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交公積金查到會罰款嗎
抄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襲<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2. 最高法關於未繳住房公積金法院可否受理
可以的。不抄過不能越級。
對於單位不襲辦理和逾期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處罰: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求問單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將如何處罰
國務院《住房公積抄金管襲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 個人所得稅如果扣除了13%住房公積金,但是沒有上繳,稅務局會不會對此進行處罰,怎麼的處罰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由此可見,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否能夠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繳納數額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
2、是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因此,題中以未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涉嫌違反稅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予以查處。經查證屬實,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罰。
關於補充問題。
從題中提供的信息看,無法確定「住房補貼」的性質。如果「住房補貼」具有住房公積金的性質,那麼,也應當遵守正文稅法的有關規定,相反,如果不具有住房公積金的性質,那麼,不適用正文稅法的有關規定,但有可能需要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即:不能扣除),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5. 如何投訴單位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個人對這個問題持悲觀看法,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現狀就是覆蓋范圍小,很多企業都版沒繳但貌似違規風險權較小。原因很多了,政策規定范圍留了缺口,而監管機構缺位(不象工商稅務對財稅的監管、勞動監察對社保、勞動合同的監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地位不明……
6. 公司不交住房公積金是否違反國家法律
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版的合法權利,繳存住房公積權金具有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兩部分繳存比例現均為職工個人工資的8%。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搜索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
7. 如何投訴和舉報單位未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式: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回資的5%;
有條件的城答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 公司扣了住房公積金,但未繳納!怎麼處理
可以要求單位足額補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8)未繳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深圳公司未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政府有強制嗎會受到處罰嗎
深圳公司未給來員工繳納住房公自積金是會受到處罰的,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的一個月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9)未繳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