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住房公積金按什麼標准繳納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於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繳存基數一般是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最低不少於8%,不高於12%。個人和單位是繳納一樣多的,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
㈡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中的自住住房限於本市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條(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條件)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首付購(建)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職工及其配偶均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規定中的期限、第(二)項規定中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擬定,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外,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剩餘部分可以用於利息補貼和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和基礎設施等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需要,支持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公積金中心應當制訂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三條(利息補貼和建設保障住房)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銷戶提取時,可以給予適當的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標准由公積金中心制訂後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制訂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的發放)公積金中心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後,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貸款,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公積金中心按照略高於本市相同經費性質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定機構費用標准編制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全年預算支出總額,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公積金中心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公積金中心根據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結果組織實施。
㈢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復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繳存主體)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條(公積金的權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管理運作模式)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相關單位要求)住房保障、財政、人民銀行、規劃和國土、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督、稅務、統計、總工會等部門和組織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擴面工作,並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審核工作。
㈣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監督)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公積金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七條(審計及人民銀行監督)公積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存貸利率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社會監督) 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和公積金管委會報送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並將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向社會公布。
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應當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結果的財務報告和管理情況 。
第三十九條(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一)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應當對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並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第四十條(職工的權利二)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單位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對單位的監督檢查)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對單位違法情形的查處)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對單位欠繳、少繳或者未繳住房公積金等違法情況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單位違規情形的處理)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納入重點督查范疇)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積金中心或者有關部門查處後,公積金中心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或者系統,並將其作為重點督查對象。
經公積金中心查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行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信息可以納入我市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四十五條(工作人員違規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積金繳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資源配置應當考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已按照《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深府〔1992〕128號)等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在本辦法施行後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並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八條(駐深單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中直和各省(區)市駐深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並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實施細則的制定) 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具體規定,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後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實施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9〕107號)實施之日起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止,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為其職工繳存此期間應當由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可以不繳存此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實施)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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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在廣州一般是公司繳納基本工資的8~12%。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比在維持了9年不變後,2010年7月1日,上海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有望從7%提高到8%。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天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將迎來一波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從各繳8%分別調至各繳12%和11%,而廣州在維持5%-20%繳存比後再次放出信號,職工及個人的月繳存基數最多可提高到1610元。)
絕大部分單位會選擇5%的低限,而職工在議價能力上還是比較有限的。其實深圳特區,應該在適當地提高最低繳存比例,算是吸引、留住人才的一種強制措施,無法適應較高繳存比例的公司實為無能之公司,可視之為雞肋掃除出深圳。選擇12%的繳存比例低限更適合大都市的形象。
第十九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面對一些比較孤寒的單位,選擇了5%的低限,而年輕人想在住房公積金上強行儲蓄繳納20%變成了無可奈何,無疑給職工帶來不便。廣州在這方面就比較人性化。因此,建議採取職工繳納部分大於等於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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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於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的通知
(二)繳存比例
1.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㈤ 從12月20號起,深圳市將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
你好!1、新入職的員工以當月工資為准;2、要知道你們公司的繳存比例才能算出你的繳存基數。
㈥ 深圳市五險一金管理規定
五險一金單位必須依法繳納,社保屬於國家強制用人單位購買的,住房公積金目前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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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深圳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強制要交
是強制要交的。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內房公容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㈧ 深圳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
一、單位辦理住房抄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如下:
(1)到當地財政局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資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並指定住房公積金經辦銀行。
(2)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須附的相關證件: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機構批准設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2、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記表後留存二份;單位送交指定的公積金辦理銀行一份,憑此表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帳戶和職工個人帳戶;公積金帳戶建立後將每月交一份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錶及匯補表交附給公積金辦理銀行。
二、單位為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如下:
新的正式錄用職工或者新調入及調出職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手續,並同時為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職工辦理帳戶轉移。
㈨ 深圳市員工離職,住房公積金如何辦理封存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止工資關系而暫停繳存住房公專積金的(如停薪留職),單位應屬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職工的個人賬戶由正常狀態變為暫停匯繳狀態。
1、辦理地點
網上辦事大廳或住房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
2、辦理方式
方式一:網上辦結;方式二:網上申報,櫃台辦結;方式三:櫃台辦結。
3、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節假日除外)
4、辦理時限
當場辦結
5、政策法規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6、申請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申請清冊》一份。
(2)專辦員身份證件原件。
7、是否收費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