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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二手房住房公積金提取

發布時間:2021-03-05 03:30:12

① 蘇州園區公積金提取(急 急 急!!!!)

就你說的四個人應該不是問題,還要看你買的房子在哪兒,如果非園區是不可以
每個月攤換的,只能支付購房款

如果是在園區購房的
一、園區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房源是指園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證》的住宅商品房(含動遷安置房)。

二、本意見實施前已購買上述房源的,凡符合《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規定動用條件和辦理時限的,均可辦理動用攤還手續。

這個事比較煩,牽扯到好多,你只要符合我給你的資料是沒有問題的。你看看。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祝您順利!

關於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購房共有聯名問題的處理意見

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園區公積金會員住房需求,根據《《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試行)》、《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就會員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購房共有聯名的有關問題按如下意見處理:

會員申請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購房,其購房合同(協議)上簽署的購買方(含共有人)只能是會員本人或與其同一戶口簿的直系親屬。本處所稱直系親屬僅指會員的配偶、父母(含雙方父母)或子女。本意見實施前已共有聯名購房的,凡符合《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規定動用條件和辦理時限的,均可辦理動用攤還手續。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關於明確園區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房源范圍的處理意見

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滿足不同收入會員的住房需求,根據《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公積金會員可動用普通專戶存款按月攤還購房貸款的園區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房源范圍按如下意見處理:

一、園區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房源是指園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證》的住宅商品房(含動遷安置房)。

二、本意見實施前已購買上述房源的,凡符合《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規定動用條件和辦理時限的,均可辦理動用攤還手續。

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局
園區公積金官網
http://www.sipspf.org.cn/cms/out/html/article/433/1112120070911.html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節選)

第十條 會員申請動用普通專戶存款購買園區住宅商品房並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會員攜購房合同、會員卡(或身份證),以配偶姓名簽訂購房合同或夫婦均為會員合並提取普通專戶存款購房的,需同時出具結婚證明(或戶口簿),向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寫《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購房申請表》。「中心」核准後,將會員申請的動用額劃轉至住房開發商銀行帳戶;或以現金支票方式支付給其本人(需出示已支付購房款的收據)。會員以現金支票支取的金額不得超過所示收據的付款總額。按本款規定提出動用申請的,需在簽訂購房合同的三個月內辦理。

(二)會員同時需動用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的,應填寫《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申請表》,由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經「中心」審核後,會員攜《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向指定銀行申請購房貸款。

(三)經銀行核准取得貸款後,會員應在取得貸款的三個工作日內,將銀行蓋章的《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申請表》返回給「中心」一份,「中心」按申請表核定的攤還計劃,每月定期為其攤還貸款。

第十一條 會員購房貸款月攤還總額超過「中心」核定的普通專戶月攤還額部分,由其本人用現金按月向銀行攤還。如遇會員普通專戶存款低於已核定的月攤還額的,應由其本人用現金全額歸還該月的還款。

第十二條 會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停止繳納公積金的,「中心」在收到會員原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通知後,應停止執行該會員的購房貸款按月攤還計劃。會員重新在園區就業,辦理公積金關系轉移手續並重新繳納公積金後,如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可申請繼續執行其攤還計劃。

第十三條 會員購買園區住宅商品房二手房的,其動用普通專戶存款的辦法同本細則規定的購買園區住宅商品房的辦法。會員辦理申請手續時需攜帶房屋置換協議、契稅完稅憑證、身份證等材料,在簽訂購房合同後三個月內辦理相關動用手續。

購房貸款攤還計劃調整

第十四條 會員因年度加薪等原因,普通專戶計入的月存款額高於原核定的動用普通專戶月攤還金額的,可以申請在原核定的攤還期限內調整其動用普通專戶存款按月攤還購房貸款的金額。動用普通專戶存款和個人現金攤還並存的會員,可申請調高其動用普通專戶存款的月攤還額;購房貸款全部由普通專戶存款進行攤還的,經貸款銀行批准,可申請調高攤還款並縮短其原核定的購房貸款的還款期限。

第十五條 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計劃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每年的3月至10月,並按如下規定申請辦理:

(一)會員攜帶原核定的《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申請表》及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清單(貸款余額),填寫《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計劃調整申請表》,經「中心」核准後到原貸款銀行審批。

(二)經貸款銀行核准後,會員應將《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計劃調整申請表》返回給「中心」,「中心」根據重新核定的還款計劃,調整其按月動用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的攤還金額。

第十六條 對原不符合動用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條件的會員,因年度加薪等滿足規定條件的,可根據《公積金會員動用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期限限定表》,申請在核定的期限內動用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會員申請時需攜帶園區住宅商品房購房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清單(貸款余額)、會員卡(身份證)等材料。

第十七條 會員因薪資降低等原因,造成普通專戶計入的月存款額不足原核定的攤還計劃規定的攤還額的,可以依據其本人繳費基數的實際情況,調低動用普通專戶存款的月攤還金額。

購買非園區住宅商品房

第十八條 會員購買非園區住宅商品房、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提取其普通專戶上的累計存款支付購房款,但不得動用其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

第十九條 會員配偶在園區外、蘇州市城區范圍內工作,購買蘇州市城區范圍內住房(或二手房),需動用普通專戶存款的,需由本人書面申請,並經「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動用其普通專戶存款。

第二十條 會員購買蘇州市城區范圍內住房申請提取普通專戶存款,需攜帶購房合同(二手房為房屋置換協議)、結婚證(或戶口簿)、配偶方工作單位證明、夫婦雙方身份證,購買二手房還需附契稅完稅憑證,在簽訂購房合同後三個月內辦理提取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會員在蘇州市城區范圍內的住房因城市規劃拆遷而購買安置房、定銷房的,或因按房改政策購買蘇州市城區范圍內的房改房、定銷房的,可以申請提取普通專戶存款。會員因拆遷購房提取普通專戶存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安置房、定銷房房價與拆遷補償額的差額部分。會員須在簽訂購房協議後三個月內攜拆遷協議、購房合同及會員卡,夫婦共同購房的,還需提供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辦理提取公積金普通專戶存款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駐外地分支機構的會員,其本人及家庭戶籍在工作所在地,購買其工作地的住房,需動用普通專戶存款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證明,經「中心」審核同意後,可提取其普通專戶上的累計存款。具體辦法參照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原文:
http://hi..com/%B3%CC%CB%D5%D6%DD/blog/item/f76a5bafde6f40fdfbed50aa.html

② 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條件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2)蘇州二手房住房公積金提取擴展閱讀:

根據《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賃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經有權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困難救助對象和特困職工救助對象的;

(八)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下崗失業,且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滿兩年的;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不在本市或者戶口遷出本市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情況。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本條第一款(一)、(五)、(六)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均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對職工在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期間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公積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留存一定的金額。還清全部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除外。

第十二條 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個人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於單位擅自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超過月繳存最高限額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積金中心依法退回。

第十四條 單位因停產滿一年或者連續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

由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有效期限不超過兩年。單位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十五條 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比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繳存責任主體。

第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調動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對封存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單位可以委託公積金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由職工本人保管,並實行憑卡辦理制度。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勞動保障、人事、工商、稅務、統計等部門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供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按照規定繳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條 1998年12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逐月計發的住房補貼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補貼的計發基數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③ 蘇州園區住房公積金能全部提取嗎

住房公積金可以全部提取,,但提取是有條件限制,以下情況可以提取公積金:

  1. 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

  2.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3. 購買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4. 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

  5. 低保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6. 大病提取住房公積金

  7. 失業提取住房公積金

  8. 戶口遷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與單位已終止勞動關系)

  9. 外地戶口或農民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終止勞動關系且非本市戶口或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10. 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積金

  11. 購買單位集資房或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12.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13.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14.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15.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取住房公積金(與單位已終止勞動關系)

④ 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所需材料

1.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後回,出具《提答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其他提取申請資料,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書》,由職工簽字確認提取金額。
3.職工當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書》一式三份,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支款手續。
4.職工將建設銀行付款確認後的《提取通知書》一份退給單位,作為單位記賬憑證。

⑤ 請問購買二手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拿你的購房合同或契稅票到單位就可以提取.

⑥ 蘇州住房公積金離職可以馬上取嗎

如果是外地戶口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後,即可滿足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是需要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沒有證明是不能提取的。

員工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後,單位需要為員工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如果單位拒絕開具,是屬於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的。

一、進城務工人員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

1、戶口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三、《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蘇州二手房住房公積金提取擴展閱讀:

一、首次提取

1、病患者有效身份證;

2、繳存人的戶口簿,已婚還需提供結婚證;

3、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證明原件;

4、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社保特定門診批復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病患者沒參醫保不需提供);

6、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如住院費用清單;

7、《職工因家庭突發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申報表》單位蓋公章;

8、當繳存人與當事人為不同戶口的直系親屬關系時,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關系證明。

二、辦理要點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⑦ 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住房公積金只能在繳納城市辦理公積金貸款;但是可以在異地提取公積金,比如一次性購房提取公積金帳戶余額或者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償還貸款.
具體提取材料:
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
①下列其中之一的原件、復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
書、商品房購銷合同書、購房借款合同、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②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購買二手房的:
下列其中之一的原件、復印件:買賣契約(含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借款合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①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首次申請須提供復印件);②借款銀行出具的現時貸款余額證明原件;③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答: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第一套商品房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商品房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其中鋼混結構、磚混結構商品房,其
土地使用年限
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商品房,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
如已購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的出讓年限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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