫葯費用發票。可每月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市低保標准。

『陸』 內蒙古銷戶提取公積金的條件與材料有哪些

一、退休、退職來

1、本源人身份證

2、本人公積金聯名卡或銀行儲蓄卡(存摺)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效退休(退職)證明文件

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二、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

1、本人身份證

2、本人公積金聯名卡、銀行儲蓄卡(存摺)

3、企業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4、行政、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的批准文件

★職工支取後6個月內不得在本中心再次開戶。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三、工作異地調動

1、本人身份證

2、上級部門出具的工作調動證明或新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

3、調入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證明(原件)

★上述1、2項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

2、公正部門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繼承公證書

3、死亡職工原單位的銀行開戶行信息

★只有一名法定繼承人時,公積金賬戶余額打入繼承人銀行儲蓄卡(存摺)。並無需提供上述第3項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以上內容來自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網站。(1)

引用資料

  1. 銷戶提取條件與材料.

『柒』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是否在離職一年後可以全部提現還是不可以提現謝謝

可以,但是需要滿足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離休、退休的;

  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捌』 關於內蒙古包頭市提取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提取條件:
1、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版公積金:
(1)購買、建造、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2、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國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且家庭生活困難的;
(6)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籍遷出本市的;
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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