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細則及查詢辦法
現在,只要我們進入的是一家正規公司,公司都會給員工繳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在購買自住住房等時機可以提取出來。那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哪些辦法查詢?一起來看。
住房公積橘螞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臘兆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圓局埋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一條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中國現行公積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外,我國各省自治區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由分散於全國各地的地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也需要到對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查詢。為方便市民查詢,全國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陸續開通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業務。公積金查詢主要有四種途徑:
1、前往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櫃台或觸摸屏查詢機查詢;
2、持公積金聯名卡到開戶銀行的經辦網點查詢;
3、通過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聲訊電話查詢;
4、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進行查詢。
Ⅱ 台州住房公積金流水怎麼打
辦理公積金明細需要的材料:
職工本人辦理的,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辦事處或者專管理部辦理屬;
由已在中心系統備案的單位經辦人來辦理的,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需開具證明的職工身份證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到辦事處或管理部辦理;
由分單位經辦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代辦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配偶代辦的,除需要提供雙方身份證原件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的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明;
由別人代辦的,需提供雙方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用於核對)及公證書。
Ⅲ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也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保障職工個人權利的一項條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3)台州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Ⅳ 公積金繳存的管理辦法
《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具體包括:(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變更、注銷;(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封存、轉移;(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核定;(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五)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繳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二)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三)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審批或授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四)確定繳存額上限,審批或授權管理中心審批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繳存的申請。
第四條 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國家機關;(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三)事業單位;(四)民辦非企業單位;(五)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在職職工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
第七條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為實際工作不滿六個月未簽訂合同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以1993年以前標准價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夫婦雙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單位應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一)夫妻雙方工齡之和滿65年且在職的,從夫妻工齡和滿65年第二個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二)按標准價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夫妻雙方,補交房價款後,可按照《關於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試行規定》([95]京房改辦字第056號)、《關於印發〈關於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97]京房改辦字第071號)、《北京市關於按標准價給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通知》([98]京房改辦字第178號)和《關於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取消標准價後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號)規定,申請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單位設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條 單位應指定專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應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三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外省市單位駐京機構、分支機構在本市僱用的職工,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條 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後,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三條 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准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單位超過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管委會審批;無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的,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管委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由財政部門全額資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不再審批。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按核定的月繳存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經單位和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後,由單位告知職工本人,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多繳部分,劃回繳存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應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審批工作應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延手續。
第三十條 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連續三年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降低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三十一條 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 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計算。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單位和職工分別計算的補繳額,由單位統一繳存到管理中心。對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三十三條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並、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序優先清償。
第三十四條 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設立集中封存庫,管理以下情形人員住房公積金:(一)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二)調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三)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四)職工住房公積金在單位內部封存,自願轉入集中封存庫的;(五)其他。
第三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單位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職工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其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或集中封存庫:(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二)職工調入、調離本市的;(三)單位合並、分立的;(四)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後,職工住房公積金進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五)集中封存庫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六)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應自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到集中封存庫的手續。職工與新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後,新單位應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三十九條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集中封存手續。
第四十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請辦理。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對賬。管理中心於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管理中心於每年8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第四十二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第四十三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四條 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條 管理中心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卡或住房公積金存摺,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四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照常計息。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為准。
Ⅳ 台州市購房用住房公積金什麼步驟
一、台州市公積金貸款政策:
現行中: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前要在工作地台州連續十二個月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改革後: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六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異地互認: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就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台州市尚未正式實施新政策的內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執行,詳情如下:
1、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
2、職工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且當前正常繳存公積金;
4、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在台州市區域內購建自住住房;
6、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信用良好;
二、台州公積金貸款流程:
1、借款人到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領取並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2、填寫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後,出示貸款申請材料及證件交於工作人員。
3、工作人員對借款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就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進行面談,形成面談記錄。
4、雙方初步確定貸款額度、期限等信息後,工作人員將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貸款事項,作出是否准予決定。
5、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借款人在規定時間內到受託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6、貸款合同簽訂後,受託銀行將借款以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開設的結算帳戶內。
三、台州公積金貸款材料:
1、購房合同
2、購房首套預付款不低於總房價30%的發票(二套預付款不低於總房價的60%)
3、貸款申請人在建設銀行或工商銀行開戶的存摺或卡
4、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身份證
5、結婚證
6、戶口簿
7、房產公司出具的貸款聯系書
註:貸款申請人如果是單身,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狀況證明。
四、近日出台《關於調整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對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調整如下: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時,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按首套房實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一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且已結清的。
目前無商業住房貸款記錄或已結清的,視作首套房實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目前還有一筆商業住房貸款未結清的,按首套房利率實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40%;有兩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且已結清的。
目前無商業住房貸款記錄或已結清的,按首套房利率實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40%;目前還有一筆未結清的商業住房貸款的,按二套房實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60%。通知明確,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且已結清,可作為首套房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目前仍有兩筆及以上商業住房貸款未結清的,不能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Ⅵ 浙江台州的住房公積金問題
如果你每個月公積金交300塊,那麼公司每個月也往你帳戶上打300塊,你買房子的時候這就是600塊了內。如果你一輩容子交了5萬,那你帳戶上就是10萬了,這種好事大家一定不要拒絕啊。公積金可以用來買房子,還貸款,裝修什麼的,如果你自己家可以找到地皮蓋房子,那蓋房子的錢也可以從公積金里付如果你一直不用這錢,最後退休的時候貌似可以把錢全部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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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台州的公積金,是否可以提取,方法有哪些
台州的公積金是嗎,估計能夠提取的。
Ⅷ 請問「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什麼意思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公積金繳存額是按照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公積金繳存比例來計算的,其中公積金繳存基數一般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職工當年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首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一般為5%-12%。
但因為有的公司職工工資很高或很低,所以多數城市也會規定繳存基數上限以及下限。一般情況下,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各地的市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也有地方是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每年7月1日起,全國各地可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繳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