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青海省西寧市想要提取住房公積金行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專賬戶內的存儲余屬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流程:
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②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一年可以提取幾次
一、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一年可以提取一次。
二、青海省購房提取公積金所需要件:備案後的購房合同原件、身份證原件,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款總額;
償還按揭貸款的所需要件:借款合同原件、購房合同原件(房產證原件)、近三個月以上的還款明細(加蓋銀行公章)、轉入個人賬戶還需提供貸款人徵信報告;
償還其他中心公積金貸款的需近三個月以上的加蓋貸款銀行公章和當地公積金中心公章的還款明細。
註:如果是夫妻雙方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證明;子女、父母互提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復印件必須加蓋出具證明機構的印章)。子女父母互提業務時,提取人本人必須到現場辦理(如不能親自到現場辦理的,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
三、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http://www.qh.gov.cn/bsfw/system/2016/10/10/010235150.shtml
③ 青海省的公積金應該怎麼取出啊
青海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住房消費情形
1、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2、支付本市版范圍內住房租金;權
3、償還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權的住房貸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
5、其他住房消費;
其他情形
6、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戶籍遷出本市;
8、在國外或責港澳台地區定居;
9、退休;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11、男性滿50周歲或女性滿45周歲事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④ 現在青海省的公積金是否能提取,要啥材料啊
為方便職工使用住房抄公積金,青海省級住房公積金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簡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
1、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取消單位審核蓋章環節,不再填寫《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再提供《委託書》。
2、職工提取本人公積金支付自住租賃住房租金的,不再提供《房屋租賃合同》。
3、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新建商品房(含異地商品房)、保障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的,不再提供首**收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二手房的,不再提供《房屋所有權證》。
5、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商業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再提供還款明細清單。
6、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償還省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需提供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原件和記載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貸款銀行蓋章及借款人簽字等相關信息頁復印件。
⑤ 青海省西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哪些手續
您好!
提取的條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死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或戶口為外地,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回外地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結清貸款的一次性提取
提取的時間:
購房提取需在產證辦出後方可申請提取,同時職工自產證發證之日起有六個月的辦理期限,超過六個月未申請提取的,將視為自動放棄;
提前一次性結清貸款的提取,必須自結清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超過三個月未申請提取的,將視為自動放棄。
提取的手續:
職工申請提取首先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在審核後出具《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入管封存的職工應先到市公積金中心事務受理辦公室或各區縣公積金運用中心事務受理網點進行審核,由事務辦或事務受理網點為職工出具《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然後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網點辦理提取手續。審核通過後銀行會將款項劃轉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儲蓄存摺。
提取的材料:
1、單位出具的《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及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
3、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所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希望對您有用,望採納,謝謝
⑥ 青海省西寧市如果要提取公積金,准備啥材料啊
1、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購買預售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的,這些人群,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據,具備這些條件;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及《契稅完稅證》,作為基礎證明;購買拆遷還建房的,如果購買的是這種房屋,提供市房產管理部門印製的《拆遷還建協議書》及交房款收據;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如果住戶屬於這種情況,應提供承辦銀行(我們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門,權威部門,或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劃、施工文件或危房鑒定證明,二選一即可,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具備這種合同的,工程預算或決算及原《房屋所有權證》;
4、離休、退休的,如果住戶屬於這種情況,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核發的離退休證,作為相關證明;不能提供離退休證的,特殊情況,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5、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生活艱難的,生活面臨巨大壓力,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案、二級甲等才有效,病人的醫保卡、當期治療費用發票。非職工本人患病的,不是其本人的話,還應提供婚姻證明或者親屬關系證明;
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不再存在勞動關系,應提供與原單位,就是自己工作過的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市(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醫院證明;
7、出境定居的,應出具出境定居人員審批表,或公安機關簽發的出境定居有效證明;
8、償還住房貸款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截止申請提取日貸款余額證明,必須是由銀行發布的。其中,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屬於是商業性的,還應提供借款人與貸款發放銀行簽定的商業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勞動、工會等部門提供的其他有效證明;
10、支付房租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書、二者可以選擇其一,支付房租發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11、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如果經濟壓力比較大的話,應提供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證明、說明相關的問題,大額支出費用單據,職工及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證明。
12、進城務工人員或職工戶口在本市轄區以外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不再存在僱傭關系,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
13、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證明已經死亡。屬於亡者法定繼承人的,具備法律效益的繼承人,應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法定繼承證明;屬於亡者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經公證的指定繼承證明、身份證;
1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沒有工作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證》;
15、同時申請提取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如果不是本人直接參與的話,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條件所需資料外,這些基本的必備材料,還應提供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或者親屬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16、代他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也就是第三人幫忙的話,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條件所需材料外,須同時提供提取人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代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⑦ 青海省西寧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位置在哪,能夠公積金提取嗎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專建造、翻建屬、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上述用途,各地公積金中心還規定有其他情形,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⑧ 青海省是否可以提取公積金啊,地址是哪
先查詢青海省公積金網站提取條件,然後對照自己情況,如符合,那麼去申請提取。網站上也會有管理中心地址,提取所需證件材料等。
⑨ 青海省不知怎麼提取公積金啊,不知地點在哪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屬;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上述用途,各地公積金中心還規定有其他情形,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