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積金繳存每年幾月份可以上調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每年的7月日至8月31日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調時間。
附xx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將2015年度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自2015年7月1日起,職工個人和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按職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月平均工資總額=年度工資總額/12。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規定執行。職工工資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績效)、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新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口徑調整。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比例仍為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比例仍為8%-12%,繳存比例未達到8%的應調至8%。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比例一律為20%。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職工實際工資收入低於市政府公布執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月繳存工資基數應按月最低工資標准執行。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上限從11700元調整至13000元。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不低於省政府公布的當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當年未公布的暫時按上年度公布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執行)且不低於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高於全市繳存基數上限13000元。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到元(見分、角進元)。
五、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間為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
請各單位接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縣(市、區)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手續。
特此通知。
2.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調整是固定每年7月份進行調整嗎
統一調整,每年7月到次年6月按照上年月平均工資繳費。
3. 北京住房公積金每年幾月份調整
北京住房復公積金每年7月份調制整。
2015住房公積金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舊為12%,沒有調整。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單位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繳存比例申請,並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下限原則上不低於8%。
在2015住房公積金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1720元;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費1204元。
4. 住房公積金調整是在每年的什麼時候
一般來說,住房公積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年度單位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條例,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動將引起所繳納公積金金額的變動。一般來說,住房公積金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年度單位進行調整。不少單位會在每年辦理完6月份匯繳業務後,根據員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員工調整其公積金繳納基數。
(4)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幾月份調整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程序
(一)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辦理要件: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2、批准設立單位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個人賬戶設立
單位設立或新錄用職工,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辦理要件:
1、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
2、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身份證號碼及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三)變更登記
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要件:
單位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資料及復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職工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銷登記
單位因合並、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辦理要件:
1、單位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
2、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和注銷工商登記等文件及復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賬戶轉移
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發生變動,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轉移包括同城轉移和異地轉移。
辦理要件:
1、職工調動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或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賬戶封存與啟封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應實行集中封存管理。職工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匯、補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按與中心約定的日期,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補)繳匯總表及匯繳變更清冊;
2、付款票據(支票、進賬單或匯票等);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繳存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5.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每年可調整基數的月份是幾月北京市的
社會保險的調整基數是4月,住房公積金的調整基數是7月
6. 每年什麼時間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繳存單位在職職工工資變動的情況下,應在每年的七月份對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一次繳存基數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6)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幾月份調整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日起,多地開始執行新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上下限,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或月繳存額上限,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全國范圍來看,北京、南京、濟南、麗水等少數城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超過了6000元(對應公積金繳存基數為25000元)。其中,濟南和麗水兩地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超過了北京。
7. 我長.住房公積金每年的幾月份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來金管理條例》規自定: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調時間。 附xx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8. 公積金每年幾月份調整
住房公積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年度單位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條例,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動將引起所繳納公積金金額的變動。一般來說,住房公積金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年度單位進行調整。不少單位會在每年辦理完6月份匯繳業務後,根據員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員工調整其公積金繳納基數。
(8)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幾月份調整擴展閱讀:
2014年,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2016年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上調後的利率為1.50%。
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網」,通過統一的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