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提取公積金時間是每三個月一次,是必須滿4500才能提取嗎
不足4500是可以提取的
1、租房提取
每3個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請日前3個月內的住房公積金,且每月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繳存上限,也不得超過月房租費。
2、購房提取
(1)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廉租房、危改回遷房、標准租私房、二手房,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2)使用購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3、其他提取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2)職工因家庭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不受額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註:無論是哪種情況下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1)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一取擴展閱讀: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
1、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2、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3、第二十九條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4、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5、第三十一條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6、第三十二條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❷ 公積金累積三個月就可以取嗎還是需要連續三個月才能取
住房公積金是可以取走。
准備資料:首先要准備原單位退休證明,個人身份專證、戶口本。
詳細原因:屬
本人攜帶單位退休證明,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所在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工作人員會對你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會叫去繳納公積金的銀行創口辦理公積金儲蓄卡(公積金中心有銀行窗口);
材料審核一般是五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可以直接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
總結:住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本人到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處問現在如果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那些手續,但前提是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得交夠1年以上。
❸ 住房公積金上了3個月,能不能取出來
住房公積金沒有規定必須連續交多久才可以提取出來,滿足以下情形之一都可以提取。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離休、退休的;
出境定居的;
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1.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約定提取
公積金提取的約定公積金提取是指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等情況而辦理公積金提取的職工及其配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後提取的有關約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約定的時間,將提取款項劃入職工本人的銀行賬戶。
3.部分提取
公積金提取的部分公積金提取是指公積金的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提取額為:賬戶內留10元的全部。
4.銷戶提取
離退休: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戶口遷出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出國定居:戶口注銷證明;
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❹ 我們單位公積金三個月一提,新員工提取公積金都需要啥
1、本人向公司和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我們首先需要向自己所在公司提出提取公積內金的申請,等到容單位審核通過後再填寫各項申請書,填寫完畢之後,去公司有關部門加蓋公章;然後可以帶著相關材料及有關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來辦理提取。相關材料大概包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等。
2、辦理。
辦理者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及有關復印件之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會將材料申請交到下一個部門審核辦理;待工作人員審核完畢之後,交給公積金中心的領導審核,決定是否准許提取公積金。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過程可能需要的時間會有些長,還請朋友們不要著急。
3、提取公積金。
經過批准之後會出具取款用的支票,申請者可以憑借本支票去相關的銀行辦理公積金的提取手續,公積金提取的時間為辦理完手續後3-5個工作日轉到個人賬戶。請問菁英為您解答的可以嗎?
❺ 公積金租房子是三個月一提取么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專賬戶內的屬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❻ 北京住房公積金季度提取每三個月打款是自動打款嗎日期是同一天嗎
是自動打款,日期抄不是同一天的。
依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6)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一取擴展閱讀: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相關要求規定:
1、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2、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❼ 北京住房公積金我剛上滿3個月,能取嗎
剛剛繳納住房公積金才一個月,是不可以提取的。
職工有下列12種情況之一,可申請提取回個人賬戶的住答房公積金: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
4、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5、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後未再就業;
7、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
8、離休、退休;
9、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1、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12、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支取死亡職工的公積金。
❽ 上海公積金提取三個月提取,這三個月是怎麼算的
上海公積金提取三個月提取,這三個月是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即可。
2019年1月初申請的提取業務,錢在1月28號到賬了,需要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多次提取的相關規定才能再次提取。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市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於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符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條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等證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後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無房產的證明信息可以通過授權委託方式由市公積金中心集中代為查詢。
(8)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一取擴展閱讀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第一項
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該所購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不能辦理多次提取。如該住房確因職工自住需要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生交易的,職工可憑有效的自住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並說明情況。
每戶家庭提取總額不超過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發證當月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且不超過購房款金額。
第四項
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可根據還款憑證多次提取,最小提取頻次為每月提取一次,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