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濟南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是多少 最低能貸多少
公積金貸款是很多購房者買房時選擇的貸款方式,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是很多購房者關心的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濟南市公積金貸款的相關內容。
濟南市政府規定,兩人及以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在市內六區購買自住房的,最高可貸款額度由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在章丘、平陰、濟陽、商河四縣市購買自住房的由40萬元提高到50萬元)。一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在市內六區購買自住房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可貸款額度由25萬元提高到30萬元(在章丘、平陰、濟陽、商河四縣市購買自住住房的由20萬元提高25萬元)。 個人賬戶余額再少也可貸10萬
對於可貸額度低的職工還增加了救濟條款。新政策規定公積金可貸額度不足10萬元的可按10萬元計算。
省內異地貸款無戶籍限制,濟南戶籍可全國異地貸款
根據規定,濟南戶籍職工在外地繳存公積金在濟南購房可向濟南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此次,省內異地貸款還取消了借款人必須為濟南戶籍人口的限制。
連繳3個月公積金 可提取支付房租
每人每年最多可提7200元
濟南市政策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濟南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住房、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人每年只能申請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7200元。
2016年底濟南個貸率或超80% 風險准備金提高到貸款余額2%
政策調整後,至2016年底,個貸率或超過80%。因此提高了風險准備金提取比例,由貸款余額的1%提高到2%。此外,當住房公積金貸款率超過85%時,及時提請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確保住房公積金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濟南市公積金貸款的相關內容。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1-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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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有什麼規定是否可以提前還貸是否可以每年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最好是濟南市戶口的,外地戶口需要找擔保人,可以提前還貸,可以每年提取公積金
❸ 濟南公積金貸款買房的詳細流程是什麼請高人說得通俗詳盡些!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范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范
濟住中字〔2012〕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等規定,制定本操作規范。
第二條 本操作規范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公積金中心委託符合辦理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和償還等有關業務。公積金中心同受委託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章 貸款申請
第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至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低於規定的時間,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3.具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應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職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業用房、別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購住房首付款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5.同意且能夠以所購住房或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購買新建商品房貸款的應由所購房屋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房應提供的材料
(1)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公積金中心提供的材料
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新建商品房樓盤,應是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審批、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按揭樓盤。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報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後留復印件(或原件)一份;
①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按揭樓盤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書面材料;
②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③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④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⑤按揭樓盤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應由受委託銀行向公積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①經辦銀行為按揭樓盤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書面材料;
②該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關於該項目樓盤的按揭協議;
③經辦銀行上級行審貸委員會對該項目按揭協議的批復。
(3)應由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材料
借款人應向受委託銀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受委託銀行報送公積金中心:
①《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
②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
③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共同還款承諾書、同意抵押承諾書、擔保書;
④婚姻狀況證明;
⑤商品房購房合同;
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規定比例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⑦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⑧由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房產查詢證明;
⑨公積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應由借款人協助和授權受委託銀行提供的材料
①住房公積金貸款面談筆錄原件;
②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原件;
2.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除應向受委託銀行提供第五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出具的交易房產價值評估報告原件一式兩份,賣方身份證、未辦理過戶的交易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一式兩份。
(2)按照《濟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和資金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交易的存量房貸款,應提供《濟南市存量房買賣協議》和《濟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協議》原件及存入《濟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協議》約定銀行帳戶的首付款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
3.單位集資建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集資建房單位及借款人除應提供第五條第1款規定的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1)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集資建房立項批復復印件;
(2)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職工集資建房審查合格證明書》復印件;
4.自建、大修、翻建住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除應提供第五條第1款第(3)項(不含⑤、⑥、⑧)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縣級(含)以上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2)專業工程預算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報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建房款有效憑據的復印件。
5.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1)由建設單位承建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該建設單位承擔階段性擔保並同回遷安置職工簽訂「回遷安置協議」,該協議代替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據。回遷職工應提供「回遷安置協議」和第五條第1款第(3)項(不含⑤、⑥、⑧)規定的材料。
(2)屬於本市各區建設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借款人還應提供其他房產作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除應提供「回遷安置協議」和第五條第1款第(3)項(不含⑤、⑥、⑧)規定的材料外,借款人還應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所抵押房產出具的房產價值評估報告原件一式兩份。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
第六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准計算確定,在執行國家差別化信貸政策時按相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1.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最高貸款限額;
2.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於所購房產總價款規定的比例;
3.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高於按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計算的可貸額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5;
兩人及以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可合並計算其可貸額度,但不超過最高規定限額;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其可貸款額度不超過最高規定限額的50%。如果借款人未婚、離異或配偶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可將願作為共同還款人、並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並計算,按兩人及以上繳存公積金的家庭對待計算可貸款額度。共同還款人除承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外,與借款人同樣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限貸政策。
借款人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資金時,可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本人及共同還款人尚有商業貸款余額的,應將其原商業貸款余額及本次申請的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額與本次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合並計算其貸款償債能力。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共同還款人(配偶除外)、擔保人年齡均不得超過男65周歲,女60周歲。如果借款人申請的貸款期限超過規定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整年計算。
存量房(二手房)房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50年。
第八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並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在執行國家差別化信貸政策時,按差別化貸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四章 貸款的受理、審批與發放
第十條 借款申請人向受委託銀行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附第五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全部貸款材料報送受委託銀行。
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經辦人員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後填寫《個人貸款面談筆錄》,同時對借款人的購房行為和所提供的貸款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確保購房行為真實、證件齊全有效、材料真實合法,並在所有貸款材料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一致」印章。按規定逐級審核合格後,經辦人員及部門負責人分別簽署意見、簽名蓋章並註明受理時間。
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料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規定將貸款信息准確錄入貸款管理系統後上傳至公積金中心,並在初審合格的2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貸款紙質材料由專人報送公積金中心。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對受委託銀行報送的公積金貸款材料進行審查、核對,符合條件的,分別在紙質材料與貸款管理系統上簽署審批通過的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受委託銀行,同時說明退貸理由。
第十二條 受委託銀行公積金貸款業務經辦人員通過貸款管理系統得到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的信息後,通知借款人、共同還款人或擔保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或《質押合同》並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以現房作抵押的,待辦理完房產抵押登記手續、簽訂相關合同後,向借款人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有效的貸款擔保,擔保方式可按以下幾種方式辦理:
1.以期房作抵押擔保的,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待符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後,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協助借款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階段性擔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抵押物抵押登記完成之日止。
2.以所購現房或其他房產作抵押擔保的,由受委託銀行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等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後,將抵押登記信息錄入貸款管理系統,原件由受委託銀行留存,復印件加蓋銀行印章後報送公積金中心。
3.以質押物作擔保的,出質人(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證券原件由銀行收押,復印件報公積金中心留存。
4.由集資建房單位提供保證擔保的,由具有擔保資格的法人單位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擔保合同》,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代為清償債務的保證責任。
5.下列情況之一的,借款人應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職職工作為擔保人或共同還款人:
(1)借款人申請辦理省內異地繳存公積金在濟南購房貸款的;
(2)公積金中心認為應提供擔保人的。
借款人、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人的保證責任自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
1.公積金中心對審批通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委託放款通知書》,同時通知受委託銀行到公積金中心領取《委託放款通知書》並辦理委託貸款資金劃撥手續。
2.購買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住房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託銀行根據公積金中心出具的《委託放款通知書》與借款人辦理貸款發放手續,並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售房或集資建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不能直接劃入借款人帳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3.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
(1)按照《濟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和資金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交易辦理的公積金貸款,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後,將貸款資金劃拔到借款人辦理貸款的受委託銀行,然後由受委託銀行將貸款資金存入託管機構的「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帳戶」,待辦理完房產過戶、抵押登記手續後,由託管機構將該資金劃入賣房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2)未實行資金監管的存量房公積金貸款,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並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確認書》後,由受委託銀行協助借款人辦理所購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公積金中心收到經銀行證明與原件核對一致的《房屋他項權利證》復印件後,辦理資金劃拔手續,受委託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賣房人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4 .購買由各區承建的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待辦理其他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後,將貸款資金劃入承建單位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賬戶或借款人帳戶。
第五章 貸款辦理時限
第十五條 每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1.受委託銀行應當自收到借款人申請材料齊全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2.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受委託銀行報送的齊全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並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准予貸款的將貸款資金劃至受委託銀行;
3.准予貸款的,受委託銀行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向借款申請人發放貸款,並按規定將貸款資金劃至售房單位或買房人賬戶;
4.存量房(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並由受委託銀行協助借款人將所購房屋抵押登記到位後,4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發放手續。每一筆存量房貸款的辦理時限(含抵押登記時間)最長為3個月,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的,應重新申請辦理。
受委託銀行、公積金中心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貸款審批、發放手續。每一筆貸款的辦理時限以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審批流程簽名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系統記錄的時間為准。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償還
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受委託銀行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按時足額收回貸款本息的職責。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託銀行應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實行按月還款的,按照還款計劃及時收回貸款本息,並按規定將收回的貸款本息劃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第十七條 逾期催收
受委託銀行應按照《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催收情況進行及時跟蹤檢查,積極防範貸款風險。自貸款發現逾期之日起,受委託銀行應與借款人保持聯系,對還款情況跟蹤檢查,及時掌握借款人、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的職業、收入、住所變動、還款能力、抵押物保管及其價值變化等情況,採取多種措施,確保收回拖欠資金。受委託銀行要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責任制,設置逾期貸款監管台帳,對逾期貸款要逐月進行統計分析。
發生貸款逾期情況後,借款人應主動向受委託銀行說明貸款逾期原因,並及時償還拖欠的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包括借款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抵押物、借款期限、還款方式等的變更。貸款發放6個月後,受委託銀行方可受理變更申請。變更合同內容時,由借款人向受委託銀行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理由並提供相關資料,受委託銀行核實並出具書面意見後,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在合同期內,除按照規定可以分次提前還款外,其他內容原則上只能變更一次。借款人有拖欠貸款本息行為的,受委託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先償還拖欠貸款本息後方可受理變更申請。貸款發放6個月後方可提前還款,提前還款金額不少於6個月的還款額。
第十九條 抵押登記
對符合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條件的,受委託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及時協助借款人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以實現住房公積金貸款所抵押房產的抵押登記,控制貸款風險。受委託銀行取得《房屋他項權利證》後, 應將原件妥善保存,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復印件報送公積金中心。
第二十條 清戶撤押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受委託銀行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清憑證,並將貸款結清證明復印件報公積金中心一份,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擔保注銷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違約處置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時,可採用以下違約處置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1.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2.逾期本金計收罰息;
3.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
5.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檔案管理
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並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須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證合同》等貸款資料報公積金中心,所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紙質材料必須由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各保留一套。
公積金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應將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證明文件和保險單據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裝訂登記,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分中心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之前的相關規定與本操作規范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規范為准。
第二十五條 本操作規范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操作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❹ 濟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方法
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通知
建辦金管[2006]29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同意,根據2006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6]134號),現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從2006年5月8日起,上調各檔次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0.18個百分點,即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3.96%調整為4.14%;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41%調整為4.59%。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保持不變。請遵照執行。
請省、自治區建設廳立即將本通知轉發各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http://www.gjj.gov.cn/這是濟南住房公積金的網站,上面說的很清楚,你可以去查看一下.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濟南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委託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濟南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人。管理中心委託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經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和歸還手續。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合同,並在其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管理中心的職責
管理中心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批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劃撥貸款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算,監督、檢查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貸、結算、回收情況。貸款收益歸管理中心所有,貸款風險亦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貸款的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濟南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至貸款時,已累計繳存12個月以上並且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濟南地區范圍內的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由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行政事業單位,要由該單位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負責代扣代繳借款人每月應還的貸款本息。
第六條 申請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託指定的受委託銀行直接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
(二)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或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其他情況的由所在單位或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單位集資建房者應提供計劃、土地、房改等部門的批准文件,購買房改房者應提供《職工購房申請表》及《住房資金補償額計算審批表》,自建住房的應出具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償債能力證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證明;
(七)單位公積金開戶銀行、單位及個人公積金賬號;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貸款擔保及房屋保險
第七條 貸款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可分為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可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以現房做抵押擔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法定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後,交受委託銀行。
以期房做抵押擔保的,先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後3個月內,再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房產證,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後,交受委託銀行。
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以質押物辦理登記或移交於受委託銀行佔有時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證人作保證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選擇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專業貸款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人承擔公積金貸款的保證期間從借款人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八條 房屋保險
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保險,由借款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辦理。
第四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貸款,按照公積金多繳多貸、少繳少貸的原則,具體貸款數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准計算確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下列限額的,以申請額作為貸款金額;申請額超過限額的,以其中最低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每個購房戶所貸金額不高於所購房屋總價款的70% ;
(二)每個購房戶不高於20萬元的貸款限額;
(三)可貸款額度不高於借款申請人及配偶貸款期內工資基數總額的40%(計算公式為: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配偶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12個月×貸款年限×40%)或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離異或配偶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可將願作為共同還款人的一名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公積金繳存額一並計算。
每個住房公積金繳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請貸款。
借款申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資金時,可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第十條 貸款期限
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一般按家庭每月總收入的40%左右用於歸還借款來計算還款期限;對還款能力較強者,根據本人申請可減少其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齡。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受委託銀行的初審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的申報與審核
借款申請人可向受委託銀行領取並如實填報《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附第六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報送受委託銀行。
受委託銀行要對借款人填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內容完整規范、證件齊全有效、材料真實合法。受委託銀行對客戶材料齊全的初審過程不超過2個工作日,並在初審合格後的當日或次日將全部申請材料由專人報送管理中心審批(銀行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和期限核定
嚴格按管理中心的規定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十四條 購房合法性的審查
審查購房合同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齊全。
在借款人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期房時,對開發商要進行以下審查:
(一)公司資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項目資料:市以上發展計劃委的立項批復、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
(三)項目審查:通過審查項目手續是否合法,批件是否齊全,以確認開發商擔保資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各經辦銀行要將對開發商的審查認定材料及其上級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同意按揭貸款的批復意見報送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五條 抵押物權或質物的審查
審查擬抵押的財產或質押的權利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37條、第75條的規定,確認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證明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抵押物評估證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條 借款人收入情況及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借款人的公積金繳交情況及公積金繳存余額是否屬實。
第十七條 保證人保證證明及保證資格審查
要審查保證人的身份證明、經濟收入證明、書面擔保證明及公積金繳交情況。
第十八條 其他審查
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的各種證件、資料審查合格後,簽署意見並註明受理時間報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中心的審批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實行三級審批制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按照三級審批制度先由信貸經辦人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測算、核實、簽署意見,經信貸業務處室負責人審查後,報管理中心分管負責人批准。然後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出具《委託貸款通知書》,明確貸款的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同時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主辦行賬戶。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七章 合同的簽訂及資金劃撥
第二十條 合同的簽訂
根據管理中心開具的《委託貸款通知書》所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受委託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及委託扣款協議書。在借款合同中要明確一種還款方式,即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採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過1年的,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二十一條 資金劃撥
在與借款人簽訂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合同後2個工作日內,由受委託銀行將管理中心委託貸款資金劃入開發商或單位集資建房專戶。除有特別規定並經管理中心同意授權外,禁止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或提取現金。
第八章 貸款回收
第二十二條 貸款回收
受委託銀行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收回貸款本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託銀行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對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實行按月還款的,要按照《每月還款計劃表》及時收回本息。受委託銀行在收到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當日開據《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單》,將款項劃到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第二十三條 逾期貸款的催收
受委託銀行按月向管理中心報送貸款明細表,定期與管理中心核對賬目。對借款人逾期未還貸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書面通知受委託銀行催繳。逾期1個月以上的,受委託銀行要在1周內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達《逾期貸款通知書》予以催繳;逾期3個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會同受委託銀行聯合催收;逾期6個月以上的,按所簽訂合同的有關規定,由受委託銀行提起訴訟,訴訟費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的變更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各種合同。
第二十六條 借款擔保的變更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時,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人在1個月內變更擔保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同時匯總情況報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的終止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十章 違約的處置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處置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可採用以下違約處置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計收罰息;
(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五)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貸款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的管理
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並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須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報管理中心信貸處一份。所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紙質材料必須由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各保留一套。房屋抵押(質押)登記證書及保險單復印件要報送管理中心存檔。公積金貸款檔案要實行微機管理,要為每一位借款人開設一個賬戶,並將借款人、保證人的基本情況輸入管理中心網路管理系統的資料庫,然後進行鎖定,以防止借款人第二次借款。
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應將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資料、證明文件和保險單據,按照《檔案法》有關規定登記編號,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管理辦法的解釋權
本辦法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❺ 濟南市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6000元可貸款多少錢
一般是公積金余額的15倍,最高不超過25w 這是濟南公積金的使用准則
❻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問題
如果在你名下,還有公積金貸款沒有還完,是不允許再次貸款的;
除非你把共同還款人給取消掉,這樣你的名下就沒有貸款了,這種情況是可以再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
❼ 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濟南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委託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濟南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人。管理中心委託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經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和歸還手續。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合同,並在其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管理中心的職責
管理中心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批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劃撥貸款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算,監督、檢查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貸、結算、回收情況。貸款收益歸管理中心所有,貸款風險亦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貸款的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濟南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至貸款時,已累計繳存12個月以上並且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濟南地區范圍內的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由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行政事業單位,要由該單位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負責代扣代繳借款人每月應還的貸款本息。
第六條 申請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託指定的受委託銀行直接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
(二)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或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其他情況的由所在單位或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單位集資建房者應提供計劃、土地、房改等部門的批准文件,購買房改房者應提供《職工購房申請表》及《住房資金補償額計算審批表》,自建住房的應出具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償債能力證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證明;
(七)單位公積金開戶銀行、單位及個人公積金賬號;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貸款擔保及房屋保險
第七條 貸款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可分為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可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以現房做抵押擔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法定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後,交受委託銀行。
以期房做抵押擔保的,先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後3個月內,再由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房產證,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後,交受委託銀行。
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以質押物辦理登記或移交於受委託銀行佔有時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證人作保證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選擇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專業貸款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人承擔公積金貸款的保證期間從借款人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八條 房屋保險
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保險,由借款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辦理。
第四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貸款,按照公積金多繳多貸、少繳少貸的原則,具體貸款數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准計算確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下列限額的,以申請額作為貸款金額;申請額超過限額的,以其中最低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每個購房戶所貸金額不高於所購房屋總價款的70% ;
(二)每個購房戶不高於20萬元的貸款限額;
(三)可貸款額度不高於借款申請人及配偶貸款期內工資基數總額的40%(計算公式為: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配偶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12個月×貸款年限×40%)或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離異或配偶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可將願作為共同還款人的一名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公積金繳存額一並計算。
每個住房公積金繳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請貸款。
借款申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資金時,可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第十條 貸款期限
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一般按家庭每月總收入的40%左右用於歸還借款來計算還款期限;對還款能力較強者,根據本人申請可減少其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齡。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受委託銀行的初審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的申報與審核
借款申請人可向受委託銀行領取並如實填報《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附第六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報送受委託銀行。
受委託銀行要對借款人填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內容完整規范、證件齊全有效、材料真實合法。受委託銀行對客戶材料齊全的初審過程不超過2個工作日,並在初審合格後的當日或次日將全部申請材料由專人報送管理中心審批(銀行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貸款額度和期限核定
嚴格按管理中心的規定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十四條 購房合法性的審查
審查購房合同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齊全。
在借款人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期房時,對開發商要進行以下審查:
(一)公司資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項目資料:市以上發展計劃委的立項批復、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
(三)項目審查:通過審查項目手續是否合法,批件是否齊全,以確認開發商擔保資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各經辦銀行要將對開發商的審查認定材料及其上級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同意按揭貸款的批復意見報送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五條 抵押物權或質物的審查
審查擬抵押的財產或質押的權利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37條、第75條的規定,確認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證明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抵押物評估證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條 借款人收入情況及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借款人的公積金繳交情況及公積金繳存余額是否屬實。
第十七條 保證人保證證明及保證資格審查
要審查保證人的身份證明、經濟收入證明、書面擔保證明及公積金繳交情況。
第十八條 其他審查
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的各種證件、資料審查合格後,簽署意見並註明受理時間報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中心的審批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實行三級審批制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按照三級審批制度先由信貸經辦人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測算、核實、簽署意見,經信貸業務處室負責人審查後,報管理中心分管負責人批准。然後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出具《委託貸款通知書》,明確貸款的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同時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主辦行賬戶。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七章 合同的簽訂及資金劃撥
第二十條 合同的簽訂
根據管理中心開具的《委託貸款通知書》所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受委託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及委託扣款協議書。在借款合同中要明確一種還款方式,即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採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過1年的,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二十一條 資金劃撥
在與借款人簽訂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合同後2個工作日內,由受委託銀行將管理中心委託貸款資金劃入開發商或單位集資建房專戶。除有特別規定並經管理中心同意授權外,禁止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或提取現金。
第八章 貸款回收
第二十二條 貸款回收
受委託銀行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收回貸款本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託銀行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對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實行按月還款的,要按照《每月還款計劃表》及時收回本息。受委託銀行在收到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當日開據《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單》,將款項劃到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第二十三條 逾期貸款的催收
受委託銀行按月向管理中心報送貸款明細表,定期與管理中心核對賬目。對借款人逾期未還貸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書面通知受委託銀行催繳。逾期1個月以上的,受委託銀行要在1周內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達《逾期貸款通知書》予以催繳;逾期3個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會同受委託銀行聯合催收;逾期6個月以上的,按所簽訂合同的有關規定,由受委託銀行提起訴訟,訴訟費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的變更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各種合同。
第二十六條 借款擔保的變更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時,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人在1個月內變更擔保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同時匯總情況報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的終止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十章 違約的處置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處置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可採用以下違約處置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計收罰息;
(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五)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貸款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的管理
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並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須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報管理中心信貸處一份。所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紙質材料必須由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各保留一套。房屋抵押(質押)登記證書及保險單復印件要報送管理中心存檔。公積金貸款檔案要實行微機管理,要為每一位借款人開設一個賬戶,並將借款人、保證人的基本情況輸入管理中心網路管理系統的資料庫,然後進行鎖定,以防止借款人第二次借款。
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應將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資料、證明文件和保險單據,按照《檔案法》有關規定登記編號,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管理辦法的解釋權
本辦法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❽ 濟南公積金交多久買房時才能貸款
連繳來6個月的職工即可申請公積自金貸款
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財政部、央行三部門發文,包括放鬆公積金貸款條件、推進異地貸款、降低中間費用、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其中,連繳6個月的職工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現行為12個月)。
公積金貸款即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
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長沙為12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為購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8)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擴展閱讀:
職工購買自有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和證明材料三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夫妻雙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父母、子女中的一方必須與購房職工夫妻中的一方為同一戶籍。
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購買自有住房的實際支出且每個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均須無本部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❾ 咱濟南市的新政策住房公積金交了不到一年能貸款買房嗎能貸款多少錢
現在公積金新政策,聯系繳納公積金2個月就可以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是公積金余額的20倍。根據自己的公積金余額就能算出能貸款多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