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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

發布時間:2021-03-06 14:47:53

『壹』 內蒙古鄂爾多斯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內蒙古鄂爾多斯五險一金繳納比例為: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19%;個人:8%

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6%;個人:2%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0.5%;個人:0.5%

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0.2%;個人無需繳納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1%;個人無需繳納

公積金繳費比例為:單位:6%;個人:6%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在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范圍內,由盟市劃分若干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基數。

(1)內蒙古住房公積金計提比例擴展閱讀:

內蒙古鄂爾多斯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參保單位當月繳費基數=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當月參保職工人數

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本單位上年度參保職工平均人數÷12

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參保單位當月繳費基數低於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按照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基數。

單位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費;高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為基數繳費。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個檔次。

『貳』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個人交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住房基本需求,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呼和浩特市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呼和浩特市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駐呼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駐呼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統一利率。第七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旗縣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精簡、效能、屬地化原則設立若干業務經辦網點,名稱為管理部,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資金數額和業務較小、距離市區較遠的旗縣公積金統一由管理中心委託金融部門辦理。各管理部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負責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不得拒絕。 (八)承辦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繳 存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且每個職工[FS:PAGE]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並逐年提高;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並上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資總額平均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額由所在單位在每月發放工資時從其工資中代扣。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資總額平均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5 日內將單位補貼部分和為職工代繳部分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開設的專戶內,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黨政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和在單位費用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參照企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為職工計息。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二條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FS:PAGE]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如放棄購買、建造自住住房計劃的,必須自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起6個月內,將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原個人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離休、退休前買斷、下崗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條件的或者單位撤消、解散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或撤消、解散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實行託管)。 第二十八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運做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監 督 第三十一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職工有權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二)職工有權查詢並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進行監督; (四)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五)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未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六)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重新復核,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住房[FS:PAGE]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挪用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挪用單位處以挪用金額的個人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出具虛假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對出具虛假證明者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上述行為的,除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給予處罰外,並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當事人對資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資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三十九條 資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規定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並且追究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職工利用虛假購買房屋合同的違法手段騙取住房公積金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追究職工的有關責任;對開具虛假購買房屋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60 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叄』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的·利率是多少錢

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需要具備的條件:
交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即便是農村戶口,也可內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容貸款;
本人及所在單位在本市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有購買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協議,並有所需規定比例自籌資金;
有《擔保法》規定的資產為貸款抵押或質押;
同意辦理置業擔保或抵押物財產保險;
同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別的條件。

『肆』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提取程序
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書》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審核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到職工提取申請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提取條件及所附材料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准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規定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職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兩年內未再就業和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市級勞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6、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學、火災盜搶等)證明;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費用實際支出證明。

『伍』 內蒙古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比例是多少

個人繳納年公積金總數=去年工資總額的8%
企業繳納年公積金總數=去年工資總額的12%
每月的除以12就知道啦

『陸』 內蒙古赤峰市教師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難道全國統一的嗎?難道全國標准不是9-12%的嗎?

『柒』 內蒙古電力設計院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多少

2006年自治區審計廳組織三級審計機關對全區2005年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及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調查中發現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收入越高的單位和職工,繳存的比例越高,繳存額也越高,反之則越低。比如巴彥淖爾市審計局在對臨河區2005年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及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發現,臨河區7.9%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高於國家規定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79%的單位低於國家規定標准。造成收入不同的群體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上差距較大。對此問題該局專題向巴彥淖爾市政府進行反映,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針對性的提出了規范住房公積金收繳行為的審計建議。

前不久,巴彥淖爾市審計局對巴彥淖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了回訪。目前,該中心已按市政府出台的文件,要求執行《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即從2007年起,高基數、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統一執行了24%的繳存比例(個人12%,單位12%);對旗縣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從2007年起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統一提高到12%(個人6%,單位6%)。由此,進一步規范了住房公積金的收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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