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辭職後公積金可以全部取出嗎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2014年,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2016年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上調後的利率為1.50%。
2018年9月17日,北京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每繳存一年可貸10萬元,繳存12年可以貸到最高的120萬元。2019年10月23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不再提交紙質提取申請書。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㈡ 辭職後公積金能全部取完嗎
如果是正常離職,也就是辭職的話,那麼在轉移社保的前提下,可以全部取出來,但是如果是自離的話就不行,只能提取自己繳納部分。
如果是辭職,只需要到當地社保局轉移社保,然後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就可以了,一般所需手續需要公司正式的辭職文件,身份證,還有公積金賬號,如果是自理的話,可以網上預約,但是預約只能提取自己繳納部分。
根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預先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向所在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並經提取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後,與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條 已採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個人結算賬戶無變化的情況下,無需再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時,有關個人結算賬戶各欄可不填寫。
第八條 管理部審核提取申請,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等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並確認個人結算賬戶。管理中心會計處匯總前一個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委託銀行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2)辭工後住房公積金可以全部取出來嗎擴展閱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文書。可銷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二、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職工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應征入伍通知書或入學錄取通知書、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文書。可銷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三、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職工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職工有效身份證件、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文書。可銷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四、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半年未繼續繳存的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職工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文書。可銷戶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這13種情形下職工可提取公積金
㈢ 離職後住房公積金可以全部取出來嗎
可以
可以。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3)辭工後住房公積金可以全部取出來嗎擴展閱讀:
跨區域就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手續齊全、符合轉出地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向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即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轉移接續業務,解決了過去職工往返奔波、手續繁雜、時間過長等問題,提高了服務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對購房使用公積金收緊的同時,南京對租房使用公積金的條件放寬,明年開始,當地將取消「房租必須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才能使用公積金的限制。同時將簡化辦理手續、增加辦理時間,支持無房職工租房自住。
㈣ 住房公積金辭職後可以全部取出嗎
住房公積金在辭職後不可以全部取出,要取出住房公積金需要符合取出的條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4)辭工後住房公積金可以全部取出來嗎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㈤ 離職後住房公積金怎麼全部取出來
方法如下:
1、以蘇州市為例,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封存滿半年後,未在蘇州市正常就業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外地戶籍職工可以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2、外地戶籍職工離職後,只要在蘇州本地沒有正常就業(未簽勞動合同、未交社保),也沒有在老家或其他城市找到工作並繳公積金的。
3、需要在半年以後,帶上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提取人的任意一張由建行、工行、農行、中行、交行和蘇州銀行發行的有效借記卡),到蘇州原單位所在地的公積金服務網點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4、離職者只要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號告知新單位,不需要自己辦理任何手續。單位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啟封手續,即可繼續繳存,等符合條件時可以隨時提取。
(5)辭工後住房公積金可以全部取出來嗎擴展閱讀:
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市場主體減負、增加職工現金收入。
會議決定,對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的公積金。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將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凡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該政策暫按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