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委託貸款借款人是和委託方簽訂協議還是和銀行簽訂協議
一、委託貸款借款人是和受委託方簽訂協議合同的。受委託方是信託機構,銀行也可是做為受委託方信託機構。
二、委託貸款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由受託人(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其提供的資金以受託人(貸款人)自己的名義向借款人發放、監督使用並收回貸款的協議。
三、委託貸款申請條件
1、委託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3、委託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
4、申辦委託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
5、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託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1)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合同擴展閱讀:
委託貸款合同在簽訂注意的問題:
1、凡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貸款的單位與個人在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必須在其委託的金融機構開立委託貸款基金存款專戶,並將委託貸款存入該賬戶。委託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委託存款總額。
2、委託貸款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由委託單位決定,但要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3.委託貸款如屬於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要有有關部門批準的正式文件方可辦理。
4.受委託辦理委託貸款的金融機構,對委託貸款的風險不承擔經濟責任。如借款單位因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金融機構不負代借款單位償還本息的責任。
② 審理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委託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託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及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託人)、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託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託人的主體身份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託人」的身份將資金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委託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託人、受託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但筆者認為,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託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託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於委託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託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並未對委託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顯而易見。如前所述,當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許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披上委託貸款的外衣從事資金拆借業務獲得允許,將動搖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框架。委託貸款這種「過橋借款」雖然具備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實上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逃避金融監管、違規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的途徑,明顯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對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作區分,無視對委託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錯誤引導進一步滋生民間借貸的亂象,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
二、委託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委託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託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託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託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並且多為物的擔保。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由於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託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託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託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設定受託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託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託貸款合同有效。如果擔保合同系擔保人與委託人簽訂,且擔保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系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約定的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或擔保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權為受託銀行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託人擔保權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據《貸款通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批復,真正的債權人是委託人,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對所發放的貸款並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權基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屬於一項從權利。既然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就不存在為實現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權,因此登記其名下的擔保權因主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時,盡管委託人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因委託人未按擔保法的規定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及履行相應的手續,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擔保權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擔保權。此時,委託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缺乏法律依據。
2、委託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委託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託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委託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託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並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託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
③ 個人委託貸款協議書格式範本
貸款需向銀行提出申請,書面填寫申請表,同時提交如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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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供資料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3份(如申請人與配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需另附婚姻關系證明);
2、購房人與公司簽訂的《商品房房買賣合同》;
3、房價30%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購房人收入證明(銀行提供,置於售樓處);
5、借款人為法人的要攜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執照》、法定代表身份證明書、財務報表、貸款卡。若是股份制企業,還需提供公司當帶技術章程、董事會同意抵押證明書;
6、開發商的收款帳號1份。
在滿足以上條件後,將申請資料提交銀行即可,由銀行審核決定是否放款。
④ 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是什麼
提起住房委託貸款,我們一般想到的有兩種,單位住房基金委託貸款和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它們各自都是什麼含義呢?
單位住房基金委託貸款指的是相關銀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門委託,利用委託人提供的資金發放單位住房貸款,貸款風險是由委託人承擔,一般用於解決實行房改的單位購買及建造住房資金不足的問題。
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是指建設銀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門的委託,利用委託人提供的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風險由委託人承擔,主要用於解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購買、建造住房資金不足的問題。今天小編來和大家著重介紹一下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
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符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5)有規定的最低額度以上的自籌資金,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符合要求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7)符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借款條件。
貸款額度:最高額度按照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內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確定貸款期限。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目前執行利率情況是:貸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年利率為4.14%;貸款期限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年利率為4.59%。
還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採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和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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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什麼意思
貸款分為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委託貸款就是A公司通過銀行把資金帶給B公司,銀行不承擔風險,只是進行貸款的管理。委託貸款的貸款人和借款人需要簽署的合同就是委託貸款借款合同。
⑥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糾紛案銀行作為第三方如何答辯
銀行都有法律顧問,你瞎著急,干好沒表揚,干壞擔責任。