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積金超過扣除上限要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應納所得稅額(不是工資總額的范圍或含義)計算個稅如下:
第一個問題,比如應發工資8000,
那麼,應納所得稅額=8000 -3500-800 -(自負的三險)
個稅 =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
至於第二個問題,通常分別計算申報,前者單位補貼超標的公積金確實=後者企業所得稅申報中調增利潤總額項,換言之,企業所得稅申報中,超出公積金上限的部分支出不得扣除,即也要調增利潤總額項
㈡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個人交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住房基本需求,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呼和浩特市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呼和浩特市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駐呼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駐呼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統一利率。第七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旗縣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精簡、效能、屬地化原則設立若干業務經辦網點,名稱為管理部,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資金數額和業務較小、距離市區較遠的旗縣公積金統一由管理中心委託金融部門辦理。各管理部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負責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不得拒絕。 (八)承辦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繳 存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且每個職工[FS:PAGE]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並逐年提高;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並上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資總額平均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額由所在單位在每月發放工資時從其工資中代扣。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資總額平均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5 日內將單位補貼部分和為職工代繳部分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開設的專戶內,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黨政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和在單位費用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參照企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為職工計息。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二條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FS:PAGE]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如放棄購買、建造自住住房計劃的,必須自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起6個月內,將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原個人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離休、退休前買斷、下崗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條件的或者單位撤消、解散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或撤消、解散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實行託管)。 第二十八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運做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監 督 第三十一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職工有權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二)職工有權查詢並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進行監督; (四)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五)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未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六)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重新復核,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住房[FS:PAGE]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挪用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挪用單位處以挪用金額的個人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出具虛假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對出具虛假證明者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上述行為的,除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給予處罰外,並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當事人對資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資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三十九條 資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規定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並且追究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職工利用虛假購買房屋合同的違法手段騙取住房公積金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追究職工的有關責任;對開具虛假購買房屋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60 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內蒙古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比例是多少
個人繳納年公積金總數=去年工資總額的8%
企業繳納年公積金總數=去年工資總額的12%
每月的除以12就知道啦
㈣ 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准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拓展內容:
住房公積金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㈤ 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准和限額是怎樣規定
一、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一定基數和一定比例繳納的,在工資中扣除住房公積金和社保之後再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而公積金繳納基數是按照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的。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5)內蒙住房公積金個人扣除上限擴展閱讀: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㈥ 住房公積金最多扣多少
公積金繳納的多少是由繳納基數和繳納比例決定的。
一、繳存基數
(一)各繳存單位2015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年工資總額÷12)。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應按《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執行)。
(二)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按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2015年度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8-12%。
三、繳存額
為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2015年《上海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於164元(單位、個人合計,下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低於208元。
㈦ 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調整為多少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涉及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通知》(國稅發[2001]39號)規定:六、企業按國家統規定職工交納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辦法發放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稅前據實扣除暫計入企業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准交納或發放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住房補貼律作企業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准部分得稅前扣除
㈧ 個人所得稅可扣除的公積金限額是多少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㈨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
拓展資料:
根據國務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五、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於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六、本通知發布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一條、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業保險費(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