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代扣款項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計提工資時(含來單位繳納社保自):
借:生產成本 (工人工資)。
製造費用 (車間管理人與和輔助人員工資)。
管理費用 (管理人員工資)。
銷售費用 (銷售人員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發工資)。
其他應付款—養老 / 醫療等 (單位支付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單位支付部分)。
(1)代扣款項住房公積金計入擴展閱讀
代扣款項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企業內部轉賬的,如代扣職工宿舍的房租、水電費、職工出差的借支等;
二是受其他單位委託代扣的,如受社會保險中心委託代扣的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部分;
受房改中心委託代扣職工個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部分以及受稅務局委託代扣職工個人所得稅等。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地區價格的差異企業代扣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以企業所在地區的扣除基數與扣除比例為准。
對於企業內部轉賬的各種代扣款項,代扣時,除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外,應根據具體情況,貸記「主營業務成本」(代扣房租、水電費等)、「管理費用」(代扣交通費等)等科目。
⑵ 從績效工資中代扣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應如何記賬
從績效工資中代扣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應該將此部分資金計入職工薪酬,然後列入扣繳住房公積金,在稅前收入科目中,所得稅基數扣除此部分資金,然後進入人力資源成本。
⑶ 代發工資,代扣社保,代扣公積金怎麼賬務處理呢
勞務派遣公司主要賬務處理:
1、收到勞務費,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計提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及企業承擔的社保、住房公積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其他應付款—社保 (企業交納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企業交納部分)
3、支付派遣人員的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
其他應付款—社保 等 (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可以扣減3500和個人社保)
4、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等
貸:銀行存款
5、計提營業稅和附加稅費(按差額計提,即勞務收入減去支付的勞務成本和社保)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營業稅計稅基數為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款項減除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社保後的余額。
6、支付本企業人員工資和費用
借:管理費用—工資/ 辦公費 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或 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7、期末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成本
管理費用
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⑷ 銀行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用什麼憑證做賬
銀行每扣一筆款肯定會有回單給你的,就用回單做。
若已扣款,而沒回單就去找銀行打。
⑸ 代扣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1、月復末計提員工工資時:
借制: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企業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時: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匯總所有員工承擔的)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匯總所有員工承擔的)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匯總所有員工承擔的)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承擔的部分)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承擔的部分)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承擔的部分)
3、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現金
其他應付款-社保(XX員工承擔的)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XX員工承擔的)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XX員工承擔的)
⑹ 住房公積金在會計分錄中屬於什麼賬戶
屬於「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科目。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都計入此科目。
會計分錄如下: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
3、如果當期未繳納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6)代扣款項住房公積金計入擴展閱讀:
應付職工薪酬的賬務處理
(一)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二)計提比例:
醫療保險費:10%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12%)
養老保險費:1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2%)
失業費: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
工傷保險:1%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0.5%)
生育保險:見工傷保險即可。
住房公積金:10.5%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7%)
工會經費:2%
職工教育經費:2.5%
(三)企業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對發生的職工薪酬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非貨幣性福利按產品或商品的市場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⑺ 每月扣公積金怎樣做會計分錄
1、計提
借:管理費用
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2、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3、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貸:銀行存款
拓展資料:
公積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積金,有時也指[1]公司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已全部可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逐步實現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同時,大力推進異地貸款服務,滿足繳存職工跨地區購買住房的資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據央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由現行按照歸集時間執行活期和三個月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儲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⑻ 事業單位代扣住房公積金的分錄怎麼做
1、提取單位負擔部分:
借:事業支出——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2、從工資中扣個人負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基本工資等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3、繳納時(後附回單):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8)代扣款項住房公積金計入擴展閱讀:
事業支出主要賬務處理
不得將應列入經營支出的項目列入事業支出,也不得將應列入事業支出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事業單位應設置「事業支出」科目,核算發生的各項事業支出。
發生事業支出時,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當年事業支出收回時,作沖減事業支出處理。
實際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業務成果或產品成本時,再從「產成品」科目轉入「事業支出」科目。年度終了,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
年終結賬後,該科目無余額。事業單位應在「事業支出」科目下設置「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兩個二級明細科目,並在二級明細科目下按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的「項目支出」級科目設置三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⑼ 住房公積金賬務整體處理,代扣代繳個人部分是計入其他應收款還是其他應付款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來制度)(2005前)源的有關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計提單位應交部分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住房公積金
2、代扣個人應交部分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住房公積金
3、實際繳納
借:其他應付款——應付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至於應當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還是「其他應付款」科目問題。在通常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無論是單位部分還是個人部分,都是先「計提」或者「代扣」,然後再一並繳納,因此,在「計提」或者「代扣」後,形成一項負債。所以,應當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為宜。
另外,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如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其會計處理與上述處理相同或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