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住房儲蓄制度
持這種觀點論者從住房公積金是工資一部分,繳存歸個人所有、有償計息、購房、調離或退休時可取回本息的特點而得出結論。從強制性儲蓄制度這一基本結論出發,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特點可歸納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國家強制的儲蓄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強制性,體現在政府部門憑借行政權力向職工及其就業的單位(僱主)定期歸集公積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預經濟的一種手段,干預的理由在於住房是人類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價值又使得人們對住宅支出應及早准備,住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應維持一個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選擇,強制性的安排一種住房儲蓄制度,有助於克服個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長期性,固定化的儲蓄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住房制度建立後,應仍然繼續存在,並成為有中國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對職工而言,公積金的繳納也是長期性的,職工工作期間只要有工資收入,就應該繳納公積金,公積金繳納成為自動的固定化儲蓄。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保障性的儲蓄制度
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並不能保障獲得一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儲蓄,完全體現自我承擔風險。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過強制單位和職工按其工資的一定比例上交用於住房儲蓄,可保證職工在購買住房時獲得一筆穩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如果這筆儲蓄沒有動用,職工在退休後還可能取出用作養老金,彌補養老保障的不足。
(四)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動員資金推動住宅業快速發展的儲蓄制度
住房建設需要大量資金,發展中國家在解決居民住房問題方面,往往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採取由國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強制性的儲蓄可廣泛快速動員資金,加快住房建設。
二、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障稅
持這種觀點的人著眼於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強制性及其對於公積金繳交企業所造成的額外成本而得其結論。他們一般也承認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基金性收費,但具有「稅」的性質,並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與社會保障稅制的九個要素相對應。社會保障稅包括社會保障繳款、納稅人、雇員、僱主、自由職業者、失業者、工作年齡、養老金領用者、納稅期間9個要素。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積金的繳交相當於社會保障繳款,職工(雇員)及職工所在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僱主)都是住房公積金的繳交人(納稅人),職工及其單位在工作年限內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超過退休年齡,沒有工資的失業者以及家務勞動等家庭內部僱傭的人們,則排除在公積金繳交者范圍之外。自由職業者應看作自我僱傭職工,應納入住房公積金繳交者之列,自己負擔全部的稅負,即雇員和僱主負擔的全部,但鑒於操作技術上的困難,暫時無法納入。住房公積金在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分擔的比例相當於稅率,稅基則是職工的年平均工資。
持「特種社會保障稅」論者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與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相同性質的「費」,認為借鑒別國經驗,實行「費」改「稅」,利用稅收強制性和規范性增強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約束力,由稅務機關代勞,由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籌資成本,可使管理費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絕拖欠、少繳和逃繳的現象,保證征繳工作順利進行,還可以發揮規模經濟的效應。
三、住房公積金是一種住房補貼
持「住房補貼」論者認為分析住宅公積金制度性質應聯系住宅體制變遷史進行。中國城鎮舊住宅體制的主要問題,在於住宅建設資金流程梗阻。因為在市場上購買住宅或直接生產住宅的主體,是各種企業和事業單位,而住宅的最終消費者——職工則不直接出現在市場上,也不為其住宅消費支付合理的資金,而只是從自己在其中服務的單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國住宅建設的資金主要來自各種單位,如果這些單位是企業,資金便來自企業的利潤,有些情況下會被計入產品的成本。如果是機關和事業單位,則資金主要來自國家預算,各單位住宅建設資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構成了單位對居民的住宅補貼。在單位向職工提供住宅「暗貼」的體系下,各單位為職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籌集住宅資金的壓力越大,住宅資金迴流凈量越小,最終因此而難以為繼。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單位為職工住房消費直接發放貨幣補貼,為住房體制變遷建立一個單位與個人共同分擔成本的機制。從表面上看,發放住房補貼是為了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實質上隱含著資金分配機制的轉換,即從建設資金轉換為消費資金,從實物分配轉換為貨幣分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發放住房補貼的一種方式。
上述三種觀點均有其合理之處。「強制儲蓄論」著眼於住房公積金歸職工所有,繳納長期性、固定化,符合人們認識的常理,也符合住房公積金制度動員資金加速住房建設、轉變機制,促進住宅業發展政策的要求,但既稱「儲蓄」,應是存款取款自由,「強制儲蓄」一說未免有些牽強;正是著眼於公積金繳納以行政權力為基礎,具有強制性,「特殊社會保障稅」一說才得以言之成理,但無法解釋住房公積金用於個人住房購建支出及政策性住房抵押貨款的資金放大效應,也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非財政性預算資金管理的實際,將其與養老保險金,失業金、醫療保險金所具備的「一個出風險,會員互濟共助」的社會保障特點進行簡單類比並不準確。「住房補貼論」從公積金制度的歷史沿革立論,符合住房體制及住房資金流轉的實際情況,在公積金繳納單位多為國有機關企事業機構的條件下,將單位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最終歸於財政具有觀察事物性質的透視力。但對於逐步走向市場化的國有企業以及交納住房公積金的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外資企業,單位交納部分構成額外成本,最終轉嫁到職工工資收入上,再稱其為住宅補貼就不符合事物發展變化的實際。本書後面的闡述中,上述三種論點視分析問題的需要,納入分析框架。
『貳』 什麼是住房公積金有什麼特點適用於哪些人群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其實就是說,單位給你繳住房公積金,以後你可以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子。
『叄』 住房公積金的優勢特點是什麼
如果單位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職工應該積極繳納。
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好處:
一、歸個人所有。員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員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積金,凡構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資金可翻倍。員工個人按本人工資額的5%至12%范圍內繳存,單位按同等比例補貼。所以說,員工個人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後,資金將翻一番。
三、可滾動計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每年的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的結息日,單位和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具有「利滾利、息生息」的特點。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掛牌公告活期利率計付利息;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和利息,按掛牌公告三個月整存整取利率計付利息,且存款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可享受免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免徵所得稅。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抵減項目。也就是說,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列支,這樣既增加了職工收入又相應減少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按照規定,單位和個人「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繳存部分可作為個人收入所得稅扣稅項目,在繳交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基本養老保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員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五、可提前提取。員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或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或享受城鎮較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況,均可憑相關合法有效證明材料,提前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可申請貸款。凡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員工,在購建自住住房時,只要符合相關貸款政策規定,並提供齊全相關資料,可以申請比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優惠的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
七、可節省資金。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使用商業住房貸款不僅省錢,而且還有貸款年限長、還款靈活等多種優勢。
八、可提前還貸。住房公積金貸款正常還款滿半年後,可進行提前還款。即可辦理提前部分還貸,也可辦理全部還清,提前還款均不收取違約金。公積金貸款提前還貸政策規定寬松,不受時間、金額、次數的限制,借款人隨時都可以提前還款,不會收取借款人任何費用,而商業貸款提前還貸一般要收取一定的違約金。
九、可作養老金。員工退休後,憑退休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這相當於為每個員工積累了一筆可觀的養老金,可保障晚年生活質量。
『肆』 住房公積金具有哪些特點
第一,強制性。公積金的強制性是義務性和互助性所決定的,雖然現在大多數職工和單位已體會到公積金帶來的好處,但有些單位特別是民營企業卻未為職工繳存公積金。為解決這一矛盾,國務院制定和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法規形式來強制實行。《條例》的強制性表現在:所有單位和職工包括新建立的單位和新錄用的職工,都必須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單位不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仍不繳存或少繳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是說,公積金作為職工的住房消費資金,為職工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必須認真履行。否則單位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或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專款專用。根據《條例》規定,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返還性。按國家規定,職工和單位繳存的公積金,在一定的條件下,將返還給職工個人。當職工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等喪失公積金繳存條件的情況下,職工可以支取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支取職工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伍』 住房公積金有哪些特徵
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自由還款方式。自由還款方式實行固內定日期還款,即借容款人資貸款劃付當月的下一個月起,按月償還貸款本息,還款日為貸款劃付日在該月的對應日:若在某月無對應的還款日,則該月的最後1個工作日為還款日。還款期內,再不低於月最低還款額度的基礎上,借款人可以自由選擇每月的還款額度,月最低還款額度為按照等額本息選擇每月的還款額度。月最低還款額度為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計算的月均還款金額。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月最低還款額度要按照調整後的利率予以重新核定。回答來自: 易發布房產網
『陸』 住房公積金的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