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條件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版購買、建造、翻建權、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
(七)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貳』 蘇州市區提取公積金條件
公積金是可抄以全部提取襲出來的。
准備資料:首先要准備原單位退休證明,個人身份證、戶口本。
詳細原因:
本人攜帶單位退休證明,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所在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工作人員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會叫去繳納公積金的銀行創口辦理公積金儲蓄卡(公積金中心有銀行窗口);
材料審核一般是五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可以直接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
總結:住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本人到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處問現在如果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那些手續,但前提是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得交夠1年以上。
『叄』 蘇州公積金如何提取
帶上你的證件材料,到社保局就可以辦理提取,如果你有購房需求,你也可以用公積金貸款,利息很低
『肆』 蘇州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要求具體點
蘇抄州住房公積金辦襲理流程:
職工帶齊材料至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提取申請→工作人員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實時劃轉至職工關聯的銀行借記卡中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伍』 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手續
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經單位初審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在提取申請書上蓋章;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提取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准即可辦理轉賬支付。
在市區辦妥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社保經辦機構出示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園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填寫《蘇州市區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提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移手續,並根據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記載參保人員的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情況。
一個公積金年度內只能支取一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購房合同、協議簽訂後1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按照規定繳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5)江蘇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擴展閱讀
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
2、住房公積金龍卡(繳存憑證) ;
3、經單位審核、蓋章的《嘉興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
4、《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或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
5、當地城建、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原件和復印件1份);
6、工程預(決)算書(原件和復印件1份) ;
7、申請人為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申請人為直系親屬的,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未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份)。
『陸』 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條件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6)江蘇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賃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經有權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困難救助對象和特困職工救助對象的;
(八)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下崗失業,且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滿兩年的;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不在本市或者戶口遷出本市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情況。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本條第一款(一)、(五)、(六)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均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對職工在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期間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公積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留存一定的金額。還清全部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除外。
第十二條 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個人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於單位擅自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超過月繳存最高限額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積金中心依法退回。
第十四條 單位因停產滿一年或者連續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
由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有效期限不超過兩年。單位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十五條 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比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繳存責任主體。
第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調動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對封存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單位可以委託公積金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由職工本人保管,並實行憑卡辦理制度。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勞動保障、人事、工商、稅務、統計等部門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供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按照規定繳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條 1998年12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逐月計發的住房補貼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補貼的計發基數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