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在網上辦理國管公積金貸款及提取業務
已開通住房公積金手機簡訊服務的職工,登錄資金中心門戶網站(www.zzz.gov.cn)“網上大廳/個人公積金業務”,輸入姓名、身份證號和手機號碼進行身份注冊後,即可辦理網上公積金貸款及提取業務。未開通住房公積金手機簡訊服務的職工,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銀行經辦網點登記手機號碼後開通網上業務。
一、網上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
1.償還資金中心貸款的購房提取。使用資金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購房的職工,可直接辦理。
2.購租房非首次提取。已在銀行經辦網點辦理購租房首次提取的職工,可在網上業務大廳辦理後續提取,包括全款購房非首次提取、償還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的購房非首次提取、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購房非首次提取、租房非首次提取等。
3.退休提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賬戶處於封存狀態的職工,可辦理退休提取。
二、網上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
1.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職工,可錄入相關信息申請貸款,並預約到銀行辦理貸款的日期。申請成功後,職工在預約日攜帶貸款申請材料前往銀行辦理手續。
2.調整每月還款額。採用自由還款方式的借款人,在不低於月最低還款額的基礎上,可靈活調整每月還款額。
3.提前結清貸款。借款人可預約提前結清貸款的日期,並在約定日期前一個工作日將資金足額存入還款賬戶,資金中心於約定日期扣劃資金結清貸款。
4.變更還款賬戶。借款人可將還款賬戶變更為本人在放款銀行開立的其他儲蓄賬戶。
三、網上查詢住房公積金業務
1.查詢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基礎信息。
2.查詢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提取、轉移、年度結息等業務辦理情況和貸款還款明細等。
3.查詢貸款受理、審批、發放等業務進度。
四、網上列印表單業務
職工可下載列印住房公積金查詢書、提取記錄單、賬戶業務明細等資料。
註:網上提取業務和貸款業務的辦理時間為工作日8:00至18:00,查詢和表單列印業務的辦理時間為7*24小時。
來源: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
該內容僅在北京使用
B.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上班時間
您好!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上班時間是周一至周五的9:00到17:00,法定節假日不上班。謝謝閱讀!
C.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是同個辦事機構嗎
我原來公司給我上過住房公積金現在斷了為什麼我查詢不到
D.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介紹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
E. 舊單位上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離職後,新單位上的是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怎麼交接
你與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原單位工作人員會到住房公積金中心,將你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等你找到新單位後,你憑新單位為你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接收函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到原單位開設的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轉移手續。沒有新單位,等你到達退休年齡後,再到住房公積金中心將你帳戶中的錢全額取出。不會出現因為時間長了,公積金就弄不出來。利息不會按月上你帳戶。
F. 北京市如何在網上辦理國管住房公積金提取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
四、提取程序
(一)職工向單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提取手續可由職工本人辦理或單位經辦人員辦理。單位經辦人員可為多名職工辦理提取。
(二)單位進行初審予以核實。除證明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單位應為初審合格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附件3),並組織職工填寫《提取記錄單》。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銀行經辦網點審批同意後,辦理提取手續:
1.購房未貸款的;
2.貸款購房的;
3.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離休、退休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8.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死亡職工有有效儲蓄賬戶(目前職工在建設銀行經辦網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為建設銀行卡、折)的,可劃入該賬戶。
(2)死亡職工無有效儲蓄賬戶的,經所有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由單位出具的《單位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附件4)上簽字同意後,經國管分中心審批後,可將住房公積金劃轉到單位賬戶。
(3)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要求直接提取並劃入其儲蓄賬戶的,應提供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或受遺贈公證書。有2名(含)以上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書中應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國管分中心審批同意並開具《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後,到銀行經辦網點辦理提取手續。證明材料復印件由國管分中心裝訂,銀行經辦網點只負責審核、裝訂《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及提取資金入卡時進行身份證號校驗。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4.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集中封存戶提取;
6.職工無法取得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單位已撤並或解散,職工無法聯繫到單位留守人員的,可由上級單位或主要出資單位出具證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詢證明單位已注銷的,可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2)單位不為符合規定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職工可持書面申請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7. 集體提取;
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的,單位可辦理簡化集體提取:
(1)職工已在國管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職工購買本單位的集資建房的;
(3)職工購買由國管局統一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單位申請將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
(6)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G. 如何提取公積金我原單位的公積金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版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權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H. 想知道: 北京市 住房公積金國管中心 在哪
北京市 住房公積金國管中心(也就是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甲10號中認大廈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
中心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住房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政策,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和在京中央企業(以下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稱售房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的制度辦法。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開展年度核定工作,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審批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提供住房公積金查詢、對賬和咨詢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和授權,審批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及其配套政策所規定的歸集執法工作。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審批發放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住房公積金支持中央國家機關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管理貸款資產,負責貸款回收。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售房款和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售房款和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審批售房款使用,審核維修資金使用。發放和管理房改資金委託貸款,負責貸款回收。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和資金中心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及統計分析,負責住房資金結息工作。
(六)編制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歸集、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編制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情況。
(七)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的風險管理及其保值和歸還。
(八)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業務檔案。
(九)對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工作進行政策宣傳、業務指導和培訓。
(十)監督和指導受委託銀行、受委託中介機構的相關委託業務。
(十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二)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