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積金屬於什麼單位
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是屬於市委、市政府批準的直屬市政府管理的正縣級事業單位,負責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管委會決策、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邯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是:負責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經辦銀行業務上的管理;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等。
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中心黨建、紀檢監察、廉政建設、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中心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安全保衛和工、青、婦工作;負責中心黨組及行政工作計劃和總結、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及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對上級部門及中心所屬部門的上呈下達工作;負責中心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人事及幹部任(聘)用管理、員工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工資福利、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信息動態、大事記、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接待工作;負責對外聯絡與接待、人事、文書和業務檔案管理、內部制度建設、印信管理、外事及保密、物品采購和發放、行政後勤、會務管理、車輛管理、合同管理、用餐管理等工作;負責分中心、管理部對口業務的指導、管理和機關各處(室)、承辦銀行的綜合協調工作;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資金歸集管理處
負責中心住房公積金核算辦法、有關會計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制定與實施;負責會計工作的前瞻性研究,起草調研報告;編制、執行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負責支票、有價證券等重要票據的保管;業務票據的交割和整理;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表及統計報表的填報、上報與分析工作;負責建立和核對住房公積金總帳和職工明細帳;負責制定中心年度結息及對帳單發放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戶、封存、轉移、繳交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以及停緩繳住房公積金等工作;負責對銀行承辦網點的指導與管理;負責對會計人員的培訓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
信貸管理處
負責擬定住房公積金個貸政策,完善個貸操作程序;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體系建立,對貸款進行全過程監督,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負責擬定和執行住房公積金年、季、月信貸規模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評估、考察、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負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逾期管理;負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帳管理;負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統計報表、信息處理、動態分析、檔案管理等相關業務;負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及相關單位的組織協調與監督檢查工作。
財務處
負責監督審查中心各部門對國家財經法規和市中心財經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中心各部門執行政策、法規、制度的情況;負責對內部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業務部門的審計與監督;負責對受託銀行歸集、貸款業務進行過程性和結果性稽核;負責部門領導及分中心、管理部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配合財政、審計部門對中心的檢查審計;負責擬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政策,完善提取管理操作程序,管理並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負責中心管理經費預算、決算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經費預算的核定,並對經費支出的合法、合理性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固定資產的登記和管理工作,對分中心、管理部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按時繳納中心機關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個人所得稅等;負責項目貸款的逾期清收管理工作。
稽查處
負責我市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的立法調研、起草、修改和解釋;負責組織有關經濟債權債務方面的法律訴訟活動;負責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中心行政執法制度及工作業務流程制定;負責組織對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執法意見;負責中心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負責上級對口部門的業務聯系。
業務考核管理處
負責中心業務考核管理辦法的起草;負責中心各處室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及考核;負責分中心、各縣(市)區管理部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及考核;負責中心內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實;負責縣(市)區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及協調工作;負責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調整的制定並檢查政策法規的落實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分中心、縣(市)區管理部各類培訓及檢查;負責上級部門、對口部門對中心的業務考核檢查;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信息技術處
負責中心系統計算機管理信息化方案的制定、研製開發與實施;負責中心系統計算機管理辦法、編制操作規程以及系統故障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工作;負責計算機系統軟體、硬體、網路的運行、維護和病毒防治工作;負責保障公積金業務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網站系統正常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個貸、提取等業務信息的採集、處理和維護;負責對外信息的查詢、發布,社會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負責電子信息檔案的備份和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查詢磁卡的製作、發放;負責中心網站的管理、網上留言回復;負責受理、轉交網上服務類投訴;負責計算機業務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
⑵ 住房公積金在什麼單位辦
公積金中心的
公積金中心為繳存單位職工提供了辦事大廳觸摸查詢機查詢、網上查詢、電話語音查詢(12329)等方式,職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詢自己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⑶ 我交了4個月住房公積金,現在辭職,能提取嗎找什麼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專住房公積金賬戶屬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⑷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哪個單位管理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事業單位;歸屬市政府下的建委管理。
2、是事業單位,也是一個「鐵飯碗」,其職責主要是根據國家住建部的大政策,制定本地區有關公積金管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包括公積金的繳交、貸款、增值、提取的運作。
3、其業務有點像「銀行」的業務,但它是屬於政策性的「銀行」。
拓展資料
2015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2016年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上調後的利率為1.50%。
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網」,通過統一的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廣州等20多個城市已經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取消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
⑸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屬於什麼單位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文簡稱管理中心)屬於事業單位,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50號)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基礎上,對機構和人員進行重組後組建成立。
⑹ 住房公積金向哪個部門繳納
住房公積金個人是繳納不了的。
以下企業要為員工繳納公積金: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5、部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應繳公積金單位就是不給員工辦公積金怎麼辦?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漏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⑺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屬於哪個部門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部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三十一條: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⑻ 單位要辦理住房公積金,應該由哪個部門負責辦理
單位要辦理住房公積金,一般是由單位人力資源部或財務部門負責去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的,具體看單位的內部結構和具體的職能分配了。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8)住房公積金找什麼單位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