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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09 04:12:17

住房公積金是哪部法律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十五版次常務會議通過,於1999年4月3日以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實施,於2002年3月24日由國務院第350號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以下行為發生效力:
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2、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4、住房公積金的監督。

❷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也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保障職工個人權利的一項條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❸ 住房公積金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一直熱度不降。先是公眾發現,一些單位繳存天價高額住房公積金,逃避稅收,於是各地進行了清理。接著,公眾對住房公積金使用困難、越窮越不能用住房公積金買房不斷吐槽,住房公積金被指劫窮濟富,製造了更大的不公平,於是各地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限製作了調整。今年的全國兩會期間,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取消住房公積金,同時將這部分職工收入變成當期的工資收入,因為既可以增加老百姓對改革的獲得感,也沒有加重企業負擔,還可以拉動社會消費,一舉三得。
可見,住房公積金確實存在太多的問題。如果仔細分析一下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性,也許你會發現,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與現行法律並不相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的今天,應該對此進行糾正。
住房公積金的建立,自然是出於好意,並與當時的法律環境是相一致的。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全國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1994年4月,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進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而推行的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金制度,滿足了人民群眾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條件的願望,又解決了政府一時無力解決所有職工住房問題的難題。當時整個社會還是行政主導一切的思維,並不是現在政府作決策、出規定首先要刻實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法治思維。二十多年過去了,我國社會發展變化很大,法律法規不斷修改完善,尤其是依法治國成為國家戰略,已經深入人心,成為社會治理的主要思維,住房公積金也就應該經受法律的檢驗。
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力,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財產權顯然包括對財產的佔有、支配、處分等權力。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這兩部分都存入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無論哪一部分,都是職工的收入,對其具有處分權的是職工本人,而不是政府機關。 可是,住房公積金卻是被強制存入銀行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不管你願意不願意,不管你需要不需要,而且使用完全由政府規定,顯然變相剝奪了公民對部分財產的支配權,不符合法律關於公民財產權的規定。
無論在什麼社會,公民享受購買商品的絕對自由權,任何人都不得強買強賣。公民購買什麼商品與服務,公民購買誰的商品與服務,公民何時購買商品服務,公民購買多少商品與服務,應該是享有絕對自由的。可是,公民在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商品與服務時,實際上卻被限制了自由。住房公積金的本質是強迫職工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於購買住房,這屬於指定消費,顯然與消費法不相符。雖然政府並沒有指定公民具體購買某個具體房地產商的產品,但就某個具體城市而言,公民的選擇權是相當有限的,只能購買經過政府批準的房地產商的產品,這同樣是對公民消費行動的限制。同時,住房公積金不能在全國轉移,只能在所工作城市使用,同樣限制了公民對商品采購的自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由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去調節產品供給與消費,住房公積金的存在實際上用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干預經濟活動。正是因為如此,在政府的強力干預之下,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一直處於扭曲變形當中,既不是完全的市場,也不是完全的政府行為,不倫不類。所以,中國的房產地市場總是處於調控當中,一會兒限制購房,一會兒鼓勵買房,始終沒有走出一限就喊、一喊就放、一放就慌、一慌就限的循環怪圈。在這種現象的背後,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而不是市場,換一句話說,是政府有意製造出來的市場。房地產業的一舉一動都隨政府的指揮棒起舞,名義是房地產商在賣房子,實際上是政府在賣房子。我們說,由市場在資源配置當中起決定作用,就房地產行業而言卻是政府在起決定作用。許多地方政府形成了房地產依賴症,政府運轉資金大部分來源於土地出讓。在政府主導之下,天量資金投入到房地產當中,不僅違背了市場規律,而且製造了大量泡沫,導致房地產行業成為整個經濟的風險之地,始終成為政府手中的燙手山芋——本不該干預卻不得不幹預,使得房地產市場綁架了整個經濟。
除此之外,住房公積金還存在導致分配不公、抑制居民當前消費、影響經濟發展等問題。住房公積金的存在,不僅為官員貪污、挪動、擠占提供了條件,公積金繳存也為官員以權謀私提供了方便。住房公積金特別是補充公積金的繳存,往往是誰有錢誰就多存、誰無錢誰就少存或不存,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有的還通過將工資收入轉化為公積金的辦法避稅,或是通過低工資、高公積金的方式隱瞞高收入的事實。住房公積金的實質是強迫職工將當期部分收入延滯使用,抑制了社會當期消費能力,反過來又影響經濟發展和居民就業。如果將住房公積金轉變為職當期現金收入,那些不願買房(比如農民工)、不需要買房(家裡有住房)的在職職工,就可以將原來存在銀行的公積金用於當期消費,釋放出一部分消費能力,通過拉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盡管只是釋放出一部分消費能力,也是相當驚人的。
無論從法律角度講,還是增強經濟發展動力講,取消住房公積金將其轉變為職在當期現金收入,都是必要的。這樣做,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維護公民權力的需要,還是拉動消費促進生產的需要,而且還可以減少腐敗的漏洞。

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是強制的嗎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

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據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單位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❺ 達到什麼條件就能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4、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憑證;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流程

1、如果在上班的,可以憑領取的憑證(正常辦離職時應該都有的,都會有這些,在hr人事部、財務部也會審核),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申請單位幫助,所在單位會核實並證明的,會出具有效的公積金提取證明文件;

2、然後憑領取的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單位出具的公積金提取證明,證明起到證明的作用,到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提取,公積金管理部門一般會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是不是通過了,並通知申請人。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不允許的話,公積金管理部門也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3、經審批准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和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的公積金提取證明到承辦銀行辦理提取手續就行了,一切就緒,銀行會轉賬到指定的賬戶內(一般3天內)。

(5)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擴展閱讀:

公積金貸款額度是指個人在使用公積金貸款時所能申請的最大貸款金額。只有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建立住房公積金制6個月以上並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為購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才可享受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要根據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四個條件來確定,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數額。

❻ 住房公積金的用處及使用方法是什麼

存儲期間復只能按規定用制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6)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擴展閱讀:

各地區2016年出台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區要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可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對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的公積金。

❼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哪些處罰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2002年3月24日修訂)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發現涉嫌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後,上報立案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
2.調查取證責任:對審批立案的案件由中心指定案件辦案部門及人員組織調查取證,按照行政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製作筆錄、收集證據。
3.審理責任:對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取證的相關資料進行審理,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執法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享有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對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重大處罰應當進行集體討論。
6.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其它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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